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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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的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重点用于对甩挂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业化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改造、更新项目,确保取得实效。(二)统筹安排,规范使用。择优选

2、取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示范作用强的项目安排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纳入甩挂运输试点的运输企业和站场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确定。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根据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批发布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试点企业应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企业试点实施方案,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批准。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纳入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以下项目内容: (一)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重

3、点包括:货运站场内适合挂车作业的装卸平台、甩挂作业仓储设施;满足汽车列车摘挂和回转要求、可供甩挂车辆中转需要的作业场地及场区道路;甩挂作业必要的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等。(二)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列入交通运输部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范围的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更新购置。(三)甩挂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重点包括:车辆智能调度系统、作业站场管理信息系统、运输组织与订单管理系统、甩挂运行实时监控系统、甩挂运输油耗监测系统等。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根据项目投入运营后实际发生的建筑安装费和设备购置费的投资总额核定补助额度。第九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实际情况,

4、适用定额补助或比例补助。(一)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采用定额补助。其中甩挂作业站场按照500万/个的标准进行补助;管理信息系统按照50万/套的标准进行补助;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按照4万/台和1.5万/台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二)项目总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采用比例补助。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或改造、牵引车购置更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挂车购置更新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第十条 对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补助。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用于试点工作方案编制

5、、项目评审、投资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工作的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0.5%的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运行情况等内容。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二)项目立项审批材料和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交通运

6、输部、财政部。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第十五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资金申请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据实编制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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