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中的权力资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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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题目很大,引起这篇文字的却是一件小事。一年多以前,我外出调查,见到了H省任职的一位大学同学。闲谈中,老同学谈到了他所随从的一位省公安厅长的一些轶事。这位公安厅长是一位忠诚的、富有责任感的、关心人民疾苦的共产党人,他经常微服私访,调查社情民情,一丝不苟。例如,在微服私访期间,这位公安厅长令我的这位朋友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一个无中生有的“案子”,以此考察当地公安干警是否真正关心人民的疾苦,以及他们的服务态度等等。报案后,直到公安干警随同我的朋友这位“谎报军情者”一同走出派出所的大门时,我的朋友才亮出了他们的身份,并对公安干警表示感谢。公安干警并没有

2、任何被愚弄的感觉。有时,在类似的不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电话报案后,这位公安厅长会掐着表,看公安人员是否能在规定时间赶到所谓的“发事”(例如抢劫)地点,以此了解公安的常规反应能力;如果不能按时到达,这位局长会严厉批评当地的公安部门。这些在新闻记者或电视剧编导笔下肯定是“主旋律”的绝好素材,说实话,也令我赞叹和感动。但是,也就仅仅如此而已;对于我的调查和学术,这似乎是一件无关的事。一年多之后,我偶然又想到了这些轶事,却突然发现这件事其实很有些学术的意味。我的兴趣是:这位公安厅长用这种方法不也是在获得他所关心的(尽管他可能不称其为知识)“知识”吗?我们是否有可能采用这种调查研究的“方法”呢?至少在一定

3、意义上讲,这位公安厅长也是在获得一种真正的知识(我将在后面对此有更多地展开),而这种知识同样是我作为关心当代中国社会生活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希望获得的。而且比起我下乡调查法院、公安干警的文化水平、收案率、破案率,或听取他们的介绍,观察他们的案件审理,这位公安厅长的做法显然更有效、更直观,至少在某些问题上他获得的知识更有说服力。但是,又很显然,我不可能使用这种方法来获得知识。为什么?人们会说,你要是这样做了,就会有大麻烦了。的确如此,我们可能会轻者受到警告:报假案是妨碍公务;重者,我也许会受到拘留,甚至如果遇到个别“横”一点且“手痒”的警察会受一点皮肉之苦。好在我不曾这样做。但是,我没有这样做并不

4、是出于对这样做可能引出的后果的考虑;而是坦白地说是因为我从来就没有这样想过。我的社会生活经历、地位以及我所经历的关于如何进行学术研究的教育塑造了我的习性,塑造了同时也剥夺了社会调查研究中我的如果不是听说了这个故事的话想象力。在这里,同样的对于特定知识的关切和渴望尽管出于不同的职业旨趣却不能获得同一知识;同样的对于了解真实情况的真诚,并不能使我逾越这里的获取知识的障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这一知识“就在那里”;但对于我这个特定研究者来说,这个知识超越了我的能力,并且在这个意义上,是确确实实不存在的。因此,我要问,我和这位公安厅长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是什么构建了我和他各自对于知识之路径和方法

5、的存在和不在。很明显,是权力(power)。这个非常简单的例子至少点明了一点,权力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求知者对于知之对象的支配性关系是获得知识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这一关系,至少在这一点上,知的关系就无以存在,最多只有一种求知的意愿,作为行动的知是不可能的。由此,我看到了,我们所能获取的知识势必是有局限的。但是,我在这里说的局限又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不是出自个人努力程度、个人聪明和敏感程度的限制,也不是其它我们通常所经常谈论的文化差异、语言差异、性别差异或个性差异的限制,而是出自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上差异。这个结论,其实在社会学研究中是“至今已觉不新鲜”了。福柯在一系列著作中,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禁

6、的讨论中提出了一个关于知识产生的激烈的、后现代命题简而言之知识是权力的产物。2赛义德在东方主义一书汲取了福柯的思想,探讨了东方学发生的历史的、社会的政治性条件。他们都将一种权力支配关系视为一种知识之产生的至少是根本性条件之一。3这实际上对传统的社会学研究的一些方法论命题提出根本性挑战。他们将知识形成过程客体化,成为社会学研究反思的对象。这一点与布迪厄主张的反思社会学或“社会学的社会学”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尽管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和进路有很多不同。如果依据布迪厄的观点,我们可以将社会学调查研究视为一个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知识的产生则取决于至少是三种资本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调动和运用。4因此

7、,拥有资本的多寡以及某一种资本的多寡就有可能影响了调查者的知识权力,因此影响他可能获得的“知识”的种类、数量。开头的故事以及这些随想,如果要真正对于社会学调查研究具有某些意义,还必须进一步予以分析、精制和阐述。一方面,可能会有人会从一种规范的观点论辩说,由于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所追求的知识的特殊性,它所关心的仅仅是学术,是真知;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调查研究恰恰是要排除这种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因为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至少按照传统的观点往往(即使不是总是)扭曲了学术的发展,妨碍了真知的获得。但是,上面的故事本身就是对这一观点的否弃。这位公安厅长凭着其权力获得的既非一个谬误,也并非对学术无关紧要(例如,如果

8、我们希望了解某地正式法律机构的反应能力,了解干警的对普通百姓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另一方面,更可能有人会从实证的观点论辩说,即使从分析上述例子中得出权力和权力关系是获得知识的条件甚至前提的结论,但权力和权力支配关系也许只是与某些知识获得的前提条件之一,这种例子还不足以显示这种支配性关系在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研究一定存在并总是存在。同时,事实上,许多、特别是许多优秀的人类学家在他们出色的研究报告和反思中一贯强调的是要尊重知的对象、尊重异文化,要抱着一种求知的态度等等。因此,这种权力支配关系至少在一个善良、真诚、科学和公正的研究者那儿是不存在的。并且,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也确实不存在与上述的公安

9、厅长的那种权力。因此,人们可能论辩:这个例子所能说明的问题缺乏一般的意义。这就意味着,要真正使得这个例子对于我们自己的研究具有相关的和贴切的警醒意义,我必须进一步考察自己的田野调查,反思类似的权力支配关系是否总是存在,依赖着什么以及是如何在我们的调查研究中构建起来的。由此,我将转向反思我们的田野调查。二我们的研究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基层司法的运作。在这里,我首先提出的就是,是由于福特基金会的这笔资助支撑了我们与我们所关注的对象之间研究关系的建立。坦白地说,如果没有这笔钱,或者只有所谓的国家的或省市的社科项目那少得可怜的钱,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目前的田野调查。注意,我并不是说,没有钱,就根本

10、不能研究;而只是说,正是靠了这笔钱当然并不仅仅是钱,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讨论我们才可能到田野去。我们可以支付有关人员的费用,我们可以尽可能地减少我们所访谈的法院、公安、司法单位的负担,无须他们经济上花费或至少花费少一些(同时也摆脱“骗吃骗喝”的嫌疑,赢得一点在实地我们会变得格外敏感的知识分子的自尊心),进而可能赢得他们的合作,至少使得这种合作更为容易、更多一些。5在这个意义上,并且在一定层面上看,我们是依据了我们拥有的资金才使得这一研究关系得以建立和维持下来,使得我们享有了获得关于中国基层司法状况之信息的可能。事实上,没有钱许多研究就根本无法进行,这一点,在几乎所有的社会学、人类学甚或所有的科学研

11、究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者人文学科中都是为研究者所承认的。尽管有了钱并不意味着研究成功,但有了钱,对于那些愿意作一点切切实实地实证研究的学者来说,至少是拥有了一种对你希望研究的问题或对象建立起支配关系的可能,一种获得某种或真或伪的知识的渠道,一种就此问题的可能的发言权。在这里钱既是权力,也是权利。在这里,可以说是另一种“权钱交易”。6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诚然;但是,又正如今人所言,钱并不是万能的。钱并不足以保证这种支配关系的稳定,有时钱甚至可能损坏这种权力支配关系;例如,给受谈者支付“工钱”,有时可能会使他或她过分“积极”;有时则可能使他或她感到自己仅仅是被当作获得信息的渠道,因此自尊的

12、受访者反而会拒绝合作。而在某些领域,钱更是难以保证被调查者真诚有效的合作;这一点在我们进行的有关司法的社会学研究中就很显著,如果不是更为突出的话。司法是国家权力运作的一套系统,有它自己内在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这些制度使得这一系统外的人难以进入,使得系统之内的人对外来者往往会保持一种戒心、疑心,并因此会拒绝合作。这实际上是抵抗我们试图建立的那种支配性关系。因此,要保持一种影响力,要使他/她做当没有这种影响力时即使我们不给其增加经济负担也有充分的制度性或个人性理由拒绝做的事,7我们还必须有其它的资源来保证。我们的研究就遇到这种障碍。为了打破这种障碍,为了获得信任和合作,我们调动了其它类型的资源

13、。我们利用上级机关向我们将去调查的、其下属基层法院打了“招呼”,开出了相应的介绍信。除此之外,我们还根据中国社会目前颇为流行的所谓有些事情往往必须“公事私办,私事公办”才能办成的“规矩”,借助了同学、师生、同乡等熟人关系,向有关法院的一些人打了招呼。事实上,即使在选择调查哪些法院时,我们就考虑到诸如此类的因素。我们选择调查的法院都有我教授过的学生,8并且还考虑到这些学生在当地法院都担任一定职务或至少是有一定的活动能力(也就是有一定支配能力)。尽管我们运用这多种关系所了解的仅仅是一些非常平常的情况,没有任何窥探机密或单位隐私的企图,但是我们都本能地知道,如果没有这些关系,我们完全可能会受到冷遇,

14、因为这些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必要同一些与他们没有丝毫关系、不可能给他们带来任何直接利益而唯有可能带来麻烦的人交往。在这里,我们至少利用了两种保证他们合作、并为我们获得知识提供便利的资源,一种是正式的、上级法院系统或政法系统的权力,一种是由于我们在先前的社会交往中累积起来的非正式的权力资源,当然这后一种权力资源也许只有在传统的和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才有可能甚至更为必要的。这两种资源,从反思层面上看,都客观上强化了我们对于所要了解的对象的那种求知所必备的支配关系。当我们调动使用的这些权力资源数量不同时,我们调查访谈的收获也有明显不同。当然,我不敢声称,这两者之间一定有齐整的因果关系。即使调查者自身

15、的因素保持不变,资源运用之多寡也不是决定收获多寡的唯一因素;因为受受访者本身的习性(有些更开朗、坦然一些,有些则总是交谈相当慎重)的影响,运用同样的资源所形成的支配关系及其深浅、稳定程度并不总是相等(此中的意蕴我还将在后面讨论);但是这种资源运用之多少确实与获得有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有相关关系。例如,在某县法院,我们没有运用正式法院系统的资源(没有从上级法院或政法委开介绍信或打招呼),只有一个我教过的学生在该法院任职,没有或者是没有动用其它多种熟人关系。我们的访谈尽管受到了礼貌、适当的接待和配合,但是当我们要麻烦他们时(比方说,希望查看一个他们介绍过的案件的卷宗),我们就遇到了一些完全可以理解的麻

16、烦,因为如果麻烦的是我,我也会如此行为。我们所希望了解的情况,因此,有时就无法获得或无法补证。而在另一法院,我们动用了几乎是一切可能的乃至于后来看起来有些过于充分的关系,9我们则受到的很好的全面的合作,尽管我们要求了解的情况并不超过在前一地法院所要求的。三我们既直接借助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也通过私人启动了机构的上下级关系,但是,在非常具体的层面,机构关系的影响力有时相当有限,特别当我们以访谈和参与观察为手段时。下级法院可以接受上级法院或有关机关关于协助我们进行学术研究的指示,但这并不能保证下级法院中的每个受访者都顺从。具体的受访者总是可以应付,而不是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访谈。他没有必要谈他自己的内心感受,他会感到这是并非自己的职责;他甚至会对这种来自上级的指示有反感即使不一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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