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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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原则统一商法典的示范效应,集中体现在法典所遵循的专项原则。是法典的灵魂。这些原则主要有:灵活性原则,现代化原则,惯例、协议优位原则等。以下分别加以叙述。第一,灵活性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第1102条开宗明义的规定:“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灵活的解释表现为各州可以解释法条;灵活的适用,表现为各州以及当事人对法条的采纳。这种灵活性可以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这种灵活性还在具体规定中得到了体现。例如,一方面规定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一方面又规定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再如,统一商法典一方面是为了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

2、法律归于统一,为商事交易行为作出总体性规定,另一方面又允许各州对法典作出修改,各州最高法院对法典作灵活解释,并且对体现灵活性法典有意识的留下的空隙,对法律的补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典第1103条规定:“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一方面统一商法典规定:“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整个法典是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甚至法典第1109条关于标题,明确规定:“本法各条的标题均为本法的组成部分”;另一

3、方面又规定了条款的独立性,如果法典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被判决无效,此种无效不应影响本法的其它条款或其适用,除非此种无效必然导致该其它条款或其适用的无效。在此种意义上,本法的各条款是独立的。并且,“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他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义务的法律”。一方面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要“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商业交易行为可以采取灵活的形式,另一方面又作了必要的限制,第2201条是对货物买卖合同采取形式的限制,第8319条是对证券交易的限制。第9203条是对担保协议的限制,第1206条是对其他动产交易合同形式的限

4、制,这些限制被称为“诈欺法规”。第2201条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反欺诈法,明确提出价款达到或超过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缺乏充足的书面材料,合同不得通过诉讼或抗辩强制执行。但是,一项业经商定的书面合同条款,即使有书写疏漏或错误,不因此而失去证明效力,但是只能在不超出此种书面材料所标明的货物数量的范围之内强制执行。在商人之间,如果一方寄出足以对抗另一方的用以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且书面文件在合理时间内由另一方收到,收到方如果未在收到后10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拒绝其内容,该书面文件在对抗收到方时具有证明效力。其它方面的有效合同,如货物系专门为买方制造,且不适于卖方在正常业务中向他人出售,且卖方在

5、得知对方毁弃合同之前,已经实质上开始其制造活动或已为履行此合同而另外承担了义务,且情况合理地表明货物确系为买方而准备;或者被要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在法庭上以答辩、作证或其它形式承认已订立买卖合同,此种情况强制执行的程度不得超过该方所承认的货物数量;或者货款已支付且已被接受,或货物已收到且已被接受,此种情况合同只能就有关部分货物进行强制执行。并且第2202条明确规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最终意思表示,不得以任何口头协议加以反驳。第8319条关于投资证券反欺诈法,规定证券买卖合同只有当存在由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或经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足以证明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的特

6、定证券的买卖合同;或者证券之交付已被接受或价款已获支付,但合同只在此种交付或付款的限度内可强制执行;或者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在合理时间内收到了上述足以对抗寄送人的确认证券出售或购买的书面材料,并且他在收到该材料后10日内未能寄送出对其内容予以拒绝的书面答复;或者被申请强制执行人在其诉状或作证中承认或以其它方式在法庭上承认,已订立按确定价格或按确定方式计算之价格买卖确定数量之特定证券的买卖合同。只有符合上述各种情况,方可通过诉讼或抗辩获得强制执行。第9203条规定,只有受担保方依协议占有担保物,已支付对价,并且债务人对担保物享有权利,担保权益才附着于担保物,并获得对抗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强制执行。另外

7、第1206条还规定了法典未另作规定的动产的反欺诈法,该条对价值超过5000美元动产买卖合同,作了限制,规定除了货物买卖合同、证券买卖合同、担保协议,一项动产买卖合同,在救济金额或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如果缺乏书面材料证实,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规定了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且合同规定了可合理辩认的标的,且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已在合同上签名,合同则不可通过诉讼或抗辩予以强制执行。一方面统一商法典适应现代要求,充分肯定了协议的效力,除了大多数场合不以任何方式明示地对协议效力加以改变外,并且通过第1102的规定进一步给以强化, 明确规定法典的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

8、词句,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另一方面,法典又对协议效力作了各种限制,除了第1102条所作的限制外,第1105 条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作了限制,明确规定,“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第2402条对卖方的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第4103条对不得通过协议免除银行由于缺乏善意或未能行使正常注意而引起的责任,也不得通过协议限制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第6102条对大宗转让的限制,第8106条对证券发行人的法律约束,第9103条对担保权益的法律约束,该条规定:“担保特物中担保权益的完善以及完善或不完善的效力,受主张担保权益为完善或不

9、完善所依据之最后事实发生时担保物所在地的法律约束。并且法典第1203条关于善意的义务,规定法典”范围内的任何合同或义务,当事方均须以善意作出履行或寻求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一方面赋予了立法、司法极大的灵活性,当法典的条文结合交易实践其根据特定条款规定,无法得到一个符合衡平观念的结果时,或者交易实践一个特定的案件,仲裁或法院处理案件引用善意义务,既可以不损害法典特定条款的规定,又使案件的处理不失公平,因此,人们把善意义务称为”安全阀“。既然是”安全阀“,有灵活性的一面,同时也存在诸多限制。例如,法典第1205条关于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的规定,当事方之间的交易过程和当事方所从事之行业或贸易中的行业惯例

10、,或当事方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行业惯例,使协议条款产生特定含义,并对协议条款起补充或限制作用。一方面统一商法典第1106条关于灵活提供救济,明确规定应为使受损方尽可能地恢复到另一方充分履行义务时他本应达到的状态而灵活提供本法所规定的救济,例如,第2703条规定了卖方的各种救济,第2711条规定了买方的各种救济;另一方又对救济提出了必要的限制,如第1106条规定,如果统一商法典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受损方无权就间接损失或特别损失取得赔偿,也无权取得惩罚性赔偿。以卖方采用转售货物的救济方式为例,买方违约,卖方可将有关货物或未交付的剩余货物转售,但是转售是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只要卖方接受这种方

11、式,转售行为受其约束,卖方即有权对转售价格与原合同的差额及其它附带损失取得赔偿。如果是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补进”货物的方式救济,但是补进货物也应当是以善意和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凡是以善意及时地以合理方式购买或订立合同,购买本应由卖方提供货物的,买方有权从卖方处取得损害赔偿,数额为补进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再加上附带损失或间接损失。统一商法典的灵活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典的根本性原则。这一原则准确的体现了统一商法典的立法宗旨,准确地体现了统一、简洁、明确和现代化的要求。灵活性与商行为如水和鱼,以规范商行为为内容的现代商法,灵活性原则是其必然选择。现代商法的现代性,表现为规范的均衡性,没有灵活就没有均

12、衡,灵活没有均衡必然酿成无序,均衡只有在灵活中才能实现。第二,现代化原则。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第1102条规定的“本法典的基本宗旨和方针是: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适应现代要求”。现代化原则是统一商法典区别于此前一切商法和商法典的根本原则,也为新的商人习惯法区别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提供了根本标准。现代化原则在统一商法典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既表现为立法理念,也表现为立法体例,更表现为法典的具体内容。首先,立法理念的现代化。统一商法典的“首席报告员”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卢埃林,他曾在德国居住多年,对德国法有深刻研究。为什么一个对德国法深有造诣的学者,却起草出一部不同于德国法的统一商法典,一是

13、美国国情;二是法律理念;三是学者的品格。现代法律理念,本身就包含着现代法律原则,“功利效益”的理性认知状态,是统一商法典赖以存在的现代法律理念。对卢埃林的评价过去往往停留在他如何给统一商法典注入了某些德国法的思想,忽视了他从美国国情出发对现代法律理念的选择。法律理念是一部法典的总开关,他熟悉大陆法,驾轻就熟完全可以选择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理念,如果这样商法将仍旧停留在近代商法的时代。他为什么选择现代法律理念,有社会的原因,必须看到也有他个人学术品德的原因,这种学术品德集中到一点就是创新,这种创新不是局部的,而是根本的创新,根本的创新意味着革命。假若卢埃林没有勇气?背叛他熟悉的、陈旧的体系,他与

14、其他起草人就不可能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商法体系。因此,评价卢埃林的创新精神,更具现实性,更有针对意义。卢埃林以现代法律理念起草统一商法典是非常自觉的,可以说处于一种理性状态,但他对自己对社会上可能存在习惯势力,还是不放心的,担心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向简单商品生产完善法的框架内滑行、回归,于是他又以第1103条设下防线:“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统一商法典现代化原则,是法典现代化理念的体现,是法典的必然选择。其次,立法体例的现

15、代化。现代法律理念不仅包涵现代法律原则,也包涵现代法律体系、模式、意识等的理性认知状态。以现代法律理念统率的统一商法典,其立法体例也是现代化的。从编目、用语、取舍等,均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功效的法律理念在编目上体现,则是易查、易找、易于适用,从而节省时间。统一商法典以条,其符号为是编列数码顺序的单位,每条编号的第一个数字表示该条所属的“篇”的顺序数, 如果该条的第一个数字是1,说明该条是属于第一篇,第10篇则占开头的两位数字,即10.为表示篇的数字更为清楚,在篇的数字后加一个短的横线,横线之后的数字表示条所属章的序号,然后紧接着是条的序号,各章的条均未超过两位数,一般以“01”、“02”两位

16、数表示。一条如果又分为项,以带括号的数字在条的数字后表示,如1102表示第一篇第一章第二条第一项。 如果一条内项下再分款,款用带括号的小写的英文字母加以表示, 如1102。法典中五、六、十篇未分章,则将“1”固定在章的位置,条、项、款则与其它各篇相同,如第六篇第四条第1项第3款,表示的符号则为第6104条。为适应租赁的发展,法典增设了这方面的内容,1987 年产生了美国统一商法典-租赁, 简称为vcc2a,其序号表示为:2a103条,即第二篇租赁的第1 章第3条第1项第2款。法典采用的这种编号制度,显然既简单, 又便于人们援引、检索、适用。这既是功效的要求,也是科学的表现。科学性是现代化的集中体现。统一商法典是一部总体性的法典,尽可能地将商事交易行为这一共同规范的主题的规则涵盖其内,但不象以往的法典那样求大、求全,法典除了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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