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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昭成盗窃案 仲昭成盗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海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昭成,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梁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海淀区牡丹园邮局投递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瞿庄村。因涉嫌盗窃于20XX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20XX第2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昭成犯盗窃罪,于20XX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仲昭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昭成于20XX年8月11
2、日11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5号楼2门802号房间内,趁被害人彭红艳不在之机,窃取被害人彭红艳人民币2000元及摩托罗拉A780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被告人仲昭成于同年9月4日被抓获。现赃款、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被害人彭红艳陈述、北京市海淀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昭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仲昭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冬香 二OO七 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阳 书记员 许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