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新舟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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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新舟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遵义新舟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 航班正常以及遵义新舟机场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机场运 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91 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关闭并按照航 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 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遵义新舟机场的下列工程:(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 施的改造工程等;(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三)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抢修;(四)扩建或更新改造助

2、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五)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第四条 部门职责:(一)遵义新舟机场: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 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负责与 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本机场时,应当与施工单 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二)质量安全部:负责不停航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三)航务部管制室:负责不停航施工的信息收集、发布及相关协调 工作;负责将可能影响运行的施工情况通报驻场的基地航空公司和机 场其它相关部门;负责机坪施工期间运行秩序的监管。(四)机务场务部:机务场务部为不停航施工的主管部门;在遵义新 舟机场进行不停航施工时,负责对施工单位制

3、定的施工方案进行审 核,同时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详细情况和要求,按照民用机场安全 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写该工程项目的不停航施工组织措施和不 停航施工申请报告,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上报遵义机场有限 责任公司机务场务部审核,由机务场务部统一向民航贵州省监管局申 报、审批和备案;负责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 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在施工前,负责召开由相关单位 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负责建立由各相关 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 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负责起草航行情报资料报 航务部管制室;负责每周或者

4、视情况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 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 协调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不停航施工规范要求及施工 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在施工结束后进行场地验收;负责审批办理水电 气使用手续;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负责对原有地 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负责不定时对 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批准工程开工。(五)安全检查站: 安检站负责施工人员、车辆证件办理及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飞行区检查、管理。(六)消防护卫部:负责管理施工工地的治安环境和消防工作。(七)机场公

5、安分局:负责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负责管 理施工工地的治安环境和消防工作。(八)施工单位职责: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 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 规定和程序;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 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 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审批及许可第五条 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由 遵义机场公司机务场务部审核、整理;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机务 场务部组织审核后以遵义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民航贵州监管局 报批:(一)

6、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遵义机场分公司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四)各类应急预案;(五)调整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航空器起降架次、航 班运行时刻的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 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 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由机务场务部按照民航局 的有关规定审查后以遵义机场公司名义办理报批手续,待手续审批后 再向民航贵州监管局申请不停航施工审批。第七条 提供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2) 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

7、空器活动区的 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 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3) 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4) 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 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6) 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 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7) 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8) 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及 标识的要求;(9) 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10) 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1

8、1) 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12) 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13) 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14) 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 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15) 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 的确定和保护措施;(16) 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 电话;(17) 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18) 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20)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第八条 机场不停航施工项目经批准后,机务场务部应当及时通知施 工单位,负责批准

9、工程开工的具体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航务 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领导审批同意的航行资料,并由航务部管制室根 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 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 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九条 不停航施工的开工批准(一) 不停航施工的开工由机务场务部批准,机务场务部在收到施工 单位开工申请后 3 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工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 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二) 施工单位提供的开工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1、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2、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3、对

10、施工单位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证件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 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4、配备的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检查员情况。(三)机务场务部自批准不停航施工开工之日起应当建立不停航施工 项目档案,该档案包括:1、施工组织方案及民航西南管理局审批文件;2、不停航施工航行通告;3、不停航施工管理记录。第十条 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一)未经民航局或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 不停航施工。机务场务部不得批准开工。(二)新建或扩建的跑道、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 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 发布航行通告。(三)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11、,机务场务部应当对原 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第三章 施工要求第十一条 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 米以内、 跑道中心线两侧75 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第十二条 在跑道端之外 300 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 米以内的 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 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 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到规定区域。第十三条 在跑道端300 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 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在跑道两侧升 降带内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

12、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 业高度不得穿透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超过 2 米 , 并尽可能缩小施工区域。第十四条 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以外进行施工的,当有飞行活动期 间,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一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 的工作,不得存在影响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设备、人员或其他堆放物, 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发动机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 物体。第十五条 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 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已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 其一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开启。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 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第十六条 在

13、机坪区域进行施工的,对不适宜于航空器活动的区域, 必须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第十七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 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或修改相应的灯光及标志。第十八条 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有明确而清晰的分隔,如设 立施工临时围栏或其他醒目隔离设施。围栏应当能够承受航空器吹 袭。围栏上应当设旗帜标志,夜晚应当予以照明。第十九条 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电缆和各种管线应当设置醒目标识。施 工作业不得对电缆和管线造成损坏。第二十条 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实施检查,保持各种临时标志、标 志物清晰有效,临时灯光工作正常。航空器活动区附近的临时标志物、 标记牌和灯具应当

14、易折,并尽可能接近地面。第二十一条 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 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 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第二十二条 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 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第二十三条 在导航台附近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评估施工活动对导 航台的影响,评估由机务场务部组织。因施工需要关闭导航台或调整 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 续,并在正式实施前发布航行通告。第二十四条 施工期间,应当保护好导航设施临界区、敏感区的场地。 航空器运行时,任何车辆、人员不得进入临界区、敏感区。

15、不得使用 可能对导航设施或航空器通信产生干扰的电气设备。第二十五条 易飘浮的物体、堆放的材料应当加以遮盖,防止被风或 航空器尾流吹散。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和人员的进出路线严禁穿越航空器开放使用区域。第二十七条 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 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第二十八条 因施工而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和集结点正常使 用时,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第二十九条 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申办 通行证(包括车辆通行证)。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时,应当 接受检查。飞行区施工临时设置的大门应当符合安全保卫的有关规 定。第三十条 施工人员和车辆

16、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规定 的时间和路线进出施工区域。因临时进出施工区域,驾驶员没有经过 培训的车辆,应当由持有场内车驾驶证的机场管理机构人员全程引 领,场务队员应进行监督。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黄色 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第三十一条 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 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 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塔台管制员、机务场务部工程管理员建 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 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 序。第三十三条 紧急情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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