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船员管理制度改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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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船员管理制度改革(8篇) 书目 第1篇船员证书管理规定方法 第2篇船员培训管理规定方法 第3篇船员外派管理规定方法 第4篇渔业船员管理规定方法 第5篇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方法 第6篇内河船员管理规定方法 第7篇船员档案管理规定方法 第8篇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方法 船员证书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整理举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2、(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方法所称健康证书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和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签发的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能够有效履行其岗位职责的职业医学书面证明。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详细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其次章 健康证书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 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3、(四)主检医师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须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实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 海船船员满意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刚好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

4、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 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旧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状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意下列要求: (一) 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 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

5、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 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状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健康证书所载船员身份信息纠错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变更身份信息后,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 (二) 申请健康证书所载的除船员身份信息外的其他信息纠错的,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依据体检状况作出体检结论:

6、(一)丢失工作实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缘由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改变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状况。 第十三条 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23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

7、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意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阅历; (三)娴熟驾驭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识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 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有效身份证件、符合海

8、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从业经验相关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状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方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刚好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实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

9、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意本方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改变的,体检机构应当刚好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其次十条 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确定。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须要复查和医学视察的船员

10、要刚好通知其本人。特别状况须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其次十一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其次十二条 体检机构应妥当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其次十三条 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3年。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其次十四条 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其次十五条 海船船员若对不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标准或存在相关职责限制的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得知体检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体检机构申请一次复查。 其次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依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

11、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其次十七条 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确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确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觉疾病时,应当刚好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刚好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询问,并照实地向体检者说明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爱护船员的隐私,实行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

12、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状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恳守信等状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其次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状况。 第三十条 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三)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的; (四)

13、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改变,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状况。 第三十一条 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照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三)未按程序及相关规定签发健康证书的; (四)未按要求保存签发健康证书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改变,未刚好变更的; (八)不再满意本方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化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根据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需开设的诊疗科目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3 内科 04 外科 05 妇产科 至少开设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2 口腔科 13 皮肤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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