第五十四章化学纤维长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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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四章 化学纤维长丝 注释: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而制得,例如,聚酰胺、聚酯、聚氨基甲酸酯或聚乙烯衍生物;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例如,纤维素、酪素、蛋白质或海藻)经化学变化而制得,例如,粘胶纤维、醋酸纤维素纤维、铜铵纤维或藻酸盐纤维。 对于化学纤维,所称“合成”,是指(一)款所述的纤维;所称“人造”,是指(二)款所述的纤维。 对于纺织材料,所称“化学纤维”、“合成纤维”及“人造纤维”,其含义应与上述解释相同。 二、税号54.02及54.03不适用于第五十五章的合成纤维或人造纤维的长丝丝束。

2、总 注 释 参阅本章总注释时应注意第十一类的总注释。 根据第五十四章注释一的规定,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化学纤维”,是指通过下列任一方法加工制得的有机聚合物的短纤或长丝: (一)将有机单体物质加以聚合(参见第三十九章的总注释)而制得的(合成纤维); (二)将天然有机聚合物经化学变化而制得的(人造纤维)。 一、合成纤维 制造这类纤维的基本原料,一般是从煤或石油的蒸馏产品或天然气体中制得。首先,将聚合所得的物质熔化或用适当的溶剂溶解,然后通过喷丝头(喷嘴)喷入空气或适当的凝结浴中,冷却后或溶剂挥发后即凝固成丝,也可沉淀于溶液中成为长丝。 在此阶段,这类纤维的性质一般不适于

3、直接用于纺织加工,它们必须经过牵伸工序,使分子沿着纤丝的方向取向,从而大大增强了纤维的某些技术特性(例如,强度)。 主要的合成纤维有: (一)聚丙烯腈纤维: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丙烯腈单元至少为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 (二)变性聚丙烯腈纤维: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丙烯腈单元至少为35,但不超过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 (三)聚丙烯纤维:由丙烯酸饱和烃线型高分子组成的纤维,在这些高分子组成中,每隔一个碳原子就在全同立构位置上带有一个侧甲基而无其他取代物的单元按重量计至少为85的。 (四)尼龙和其他聚酰胺:由合成线型高分子组成的纤维,在高分子组成中,与环基或无环基连接的重复酰胺键至少为85或通过

4、酰胺键直接将两个芳族环连接的芳族基至少为85,而且可以有多达50的酰胺基替代了亚氨基。 所称“尼龙或其他聚酰胺”,包括了芳族聚酰胺(参见本类注释十二)。 (五)聚酯: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二醇与对苯二甲酸构成的酯至少为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 (六)聚乙烯:在高分子组成中,按重量计乙烯单元至少为85的线型高分子纤维。 (七)聚氨基甲酸酯:由多官能异氰酸酯与多羟基化合物(例如,蓖麻油、1,4-丁二醇、聚醚多元醇、聚酯多元醇)聚合而成的纤维。 其他合成纤维包括:含氯纤维、含氟纤维、聚碳酰胺纤维、三乙烯以及乙烯醇纤维。 如果纤维的成分是由第三十九章所述的某种共聚物或某种均聚物的混合物(例如,某种乙烯

5、和丙烯的共聚物)组成,在纤维归类时必须考虑其所含每种成分所占的比例。除聚酰胺以外,这些比例都是按重量计算的。 二、人造纤维 制造这类纤维的基本原料,是将天然原料经过化学变化提取的有机聚合物。 主要的人造纤维有: (一)纤维素纤维,即: 1、粘胶人造丝。用氢氧化钠处理纤维素(一般为亚硫酸木浆),所得的碱纤维素经二硫化碳处理后成为纤维素黄酸钠;将纤维素黄酸钠用稀氢氧化钠溶液溶解后再成为一种浓稠液体,称为粘胶液。粘胶液经净化及熟成后从喷丝头喷入酸凝结酸浴,从而形成再生纤维素长丝。粘胶人造丝还包括莫代尔纤维,即将再生纤维素经变性粘胶工艺加工所得的纤维。 2、铜铵人造丝。用铜铵溶液溶解纤维素(一般为棉短

6、绒或化学木浆),再将所得的粘胶溶液喷入凝结浴中,沉淀的纤维素即形成长丝。 3、醋酸纤维素(包括三醋酯纤维)。从至少74的羟基已乙烯化的醋酸纤维素所得的纤维。用醋酐、醋酸及硫酸的混合液处理纤维素(棉短绒或化学木浆),所得的初级醋酸纤维素经变性成为可溶物质,然后溶解于如丙酮等挥发性溶液中,最后抽丝(一般在暖空气中进行);当溶液蒸发后就形成了醋酸纤维素单丝。 (二)动物质或植物质蛋白质纤维,它们包括: 1、乳酪蛋白溶解于碱中(一般为氢氧化钠)所得的产品。溶液熟成后喷入凝结酸浴中。最后,将所得的单丝用甲醛、鞣酸、铬盐或其他化合物加以处理使之硬化。 2、用同样方法处理花生、大豆、玉米等的蛋白质所得的其他

7、纤维。 (三)藻酸纤维。各种海藻经过化学处理后产生粘性溶液,一般为藻酸钠溶液;将这种溶液喷入凝结浴中成为某种金属藻酸盐。它们包括: 1、藻酸钙铬纤维,非易燃品。 2、藻酸钙纤维。它们在弱碱性肥皂溶液中极易溶解,因此不适于一般纺织用途,通常在某些生产工序中作临时线用。 本章包括化学纤维长丝、纱线及其织物,含根据第十一类注释二的规定可视同化学纤维纱线和机织物归类的混纺纱线和织物。本章还包括税号54.04或54.05的单丝和其他产品及其机织物。 本章包括长丝丝束,但符合第五十五章注释定义的除外。它们一般用于生产香烟滤嘴,而第五十五章的长丝丝束则用于生产短纤维。 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33.06的清

8、洁牙缝用的纱线(牙线),单独零售包装。 (二)第四十章的产品,特别是税号40.07的线及绳。 (三)第五十五章的产品,特别是短纤维、短纤纱线及其机织物和化纤长丝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四)税号68.15的碳纤维及其制品。 (五)税号70.19的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54.01 化学纤维长丝纺制的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 10 合成纤维长丝纺制 20 人造纤维长丝纺制 本税号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4项规定形状及条件的化纤长丝缝纫线。 但本章不包括符合绳等定义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2项(税号56.07)。 缝纫线,不论是否供零售用或经第十一类总

9、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所述的方法加工,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还不包括单纱及单丝,不论是否用作缝纫线(酌情归入税号54.02、54.03、54.04或54.05)。 54.02 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合成纤维单丝: 10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的高强力纱 20 聚酯高强力纱 变形纱线: 3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不超过50特 32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 33 聚酯纺制 39 其他 其他单纱,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50转: 4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 42 部分定向聚酯纱线 43 其他聚酯纱线 49 其他 其他单

10、纱,捻度每米超过50转: 5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纱线 52 聚酯纱线 59 其他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 61 尼龙或其他聚酰胺纺制 62 聚酯纺制 69 其他 本税号包括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这种纱线包括: 一、单丝(单纤丝),细度在67分特以下的。 二、复丝,一般从喷丝头喷出时就将数根单丝(从二根到数百根)并在一起而得的。这类纱线可以加捻或未加捻(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因此,这类纱线包括: (一)由数根单丝不加捻并排缫成的单纱,还包括第五十五章不包括的那部分长丝丝束。 (二)从喷丝头喷出后就立即加捻的或在以后的加捻工序中加捻的长丝单纱。 (三)将上述单纱合并而制得的多股纱

11、线或缆线,包括用税号54.04的单丝制成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 但如果上述纱线构成了税号56.07的绳子或制成税号54.06的供零售用纱线,就不归入本税号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的2及3项。 除了可以制成非供零售用的其他常见形状以外,本税号的某些纱线可以绕成无芯形状的(丝饼状等)。 除了以上所列不包括的货品之外,本税号还不包括: (一)税号54.04的合成纤维单丝、合成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二)税号55.01的长度超过2米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三)税号55.03的长度不超过2米的合成纤维长丝丝束。 (四)税号55.06的化纤条(裂丝束)。 (五)含

12、金属纱线,包括与任何比例的金属线混纺或用金属包覆的纱线(税号56.05)。 子目注释: 子目号5402.31至5402.39 变形纱线是指用机械或物理方法(例如,加捻、退捻、假捻、压缩、起皱纹、热定形或几种这类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变形加工,使得每根纤维都为卷曲、绉缩、起圈等形状的纱线。这些变形可以通过拉力部分或全部拉直,可是一但松弛下来,它们又回到原来形状。 变形纱线具有高膨体性或极高的延伸性的特点。两者的高弹性使其特别适于生产弹力衣着(例如,紧身衣、长筒袜、内衣),而膨体纱线使织物柔软及手感温暖。 变形纱线可通过其长丝的特别加捻特征、小线圈或不够平行定向与非变形长丝(直丝)纱线区别开来。 子目

13、号5402.42 本子目号包括由分子部分定向的纤维构成的纱线。这些纱线一般是扁平形状,不直接用于纺制织物,而必须首先经过拉伸或拉伸-变形工序。这类纱线亦称为预定向丝(POY)。 54.03 人造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非供零售用,包括细度在67分 特以下的人造纤维单丝: 10 粘胶纤维纺制的高强力纱 20 变形纱线 其他单纱: 31 粘胶纤维纺制,未加捻或捻度每米不超过120转 32 粘胶纤维纺制,捻度每米超过120转 33 醋酸纤维纺制 39 其他 其他纱线(多股纱线或缆线): 41 粘胶纤维纺制 42 醋酸纤维纺制 49 其他 税号54.02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作修改后,可适用于本税号的产品。 子目注释: 子目号5403.20 对于变形纱线的解释,参见子目号5402.31至5402.39的注释。 54.04 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的合成纤维单丝;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例如,人造草): 10 单丝 90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合成纤维单丝。它们是喷成单丝的长丝。本税号仅包括细度在67分特及以上或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单丝,本税号的单丝可以是任何截面形状的,除挤压法以外,也可以是用层压法或熔合法制得的。 二、合成纤维纺织材料制的扁条及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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