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用品命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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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用品命名规范第一条为保证保健用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XX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省辖区内生产的保健用品名称的管理。第三条审批保健用品时一并对保健用品的名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范的名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进行更改。第四条保健用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S)保健用品的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名称顺序为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保健用品的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2、(一)品牌名采用产品的文字型注册商标,品牌名后应加“牌”字,注册商标需按照商标法规定使用。保健用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或品牌;(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几个主要原料的缩写、产品功能或/和使用部位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有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用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S)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第六条同一申请人申报同一组方不同属性的保健用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第七条保健用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疾病名称;(二)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地方方言等;(S)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第X代”等;(四)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国产药品名、国产药品商品名、国产医疗器械名;(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的国产药品名、国产药品商品名、国产医疗器械名的相似名和谐音(指通用名的主干词或通用名中的关键词)名;(七)人名、称谓、地名和谐音字;(A)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第八条本规范自2018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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