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现象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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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假买假现象剖析知假买假现象剖析纲要:知假买假其实不是一个新的话题,自1995 年王某打假到现在 20 年,各种各种的打假现象时有发生。跟着 2013 年花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改正,这种现象又再一次映入人们的眼帘。因为 2013 年新改正的消法并未对花费者做出改变,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知假买假者能否属于花费者仍旧存在不一样的见解。为一致花费者的法律观点,建立司法威望,本文对知假买假者进行学理剖析以期在此后的实践中对于一致这种案件的裁决供给必定的参照。重点词:知假买假;花费者;职业打假人;消法自王某打假现象产生后,部分地域对知假买假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例。如 XX市花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否认知假买假者的权益。浙江省消法实行方法例定经营者不得以花费者购置数目过多而免责。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公布石景山法院花费者诉讼纠葛的难点及解决方法中认可职业打假者与一般花费者同样。这是国内法院系统中第一次正式明确职业打假者的花费者身份。为何会出现对知假买假者不一样的见解?法官是怎样运用自由裁量权抵花费者进行解说?知假买假这一现象产生的原由是什么?我们该怎样对待这一现象?笔者将经过对知假买假者进行法理剖析,明确知假买假者的合法性地位记忆在立法实践中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完美经济活动。一、知假买假现象成因剖析知假买假是一种社会现象。跟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改革步伐的进一步深入,商品和服务也日趋丰富,让

3、人应接不暇。但是,在市场逐利的情况下,必定会出现商品或服务不合格、不切合标准的状况。所以,花费者运用法律武器同经营者作斗争也层出不穷,知假买假现象即是此中之一,是市场调理的结果。一方面,因为我国消法第 55 条规定的处罚性补偿使花费者可经过本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打击非法经营,同时也是花费者存在盈余的可能。另一方面,国家虽经过多种手段打击冒充伪劣产品,但不合格产品甚至缺点产品仍旧存在,在实践中,经营者因冒充伪劣产品所受处分显然小于所获收益,国家处分相对较轻,由此产生这一现象。二、知假买假有关争议(一)知假买假者能否属于花费者从消法第 2 条能够得悉:为了生活花费而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4、的才是花费者。在知假买假的事例中,经营者常常以花费者不是为了生活花费而进行辩驳。那么什么是生活花费?生活花费是指人们平时的衣、食、住、行、用,也就是人们耗费生活资料或接受服务以知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学界对生活花费有两种鉴识方法:一是以购置的目的、动机为标准, 依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来判断, 即“经验法例”。二是以购置商品的种类为标准,只假如生活花费品都算是生活花费的范围。梁某某教授以为,知假买假者订立合同不是为了生活花费的需要,按经验法例判断其不是花费者。王利明教授以为:只需购置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进行重生产都应是花费者。笔者以为,抵花费者应进行较为宽泛的解说,花费者与经营者相对应,生

5、产花费与生活花费相对应。购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只需不是从事重生产、再销售,都应认定为是花费者。知假买假者也应视为花费者。不可以纯真以商品的数目来权衡购置者能否属于花费者。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是法无严禁即自由。一个人购置多少商品是其履行个人权益,别人无权干预。从消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花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目的,知假买假者经过让销售者、生产者进行补偿的做法有益于保护市场次序,保障花费者的正当利益。(二)知假买假中欺骗的认定部分学者以为消法中欺骗是与民法中的同样,要求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知假买假者在购置时势实上已经知道该商品是赝品仍旧购置,经营者并未对其进行欺骗行为。笔者以为,不可以以民法

6、中的欺骗等同于消法中的欺骗,消法属于经济法,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在市场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花费者。经营者自一开始就存在欺骗,不该当从花费者的动机来判断。反过来讲,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已经说明其正在销售的商品都是合格产品。假如出现冒充伪劣产品,即是欺骗顾客在先,经营者违犯了诚实信誉原则。所以,即便买家在购置产品时知道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该被否认知假买假者作为花费者的资格。三、对知假买假提出有关完美建议(一)立法上的完美(1)针抵花费者和生活需要,新改正的消法并未对第 2 条作出改正,笔者建议应在第 2 条中明确花费者与生活花费的含义。最高法对于审理食品药品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 2013

7、年 12 月 9 日在最高法院审委会第 1599 次会议上经过(法释 2013128 号)。该规定第 3 条指出:经营者以花费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不予支持。该解说仅限于食品药品案件,但依据法无严禁即自由的规则也应当合用于其余商品。即支持知假买假者是花费者。生活花费是指非生产花费,只需购置者购置商品不是为了进行重生产和再销售,不论其动机怎样,购置的数目与种类怎样,均认定为生活花费。( 2)针对经营者的欺骗,应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经营者能否具备主观成心和客观欺骗的行为,而不是从花费者角度去权衡花费者在购置商品时能否知情。(二)司法上的完美( 1)在诉讼程序上,因为实质生活中花费者要求补偿的数额一般不

8、大,所以可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纠葛,既节俭司法资源,也能够降低花费者因诉讼所产生的花费。( 2)在庭审过程中,因为花费者的劣势地位常常很难成功举证,而有关凭证又常常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所以能够将举证责任倒置给经营者。四、结语经过对知假买假进行剖析,为保护花费者的权益,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转,我们应认定知假买假者也属于花费者。在抵花费者进行解说时,要从立法目的来予以考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陪伴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花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势必更为完美,在此后的实践工作中,立法机关应付花费者、生活需要、欺骗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对这种案件进行审理时也要予以考虑,综合评判,作出有益于花费者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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