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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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加强招标过程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合理缩短建设工期,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系统招标工作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总部、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间接控股公司的所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勘察、设

2、计、监理和服务等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资项目的设备和物资采购按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或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四条 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依法由项目法人负责。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活动必须坚持“评标和定标相分离”原则,评标人员不参与定标工作,定标人

3、员不参与评标工作。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 招标委员会集团公司成立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委员会(简称“招标委员会”),其成员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主任,集团公司分管投资项目建设的副总经理和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招标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的方针、政策,负责决定集团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集团公司系统招标活动;(二)审批投资建设项目整体招标方案和年度招标计划;(三)审批大额招标项目和重要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施工单项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单项合同在3

4、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或招标委员会确定为重要的招标项目,其招标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批后才能确定中标人。其他非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批限额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招标结果由项目法人按本办法原则自行确定与审批。第六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市场经营部,负责集团公司招标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二)负责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招标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备案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三)负责整体招标方案、年度招标计划和大额、重要项目的评标结果的初审工作并报招

5、标委员会;(四)负责招标委员会审批意见的文件起草工作,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后下达;(五)受理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争议,协调工程招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七条 项目法人(招标人,下同)(一)组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人应针对具体招标内容组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招评标工作的临时机构,成员最多不超过七人,于每次或每批次招标工作开始前成立,于每次或每批次招评标工作结束后即行解散。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察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二)负责建设

6、工程招标管理具体工作1、项目法人应根据本办法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招标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和建立相应常设招标组织机构,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2、在项目可研审批后或主体项目招标前编制工程整体招标方案,在上年度的12月20日前编制本年度招标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作为项目法人招标的依据。管理规划、分标设计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估计合同额、计划招标时间、招标方式应在申请报告中明确。3、组织工程招标和评标,并按规定将招标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或备案。4、落实专人负责技术规范书、招标文件的审定,投标人资质条件的确认及资格审查方式的确定(审查)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5、负责根据审批意见和

7、确定的招标结果按照项目法人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合同谈判和签约工作。6、合同签订后30天内,招标人须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书、合同谈判记要或备忘录、合同专用条款和工程量清单等)以电子文件形式及时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备案。7、集团公司间接控股的项目,还应接受由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设立的上一级投资公司的相关控制、服务、监督等管理工作。集团公司间接控股项目的上一级投资公司也应协助项目公司做好招投标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审批和备案工作。8、做好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工作。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确定,评委会人员名单必须严

8、格保密。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项目法人、投资人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的相关性名单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招标领导小组直接确定。(三)评标委员会人数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四)评标委员会主任可由领导小组指定,也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从省级

9、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专家库、或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实行信息化管理,满足随机抽取人员的要求。招标管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或在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六)限制性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领导小组成员有上

10、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七)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只对招标人负责,没有向本单位汇报情况的义务,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承担责任。第九条 招标监督机构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察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招标活动实施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招标工作机构(一)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可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

11、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人也可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第三章 招标管理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并经集团公司招标委员会认可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

12、的主要内容:投标须知、工程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中对投标人提出的资格审查条件、资格预审(或后审)标准和方法、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招标人有能力也可自行编制并组织审定,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由招标人组织审定。招标人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招标人视项目实际情况,一般需要设置投标最高

13、限价,并在距投标截止时间三日以前公布。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投标人高于投标最高限价,则宣布招标失败。投标最高限价应当在封闭环境中编制,不受外界干扰,其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招标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法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第十五条 凡公开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小组应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

14、标人名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七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总投标人数不得少于发标项目个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个。投标单位按规定确定后,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作出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确认,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

15、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四章开标管理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应当拒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单位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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