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技术指南卷I城镇供水卷城镇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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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兰政府赠款项目(MOC-NGGP-2003-3)No. 80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卷: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重 庆 大 学二OO七年十月荷兰政府赠款项目: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及示范任务名称:制定技术政策活动名称: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MOC-NGGP-2003-3)项目负责人:李百战主要参加人员:周健,王里奥,梁建军,姚润明,梁境,刘猛,蒋绍阶,肖铁岩,刘元元,杨明宇,黄川,李志刚,郭庆彬,朱凡,刘莉,柴宏祥,刘长兴,马曦,宗与涛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方面的

2、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引发的环境污染,减轻生态影响,制定本技术政策。1.1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国西部小城镇的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择应用,并指导相应处理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1.2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引用本技术政策基于下列法律法规制定,并引用有关文件及标准中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03);城市生活

3、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城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 3033-9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1.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政策。1.3.1 小城镇是指由国家行政部门正式批准、具有镇建制的建制镇,包括县城镇以及规划期内将发展成为建制镇的集镇。小城镇人口规模在5万人以下。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单一城镇垃圾产量为70t/d以下的小城镇。1.3.2 本技术政策所称小城镇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

4、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街道保洁垃圾、商业垃圾、集贸市场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垃圾、厂矿生活垃圾。1.3.3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要求而被丢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1.3.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1.3.5 垃圾处理“三化”原则(1)减量化:通过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回收,重复使用延长消费品的使用寿命,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2)资源化:通过对生活垃圾、家用电

5、器与电子产品的再回收和再利用,提高垃圾中有用成分的再利用率。(3)无害化:通过采用合理适用的处理和处置工艺技术,控制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2. 总则2.1 为了引导我国西部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的发展,提高西部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防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2.2 西部小城镇的垃圾收运系统与处理设施应同步建设。应遵循系统性原则、经济性原则、阶段性原则,合

6、理安排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理设施的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期、分步实施,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2.3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指导下,制定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相关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垃圾处理设施规模和布局。大中城市周边及规划区范围内的郊区小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并考虑;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远,集中分布或连绵分布、相互可以依托并且有条件的小城镇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区域统筹规划的基础上,联建区域性垃圾处理场进行垃圾集中处理处置,避免重复建设;相对独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镇,其垃圾处理设施应在城镇规划指导下,结合小城镇经济水平

7、建立单独的垃圾处理系统。2.4 遵循循环经济思想,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源头减量,加强垃圾产生、收集、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对已经产生的垃圾,要积极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垃圾。2.5 制定和完善鼓励性政策和措施,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积极推动垃圾减量化及资源化。2.6 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执行,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8、部门验收合格后,该设施方可投入使用。加强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的验收和设施运行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的监督。2.7 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并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垃圾处理技术,同时鼓励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小城镇垃圾处理技术装备水平。2.8 垃圾处理方式应坚持以因地制宜、技术经济可行、设备可靠、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资源利用为原则,进行合理的选择应明确不能单一堆肥处理。由于小城镇规模小,焚烧烟气处理成本高,小城镇应不鼓励焚烧。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小城镇,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对于土地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周围农田、林地比较多的小城镇,可采用

9、堆肥与填埋相结合的方式;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小城镇群,可适当发展焚烧处理技术;鼓励采用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处理方式综合处理概念含糊,不易鼓励,以免引起误解。西部小城镇一般不到1万人,垃圾量不到10吨,10个镇区域联建规模也才100吨左右,综合处理的成本太高。综合处理仅可考虑“堆肥+填埋”。2.9 小城镇应逐步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体系,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2.1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建设小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

10、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阶段目标为:到2010年,所有中心镇、重点镇及重点区域的小城镇垃圾应全部实现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减量化和资源化;到2020年,所有西部小城镇应全部实现垃圾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开展减量化和资源化。2.11县、镇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镇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城镇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的小城镇垃圾收运与处理设施的环

11、境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12 鼓励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设备标准化和监控自动化。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3. 垃圾减量化3.1 鼓励消费品包装物品重复利用,逐步建立并推行专用垃圾袋有偿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消费品产生的垃圾。对西部小城镇要求限制过度包装意义不大。3.2 建立电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回收体系及回收制度,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贮存应使用专门的存放场地,地面防渗漏处理,有防雨淋的遮盖物。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方案,逐步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无害化回收率和再利用率。3.3实施清洁能源工程,该条的要

12、求没有意义。大力发展天然气、煤气、液化气、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燃气普及率、集中供热率。3.4 鼓励净菜消费该条的要求没有意义。,减少厨房残余垃圾产生量。3.5加强收缴垃圾处理费的宣传和解释。制定适合于西部小城镇的垃圾收费政策,逐步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收费标准可以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允许有偿代收,鼓励采取措施,提高收缴率。垃圾处理费用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3.6 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采取措施激励垃圾产生者、再利用者等各相关方参与生活垃圾回收和再利用的积极性。4. 垃圾资源化利用4.1积极发展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技术,鼓励

13、开展对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安排收购网点;加强对大件垃圾的管理和回收利用。4.2 鼓励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和有机垃圾的高温堆肥和厌氧消化制沼气利用,以及垃圾焚烧余热利用。4.3 有条件的地区鼓励结合采用经济技术可行的垃圾资源化及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垃圾资源化处理。4.4 在垃圾回收及综合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5. 垃圾收集和运输 5.1 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尽快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5.2逐步实现密闭化收集方式。小城镇垃圾收集不一定要袋装化。收集设施应便于收运且与收集车辆

14、配套。收集点服务半径应根据小城镇建筑及人群密度合理设置。规模较小的小城镇可以采取直接收集、运输至填埋场;具备条件的小城镇可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选址应靠近服务区域中心、交通便利、不影响城镇镇容的地点。5.3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制定鼓励性政策、规章等措施,逐步培养源头分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分类收集,逐步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系统,积极推动分类收集工作的进行。5.4鼓励试点设立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逐步推广,可以制定规章规范并实施配套的经济措施。5.5 鼓励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分类处理相结合,根据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并结合小城镇居民文化水平,采用简单、易辨别的分类方式。语句不通垃圾分类标识图形、文字

15、及色彩应简明、易懂、易识别。5.6 加强分类收集宣传工作,鼓励探索多样化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城镇居民的分类收集意识、资源意识及参与意识。5.7小城镇的垃圾收运车辆应按照有关标准,并结合城镇道路条件进行优化配置,采用区域性集中处理方式的小城镇宜采用镇区内垃圾收运车辆与长距离运输至处理场之间的垃圾运输车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增加有压缩功能的垃圾收运车。5.8 开展对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5.9禁止工业废物、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系统收运系统和处理系统。有条件的小城镇逐步建立独立收集、运输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旧日光灯管、杀虫剂容器等)的系统。5.10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回收可采用付费、互换、无偿交易等市场手段,鼓励消费者(用户)将废弃产品交到指定的回收站点或与回收者预约上门收集。5.11 回收者收集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应送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无害化地集中处理处置。6. 垃圾处理模式6.1 小城镇垃圾处理模式可以选择单独处理或区域性联建集中处理。具体选择模式应结合小城镇实际情况,并进行经济性论证后确定。对于经济成本可行的小城镇鼓励选择区域性联建处理场进行集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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