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军盗窃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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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姜文军盗窃案 姜文军盗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海刑初字第34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文军,别名张井锁,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汤头沟镇四十家子村。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XX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XX年9月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字第1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文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

2、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1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文军进入本市海淀区石佛寺村被害人刘伟的出租房内,窃取诺基亚8250型手机一部、米黄色夹克一件、蓝色牛仔裤一条、长袖T恤一件,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9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856元。后姜文军又来到被害人李中广的出租房内,窃取其TCL75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5元。被告人姜文军在逃跑过程中被事主抓获,并被送至公安机关。现赃款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文

3、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姜文军的供述,被害人刘伟、李中广的陈述,证人杨明华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姜文军辨认作案地点的办案说明,查找被害人、赃物及发还情况的办案说明,涉案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及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文军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文军曾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实施盗窃犯罪,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应与其所犯强奸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对被告人姜文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游涛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人民陪审员李向红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黄冀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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