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担保管理制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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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担保管理制度7篇 书目 第1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2篇某企业员工担保管理制度 第3篇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4篇员工担保管理制度范例 第5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6篇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关于资金担保和运用授信额度的规定” 第7篇保利房地产负债及担保管理制度 员工担保管理制度范例 员工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保证员工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防范因特别岗位员工的失职或违规给公司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财务部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应立刻着手办理担保书(见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担保人、被担

2、保人各执一份),并在报到之前交公司核实后方赐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条 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员工无论何种用工形式,从试用期起先,必需交纳不少于3万元的风险保证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担保的管理工作。 二.担保责任 第五条 在特别岗位员工(被担保人)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缘由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担当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担保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条 担保人供应担保的期限为自员工(被担保人)报到入职之日起至员工(被担保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六个月内,因特别状况须要延长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另行约定。 第七条 担保人担保额不低于该员工月

3、工资总额的3倍。 三.担保资格 第八条担保人可以是员工(被担保人)的挚友、近亲属,也可是本公司在职员工(但不行相互担保),同时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必需是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人。 2.具备郑州市户籍,并且是电力系统员工。 3.在郑州市有居处并有正值职业及固定经济收入来源(由担保人工作单位供应加盖其单位公章的收入证明)。 四.担保核对和变更 第九条 到公司应聘特别岗位员工在报到入职前须将其担保人的具体资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审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书,担保人还须供应身份证原件供核验及复印存档。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特别岗位员工每年核对担保一次,必要时每半年核对担保一次或随时核

4、对担保。核对方式包括:电话问询、家访等。 第十一条 担保人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或相关信息有变更时,员工应立刻通知人力资源部更新担保人资料。 第十二条如担保人因故丢失担保资格,员工应马上自动按规定另行更换担保。 第十三条发生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状况而员工不予呈报事后被察知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员工因故须更换担保人者,应告知理由并另择担保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核准后发还原担保书。 第十五条公司认为担保人不适当时,有权随时通知被担保人更换担保。 五.保证金 第十六条员工若没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为其担保,可根据员工本人自愿原则向公司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不得低于员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

5、;“保证金”可用股金进行冲抵,不足部分交纳现金。员工离司后,公司连本带息返还。本金中现金部分按银行同期定活两便存款利率计息,股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观缘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担当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赔偿金先从其“保证金”中扣除后,不足部分再由员工偿还公司。 六.附 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工作会探讨通过报董事会审批,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说明。 附件:担保书 担保书 担保人 系 省 市(县)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职于 。本人自愿为 同志在河南恩湃电力技术限公司特别岗位工作期间供应经济担保,凡因

6、该同志因公违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观缘由给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由其个人担当赔偿责任时(包括借款未还私自离职),由本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注:本人出具该证明后情愿河南恩湃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对我供应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有不实,本人愿担当一切责任。 担保人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工作部门及联系电话: 担保人固定居处地址: 被担保人固定居处地址: 担保人电话: 被担保人电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被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 nbsp; 担保人(签名): 被担保人(签名): 年月 日 年 月 日 (本担保书一式三份,担保人、被担保人、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7、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限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阔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担保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供应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根据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供应担保,不得相互供应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供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

8、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刚好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平安的原则,严格限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应当实行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供应方应具备实际担当实力。 其次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供应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由公司供应担保的法人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须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

9、实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须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但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供应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一)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二)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为关联人供应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0、,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供应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供应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 (五)根据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限制人及其关联方供应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述第

11、(五) 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依据有关资料,仔细审查申请担保人的状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供应担保。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供应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需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必需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担保合

12、同需由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批阅或出具法律看法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顾问(或公司聘请的律师),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殊是包括刚好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订。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相关合同签订后,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财务部进行登记管理,将合同复印件送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债务清偿状况进行跟踪、监督,详细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立书面

13、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当保管,若发觉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样合同,要刚好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公司供应担保的借款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刚好跟踪借款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并定期向公司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状况。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状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实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改变等状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觉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峻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

14、责任人应刚好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实行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状况,公司财务部应刚好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状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刚好披露相关信息。 (五)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状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状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状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帮助处理。 (六)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状况刚好披露。 第十九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见债权时,公司应马上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其次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及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担当保证责任。 其次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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