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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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建设,进一步明确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保证公司党风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国海运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xx党发2011102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风建设责任制,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实施追究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及公司机关各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党风建设责任制按中国海运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第四条

2、党风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党组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集团和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公司实现科学发展提供重要保障。第五条 党风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建设与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六条 加强党风建设,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建设责任“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层

3、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七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八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建设中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本单位党风建设中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党风建设的有关会议;部署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工作,对分解党风建设工作任务的责任,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

4、党风建设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按计划推动落实;(二)按照公司党总支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月活动。深入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反腐倡廉氛围,促进党风建设;(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四)对党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单位及本单位管理干部的党风建设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对所属重要岗位干部选聘、管理、考核,开展干部竞聘上岗和公示制度,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六)加强领导人员作风建设,树立正确政绩观,着力解决领导人员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

5、司务公开和企业民主管理,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八)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职务消费管理等制度,规范管理,保证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强化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管钱、管物、管人等重要岗位的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依法经营;(九)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检委员工作汇报,支持纪检委员履行党章赋予的工作职责。第九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开专题会议,组织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集团和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解决党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部署反腐倡廉建设的任务和措施,抓好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

6、二)对党风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建设中的职责范围和任务分工,并带头开展宣传教育,带头作出廉洁承诺,带头讲廉洁党课,带头开展监督检查,带头接受民主监督;(三)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汇报,参加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会议和活动,签批反腐倡廉的重要文件;(四)协调领导班子成员间的工作关系,支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五)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配合集团纪检组对有关案件的查处;(六)组织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建设各项目标、规划和制度的落实;(七)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贯彻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八

7、)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建设工作;(二)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党风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抓好落实;(三)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制度;(四)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报告落实情况;(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配合、协助查处

8、;(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纪检组织(纪检委员)在本单位党风建设中负有以下责任:(一)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组织开展党风建设,研究、部署和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实;(二)按照公司党总支和纪检工作组的部署和要求,提出本单位党风建设贯彻意见、阶段性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和年度分工安排,报党组织审定;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协助党组织与相关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于每年初签订责任书;(三)协助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四)开展

9、党风党纪教育、法规制度教育、典型案例教育,组织廉洁文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廉洁奉公的环境氛围;(五)不断完善反腐倡廉的工作制度,把反腐倡廉的工作要求融入企业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业务程序之中;(六)指导、督办或查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开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七)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及时向公司纪检工作组、本单位党组织及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及负责人在公司党风建设中负有以下责任:(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结合本部门职能,贯彻落实公司党风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分解的各项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

10、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建设工作负责;(二)按照公司党总支的统一部署,积极参加反腐倡廉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廉洁从业意识。组织部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落实廉政准则等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提高部门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三)结合部门业务特点,按照“实在、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高公司信誉和竞争力,维护好公司利益;(五)对本部门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积极支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党风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党风

11、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所属单位及公司管理干部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制定完善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十四条 所属单位党组织建立健全党风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党风建设工作,检查考核下一级单位及本单位管理干部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情况,制定和完善责任制考核办法。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惩防体系考评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应将党风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按党务公开要求向全体党员和群众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七条 所属单位党组织应将党风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对管理干部业

12、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员应协助党组织开展党风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或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党风建设情况应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重要内容,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党风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三)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协助或不配合调查的;(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重要岗位管理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五)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制度规定,弄虚作假的;(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

14、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第二十三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部门负责人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党风建设问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具有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

15、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第二十六条 所属单位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违反党风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照党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实施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公司部门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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