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刚李素贞ssfl_jy2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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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 第 二 章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涉及的内容法理性较强,有些法律术语也很专业,较为难以理解,是民法部分的难点。希望考生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分析题合计2008年2分6分2分10分2007年2分2分4分2006年3分2分2分9分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的概念和分类(一)物的概念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有损其价

2、值的物。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等。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1)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方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不动产纠纷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即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外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主体违反有关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无效,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

3、其他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样经济意义并可以用度量衡计算的可替代之物。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如财产租赁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而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如金钱借贷合同。(2)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问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3)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的责任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

4、等种类物。4. 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在法律无相反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改变其性质的物。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将损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区分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利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可分物,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不可

5、分物,只能采取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的方式。【说明】作价补偿:甲乙按份共有一个花瓶,两人各自拥有50%份额。现甲乙要对花瓶价值进行分割,约定花瓶的价值是10万元,由甲取得花瓶的所有权,甲支付给乙5万元。变价分割:甲乙按份共有一个花瓶,两人各自拥有50%份额。现甲乙要对花瓶价值进行分割,甲乙将花瓶出售,取得10万元,甲乙各分5万元。6.原物与孳息物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指原物产生的新物。区分原物与孳息物的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区分消耗物与不消耗物的法律意义在于:消耗物可以

6、作为消费借贷、买卖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的标的物;而不消耗物不仅可以作为转移所有权类合同的标的物,还可以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8.有主物与无主物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法律意义在于:解决无主物的归属,以使物尽其用。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10.定着物与附着物11.特殊种类的物(1)货币(2)证券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对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

7、人都有约束力。(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5)物权是法定权利。【注意】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比如甲拥有一块手表,其他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干扰甲行使其岁手表的权利。此例中权利是特定的,即甲,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除了甲之外的任何一个人。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指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例题单选题】关于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用益物权B.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担保物权C.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物权D.

8、一件共有物上只有一项所有权【答疑编号921220101】【答案】D【说明】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所有权)”原则并不违背。(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由法律直接规定。(2007年)A.内容B.种类C.抛弃D.争议解决方式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答疑编号921220102】【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法律直接规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将物权的存在与变动状态以法定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以使公众知晓。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产生相应

9、的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不公示的,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法律推定动产的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的登记名艺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补充】比如甲和乙共有一套房屋,但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上登记的业主是甲,甲拿着房产证等相关文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丙检查了证明文件,发现上面登记的业主确实是甲,那么丙就可以相信该房屋是归甲个人所有的,甲完全有权出售。因此丙交付了房款,并且甲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此时乙如果向丙主张说,这个房屋是

10、甲与乙共有的,甲出售房屋必须经过乙的同意,丙是可以以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登记的所有人是甲为由,不理会乙的主张。这就是公信原则,丙可以根据不动产证明文件上登记的所有人(公示)相信甲就是该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在任何情况下,一般比较典型的就是在公示的名义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同时,名义权利人利用公示内容擅自处分物权,受让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公示原则对抗真正的权利人。四、物权的分类及形式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一)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

11、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特权均为他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认识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范围的支配力,不同物权人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二者的成立要件、效力及得丧变更有所不同。二者的公示方法、成立要件不同。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二者所受限制不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限制要多于动产物权变动的限制。(三)主物权与

12、从物权依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四)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是指物权的取得或丧失变更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划分意义在于: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五)普通物权与准物权普通物

13、权,是指由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矿业法所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法所规定的捕捞权、养殖权等。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五、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于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一)物权的支配力物权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物权人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

14、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二)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优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的作用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原则上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甲乙签订油画买卖合同,甲乙约定甲一周之后将油画交付给乙,第二日,甲就与丙就该副油画签订了另一个买卖合同,丙当即交付了货款,甲也将画交付给丙。此时,虽然乙的合同签订在先,但是因为丙已经取得了物的所有权,所以乙不能向丙主张返还油画,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在这

15、个例子中,丙对油画的物权就破除了乙基于该画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权:比如甲欠乙100万,欠丙200万,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乙设定了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不能清偿上述两笔债务,甲现有资产只有设定了抵押的房屋,价值150万。甲将房屋出售之后,因乙对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所以就房屋所得的价款乙有权优先于丙获得清偿,甲要先支付给乙100万,剩余的50万支付给丙。优先购买权:比如甲乙按份共有一物,现甲要将自己所有的份额出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和第三人丙都希望购买该份额时,因乙是共同所有权人(即物权人),甲只能将该份额出售给乙。(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排除他人妨害以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圆满状态的效力。该效力从权利角度可称为“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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