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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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宽限期 6.5 失踪处理 1.1 合同构成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6 争议处理 1.2 合同生效 4.5 减额交清 6.7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4.6 保单贷款2. 您获得的保障 4.7 合同效力的恢复7.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2.1 基本保险金额 4.8 合同解除 7.1 周岁 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 7.2 全残 2.3 保险期间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3 意外伤害 2.4 保险责任 5.1 受益人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5 责任免除 5.2 保险事故通知 7.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6 保单红利 5.3 保险金申请 7.6 战争 5.4 保险金的给付 7.7 军事冲突3. 您的义务 5.5 保险金申请时效 7.8 暴乱 3.1 如实告知 7.9 现金价值 3.2 保险费的交纳6.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0 手续费 6.1 投保范围 7.11 法定身份证明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6.2 年龄错误 7.12 利息 4.1 犹豫期 6.3 未还款项 7.13 不可抗力 4.2 合同内容变更 6.4 地址变更 7.14 我们认可的医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

3、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2.6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4.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6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4.8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分红是不保证的2.6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8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4、(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丰盛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为生效的条件。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计算,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5、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生效日的对应日。2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保额限制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生存满三个保单年度,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祝寿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0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

6、付祝寿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祝寿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

7、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2.5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中的一种或数种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5);(7)战争(见7.6)、军事冲突(见7.7)、暴乱(见7.8)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合同终止,

8、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9)。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若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见 7.10)后退还保险费。2.6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险种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

9、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按期补足。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4)增额交清: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照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不参加分红。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 ,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3您的义务 3.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或被保险人

10、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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