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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省市加工贸易政策一、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一)2007年7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4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核心是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而中西部新设立的企业无此限制。二是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的东部现有企业实行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银行保证金“实转”,而中西部企业则实行“空转”。(二)鼓励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拟通过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到2010年培育形成50个优势明显、各具产业特色的中西部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
2、总规模将达到300亿元人民币;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西部加工贸易企业增值税可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可抵扣;海关总署重新启动物流保税区的审批工作,同时准备赋予中部重点承接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功能;铁道部门协调开通铁海联运,使出口货物直接运抵港口码头,并减免相关铁路建设基金。二、部分省市政策(一)江西吴新雄省长亲自到商务部汇报推介赣州,使之纳入首批重点承接地,省直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万商西进”桥头堡建设的若干措施,保证重大转移项目入赣用地指标,开通了南昌至深圳、厦门铁海联运,运价下浮30%,并正在积极争取开通南昌至上海、宁波的联运班列。(二)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拟组织1600家
3、港资企业落户江西赣州,赣州将拿出50平方公里的土地用于承接这些企业的转移。(三)河南设立了加工贸易发展专项资金,对转移至河南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并对加工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1元运输补贴。(四)湖南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参照江西、广东、湖北、河南、广西等省做法,设立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建议省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5000万元,作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举办招商活动、引进重点企业以及落户企业的用工培训和向担保机构融资等。2008年起,对加工贸易出口超基数部分由市州财政承担的5%退税,改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
4、。保障项目用地。今后二、三年是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高峰期,要把加工贸易落户项目用地作为全省今后三到五年供地的保障重点。加强省、市用地指标统筹,在省级年度用地指标中预留30%,专项用于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重点项目建设。对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优先供地。(五)湖南省衡东县对注册资金达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不得用于其它项目建设和挪作它用。每个项目贴息年度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上限不超过50万元。5年内,同一企业只贴息一个项目,确保有限的资金惠及更多的中小型加工企业。(六)海南省政策。香港企业到海口投资兴业,
5、将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 198826号)、海南省扶持大型企业项目投资优惠办法、海口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中共海口市委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等,涉及税收、土地、保税区、政策扶持、引资奖励、人才引进、投资入户、登记注册、政府服务等9个方面的优惠。 (七)广西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加工贸易产业1从2008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在5年内,每年预算安排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贴以及支持产业转移企业,特别是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的科研、技改等项目。要求各市、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
6、财力可能以及产业转移项目新增地方税收收入情况,安排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2加快建设以工业园区为重点的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平台。从2008-2010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将加大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安排额度,通过扶持工业园区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全区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求各市县也加大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3降低建设标准厂房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提供更多更优惠的标准厂房。对在园区建造并第一次出售标准化厂房的投资者,根据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城建税、房产税及附加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当
7、地财政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对出租园区标准厂房的投资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3年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同时对建造标准厂房用于出售或出租者按实际建造面积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4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鼓励加工贸易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研发中心,自治区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返还给企业。属“飞地工业”引进企业的,企业上缴的税
8、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3年内有转出方和企业落户地政府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估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承担。5减免或降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行政性收费。对于加工贸易产业转移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6鼓励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为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担保。从2007年起,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注入自治区政府出资的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使其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要求市级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扶持当地政府逐步建立起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促进担保机构为中小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担保业务。7建立吸引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激励机制。从2007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在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西产业发展需要的产业转移项目,当地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鼓励企业进行二次投资,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工贸易产业转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二次投资的,项目投产后,地方财政以新项目上缴税收中地方所的部分为限,通过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