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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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解读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例I三1=1今年 6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6月19日起 施行。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了新的规 定,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界定了严重污 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加大了对单位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 处理力度。一、解释的主要内容一是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这些 认定标准,对各种违法的情形进行了准确描述,对违法处置污染 物的数量进行了量化,对生态破坏、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方 面有了

2、严格的界定标准。这十四项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既 能体现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决此类案 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二是解释描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在水源地、 自然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等排放、处置有毒物质的;两年内违 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有违法行为的; 致使乡镇以上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 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 人以上中毒的;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的;致使一人以上 重伤、中度残疾等等。以上行为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都已涉嫌

3、触 犯法律。三是解释规定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 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三)在 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规排放、处 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规排放、处置有 毒有害物质的。四是解释明确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 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 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 严重污染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 刑事责任。五是解释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 定定罪量刑标准

4、,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并对单位判 处罚金;明确“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环境污染专门 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二、对照解释,部分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风险一是部分企业领导认识不到位。领导环保意识不强、法律意 识淡漠是企业涉法和个人犯罪的最大隐患。环保隐患大都是“慢性 病”,病灶早就存在,心知肚明,检查严了、标准高了就犯病了。面对问题和隐患,个别企业对整改能拖就拖、能降低标准就降低, 直到由于环保问题受到居民投诉、媒体曝光、政府处罚时才被动 应对,对公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极易引发一系列环境涉法问题。 二是污染物难以稳定达标排放

5、的涉法风险。废水方面:个别 企业废水处理能力不足,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部分企业 外排废水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放;有的企业废水处理设施未 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停运等,这些问题都可能违反解释中第 四条、第五条等规定。废气方面:大部分催化裂化再生烟气、部 分炼化加热炉及油田企业多数加热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绝大多 数锅炉和催化裂化再生烟气氮氧化物超标;部分炼化企业恶臭及 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容易造成居民投诉,稍有不慎就会 造成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固废方面: 部分企业危废转移外委处理和处置管理中存在漏洞;一些填埋设 施不规范,个别油气田油泥砂和注水残渣没有完全得到妥善的处

6、 理处置;一些油田企业钻井废弃泥浆和作业残液处理设施不配套 等。参照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极易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并 将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三是部分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不足。部分企业位于饮用水 源地附近、江河两岸、人口密集地区等环境敏感区,容易出现环境风险。同时生态脆弱及敏感区域施工作业后的生态修复,油气 开发的水驱、注水,部分设施和管道老化,炼化、销售企业油库、 加油站的跑冒滴漏,固废堆场的渗漏可能造成的地下水污染等新 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密切关注。一些企业环境风险防 控能力不足,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出现解释第三条 中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四是

7、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问题突出。部分企业国家级和省级项 目中“未批先建”和“久试未验”的问题比较突出,存在极大的环境隐 患和法律风险。由于“未批先建”,环保措施“三同时”得不到落实,、丿极易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非法排放等问题,企业将受到行政处 罚,后续发展项目将受到阻碍,同时也将追究相关决策者、项目 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三、认真学法守法,践行公司核心价值观一是加强学习教育,强化监督考核。企业“一把手”要高度重 视环保工作,提高环境守法意识,落实“一岗双责”,落实环保工 作“三个一”的方针。要加强全员学法、守法教育,共同坚守依法 经营的底线。要加强环保考核,建立对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期间环 保工作尽职评估制

8、度,建立环保问题约谈制度。二是在全系统开展环境守法大检查。编制环境守法手册和环 境违法案例选编,指导企业对照检查。各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组织生产经营;对照解释排 查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主体。三是加大治理力度,整改环境问题。以“碧水蓝天”环境专项整治为契机,力争用2-3 年的时间,逐步解决国家法规标准要求 的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减排、风险控制以及“三同时”等方面存 在的问题,提高整体环保水平,降低涉法风险。四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和内控程序,杜绝“边清 边欠”。要严肃环保“三同时”管理,从源头杜绝“未批先建”和“久试 未验”;要保证项目环保投入,提

9、高环保设计标准,实现本质环保; 要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考核,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在 全系统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环境污染犯罪案例案例1紫金山金铜矿重金属废水排放重大环境污染案一)基本案情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紫金山金铜矿(以下简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 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 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紫金山金铜矿于 2008年3 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 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 年 9 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 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

10、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 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 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 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 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 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 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仃6 m3,造成下 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 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 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 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 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

11、等的污染,造成 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 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 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二)裁判结果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 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 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家洪(2006年9月 至2009年12月任紫金山金铜矿矿长)、黄福才(紫金山金铜矿 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 文贤(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勇(紫金山铜矿湿

12、法厂分管环 保的副厂长)、刘生源(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 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 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紫金山金铜矿罚金人民 币三千万元;被告人林文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 万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 告人刘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案例2云南澄江锦业含砷废水处置重大环境污染案(一)基本案情2005年至2008年间,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锦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含砷

13、生产废水通 过明沟、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 水池内,并抽取该池内的含砷废水进行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 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场露天堆 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天然水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外东 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致使含砷废水通过地表 径流和渗透随地下水进入阳宗海,造成阳宗海水体受砷污染,水 质从II类下降到劣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县级以 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的特别严 重后果。(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定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未建设完善配套环保

14、设施,经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整改,致使生产区内外环境中大量富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 地下渗透随地下水以及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导致该重要湖泊被 砷污染,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且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的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 业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二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 防渗措施,最终导致阳宗海被砷污染的危害后果,应当作为单位 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 生产部部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 安排他人抽排含砷废水到厂区外,应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 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

15、门截污治污,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 贸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1600 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 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有期徒刑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15 万元。案例3重庆云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污染环境案(一)基本案情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 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 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

16、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 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 转交给张必宾处置。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 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 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 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 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 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 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 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 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 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 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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