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与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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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违” 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登封市兴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八年一月目录“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分的若干规定1第一章共性部分2一、严重“三违”2二、一般“三违”3三、轻微“三违”4第二章采掘部分4一、严重“三违”4二、一般“三违”.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轻微“三违”5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6一、严重“三违”6二、一般“三违”7三、轻微“三违”7第四章爆破管理8一、严重“三违”8二、一般“三违”8三、轻微“三违”10第五章机电运输部分10一、严重“三违”10二、一般“三违”11可编辑范本三、轻微“三违”12第六章地面部分12一、严重“三违”12二、一般“三违”13“三违”行为界定及等级划

2、分的若干规定为更好的搞好安全生产,规范和约束职工规定作业行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三违”定性和分级标准,为兴运煤业“三违”规范管理和正确分级提供依据,保证“三违”处理的一致性和公正性,促进“三违”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研究决定对“三违”行为进行界定和分级。一、“三违”的类型及性质“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根据违章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违章人意图和情节轻重将“三违”划分为三类,即轻微、一般、严重“三违”。结合兴运煤业“三违”管理的实际,对三类“三违”给出如下定义,作为“三违”分类依据。1、轻微“三违”:是指违章行为不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

3、造成伤害或损害,或可能造成轻微的伤害或损害,但该行为不符合“煤矿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干打眼、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规定有明接头等。2、一般“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一定伤害或损害。如无措施施工、不按规程措施施工、脱岗、空岗等。3、严重“三违”:是指违章行为可能对他人、自己、设备或财产等造成严重伤害或损害,且违章人作为前已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携带烟火入井、酒后入可编辑范本井、带电作业、空顶作业、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场存重大事故隐患继续作业、破坏盗窃井下安全设备、不具备专业知识在特殊岗位操作、破坏通风、防爆及瓦斯检测设施等。二、“三违”申报制度无论任何人抓的“三违”

4、都必须当面向违章人员解释清楚违章的事实及性质,升井后或结束工作后按程序向安全科交纳违章处罚单。否则,所抓“三违”无效。三、“三违”处罚轻微“三违”罚款20-50 元,一般“三违”罚款50-100元,严重“三违”罚款 100-500 元,由抓违章人出具罚单,在两天时间内交到安全科存档,不按时交纳罚款单的视为无效。四、“三违”分级管理矿对“三违”管理分为区队和安全科两级管理。安全科负责管理严重“三违”、管理人员的“三违”和班组长的“三违”;区队负责管理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和部分安全科委托区队管理的严重“三违”。安全科管理的“三违”一律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通报处理; 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

5、区队 “三违”管理情况。五、“三违”分级标准。第一章共性部分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 元)1、穿化纤衣服或携带烟火入井者。可编辑范本2、酒后入井或酒后在井上高空作业者。3、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时无措施带电操作或随意甩掉检漏器和有关电气保护装置。4、违章指挥者。5、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停止作业的责任人。6、工作期间打架斗殴的。7、蓄意破坏安全设施的。8、井下吸烟。9、不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或认为造成人员定位卡不起作用的。10、顶撞领导、闹会或殴打、辱骂跟班安检及瓦检人员。11、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堕落措施;12、经安办会分析认定后的其它“三违”行为。二、一般“三违”(50

6、-100 元)1、特殊工种及岗位工脱岗、串岗者。2、在井下随意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3、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者。4、超员或不排队候罐,抢上抢下、在罐笼内打闹、坐罐者。5、在井口20m 范围内吸烟或者有其它火源信号工不制止的(记信号工和责任人“三违”)。6、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可编辑范本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 元)1、一般工种未经培训上岗的。2、不按规定佩戴相关监测仪器、仪表的。3、设备不完好而继续使用的责任人。4、井下不佩戴矿帽或佩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5、不按时参加井口会、安全例会第二章采掘部分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 元)1、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

7、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 接顶不牢固;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仍继续作业的责任人。;2、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3、工作面移溜与装药同时平行作业的;4、采煤机、刮板输送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5、初放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直设;6、未执行“先探后掘”原则的(含超前距离不够而继续作业的)。8、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9、采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检修人员(规程规定的除外);10、回采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11、掘进施工前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制度;12 、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贯通通知书的,无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8、,或现场措施不落实,可编辑范本1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规定除外) ;14、未停机就处理堵塞的液压管路者;15、掘进头循环进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大盘房);16、一次性移架数量或扒格长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扒通格)17、其它认为严重的“三违”行为;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 元)1、煤层倾角大于25时不设挡煤板、挡矸帘;2、煤墙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挂梁支护或爆破倒棚后不处理继续爆破;3、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4、失效支护不及时处理;5、有推棚、倒棚、片帮问题不及时处理;6、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运转;7、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8、工作面上、下隅角放顶滞后超过规定

9、;9、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终止工作;10、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够。11、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 元)1、工作面放炮后,不等炮眼排净就进入工作面者。2、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的责任人。3、溜子回煤坑数量不够或积煤无几时清理的。可编辑范本4、支柱防倒措施不完善。5、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行为。第三章“一通三防”部分一、严重“三违”(罚款100-500 元)1、不检查停风区域内瓦斯情况就送风或“一风吹”的。2、任意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3、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监测监控”设备的。

10、4、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的。5、拒不执行瓦检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的。6、瓦检员脱岗、假检的。7、无措施擅自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的。8、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9、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割作业的。10、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的。11、在微风、无风地点作业者。12、监测系统断电装置认为甩掉不用的。13、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责任者。故意破坏、盗窃、盗用在用“通防”设施设备的。14、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严重“三违”。可编辑范本二、一般“三违”(罚款50-100 元)1、瓦检员漏检的。2、瓦检员不执行特定地点交接班制度的。3、作业地

11、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4、监测系统不设置断电装置的责任人。5、同时打开同一地点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6、人为损坏、断开、划破风筒,造成迎头风量不足的。7、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一般“三违”行为。三、轻微“三违”(罚款20-50 元)1、通防管理牌板未按规定填写的或填写明显错误的。2、不按规定间隔时间检查瓦斯的。3、不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4、采掘工作面出煤(渣)时不洒水的。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未造成瓦斯超限的。6、瓦检员携带的瓦斯检查仪器不完好的。7、瓦检员必备物品携带不全影响正常测量的。8、不按规定进行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实验的责任人。9、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正确悬挂的责任人。10、采面回风隅角不悬挂瓦斯便携仪或所悬挂的瓦斯便携仪位置不正确的责任人。11、当班不按规定交回瓦斯便携仪的。可编辑范本12、经矿委研究认定的其它轻微“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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