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法官职业道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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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法官职业道德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同学了解法官的含义、任免、辞职辞退,重点掌握法官的权利、义务、职责、条件以及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教学方法:讲授、课堂讨论教学重点与难点: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教学时数:6课时特别说明:授课时依据法官法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将重要条款逐条讲解。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概述一、审判制度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国家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二)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

2、审判权。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包括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法院调解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等。二、审判机关(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1、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2、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

3、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二)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三)人民法院的业务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刑事审判四庭、刑事审判五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办公室等业务机构。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

4、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或执行局,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业务机构。3、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业务机构。(四)审判组织。1、独任庭。由审判员1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以下几种案件: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3人以上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其成员对案件负共同的审判责任。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

5、、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进行外,其余的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3、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

6、判组织。任务有以下三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讨论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审判委员会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名。三、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二)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

7、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四)审判及时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五)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各类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当持续进行,除了必要的休息时间以外,不得中断审理。四、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宣告终结的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

8、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亦实行“一审终审”。(二)审判公开制度。所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某些民事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三)人民陪审员制度

9、。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共同进行审判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四)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五)司法建议制度。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针对有关单位在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人民法院的名义提出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或意见。第二节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一、制定法官法的目的: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二、法官的含义: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三、法官的职责:(一)审判职责: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职务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四、法官的条件与任免: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1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1、担任法官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2、

12、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3、法官法第15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4、法官法第1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法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13、6)退休的;(7)辞职、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5、此外,为确保法官的中立和公正,我国法官法第16条还规定了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即法官之问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五、法官的义务与权利。1、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

14、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需要指出,法官履行这些义务,不限于其进行司法审判工作期间,法官在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也不应当违反这些义务。2、法官法第8条明确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15、5)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应当说,法官法的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法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承担自己所应负的职责。3、为确保法官权利的实现,法官法还确立了相应的申诉和控告保障机制。六、法官的考核与培训。为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培训,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由5人至9人组成,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七、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根据法官法第16条及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法官的等级分十二级:(1)首席大法官;(2)大法官:一级、二级;(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升降,由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详细规定。八、法官的奖励和惩戒。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法官法第33条规定,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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