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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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_市卫生监督机构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卫生行政执法制度,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第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逐步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罚没票据实行统一造册登记、统一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建立罚没物品交接制度、保管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的处置程序和制度。第三条没收罚没物品时,必须使用统一制发的罚没文书。第四条

2、罚没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成立由所长担任组长的管理领导小组。大宗罚没物品处理由所罚没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决定,小宗罚没物品(_元以下)处理由案件分管所领导负责,实行_讨论决定和一案物品履行一个手续的原则。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罚没物品,不得自行拍卖罚没物品。第六条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与罚没文书同时使用。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有_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第七条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

3、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政府的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第九条卫生监督员自_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所长审批。第十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第十一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

4、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标志印记的;(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七)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八)其他应当销毁的罚没物品。第十三条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卫生

5、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按照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十六条拍卖罚没物品应当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第十七条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第十八条采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

6、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地_府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罚没收缴物品处理收入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罚没物品管理制度范文(二)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7、。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

8、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十五、行政执法人员或罚没物品管理人员私自挪用、调换、私分罚没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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