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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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作规程第一章 范围第1.1条 本规程规定了 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权限、责任及检查考核办法。第1.2条本规程适用于XX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全部过程。第二章引用标准第2.1条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 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DL/T 666-1999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DL/T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558-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T408-91电业安

2、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三章总则第3.1条为了保证风力发电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所有风力发电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第3.2条风力发电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依靠职工群众,发挥安全监察机构作用, 严格监督本规程贯彻执行。 建立健全风电安全生产三级安全网络,全面落实以行政第一负责人为核心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第3.3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规定,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必须予以制止。第3.4条风电场应有必要的规程制度,包括:消防规程、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实施细则,建立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交

3、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操作监护制度、维护检修制度等。第3.5条工作人员对本规程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新参加工作人员或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人员(包括临用工), 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学习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过考试合 格。对外来临时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应向其介绍现场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外来人员参观考察风电场,应有专人陪同。第3.6条风电场内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所列“引用标准”中相应标准的规定处理。第3.7条风电场升压站的事故处理参照DL/T572的规定处理。第3.8条风电场内架空线路事故处理参加SD292的规定处理。第3.

4、9条风电场电力电缆事故处理参照电力电缆运行规程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风电场工作人员基本要求 第 4.1 条 经检查鉴定,无妨碍工作病症。例如: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第 4.2 条 具备必要的机械、电气、安装知识,熟悉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第 4.3 条 熟悉风电机组的工作原理及基本结构,掌握判断一般故障的原因和处理方法。 掌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第 4.4 条 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风力发电技术,提高专业水平。风电场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员工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 每年度要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考试, 合格者继续上岗。第 4.5 条 新聘人员应有 3 个月实习期,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上岗。实习期内

5、不得独立 工作。第 4.6 条 工作人员应学习紧急救护知识,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方法。第五章 风电机安全运行5.15.1.1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5.1.25.1.35.1.45.1.55.1.65.1.75.1.85.1.9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 条5.1.105.1.115.1.125.1.135.1.145.1.155.1.16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网风电机主开关出线侧相序必须与并电网相序一致,电压标称值相等,三 相电压平衡。偏航系统处于正常状态,风速仪和风向标处于正常运行的状态。 制动和控制系统的液压装置的油压和油位在规定范围。 齿轮箱油位和油温在正常范围。各

6、项保护装置均在正确位置,且保护值均与批准设定的值相符。 控制电源处于接通位置。控制计算机显示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手动启动前叶轮上应无结冰现象。在寒冷和潮湿地区,停止运行一个月以上的风电机组在投入运行前应检查绝 缘,合格后才允许启动。经维修的风电机组在启动前,应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新安装调试后的风电机组在正式并网运行前, 应通过现场验收, 并具备并网 运行条件。风机正式启动前应测量绝缘,并认真作好记录。 风电机正式启动前应进行相序校核,测量电压值和电压平衡性。在进行超速和飞车试验时, 风速不能超过规定数值。 试验之后要将风机参数 值调整到额定值。所有风机试验,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风电机调试

7、期间,应在控制盘、远程控制系统操作盘挂禁止操作牌。第 5.2 条风电机组的启动、 停机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风电机组应设置成自动方式。如果需要手动方式,应按照 DL/T666-1999 风力发电场动行规程 要求操作。如需要用远程终端操作启停风电机组,应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第 5.3 条 风电场应按 DL/T666-1999 风力发电场运行规程要求,建立风电机组定期 巡视制度,并做好巡视记录。第 5.4 条运行人员对于监视风电场安全稳定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运行人员应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防止事故扩大,减少经济损失。第 5.5 条当风电场设备出现异常运行或发生事故时, 当班值长应组

8、织运行人员尽快排除异常,恢复设备正常运行,处理情况记录在运行日志上。第 5.6 条事故发生时, 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不再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在事故原因未查清前,运行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的损坏设备,特殊情况例外(如抢救人 员生命等)。若需要立即进行抢修时,必须经风电场主管生产领导同意。第 5.7 条当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 应停止交接班, 交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处理事故。接班人员应在交班值长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由交 接双方值长决定,是否继续接班。第 5.8 条事故处理完毕后, 当班值长应将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 如实记录在交接班薄上。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计算机记录,对保

9、护信号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 分析,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汇报风电场主管 生产领导。第 5.9 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调查,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坚持“四不放过”。第 5.10 条 风电机控制系统参数及远程监控系统实行分级管理,未经授权不准越级操作。 系统操作员设在监控系统中心。系统操作员对于保证系统安全使用和运行负有 直接责任。第 5.11 条 风电场应设立气象站,气象数据要定期采集、分析、贮存。第 5.12 条 风电场应建立风力发电技术档案,并做好技术档案保管工作。第 5.13 条 并网运行风电场与调度之间应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系。第 5.14

10、 条 严禁外来参观人员操作风电机,实习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风电机。第 5.15 条 在有雷雨天气时不要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 风电机遭雷击后至少一小 时才可以接近风电机。第 5.16 条 风电机受潮会发出沙沙噪杂声,不得接近风电机。第 5.17 条 风电场要做到消防组织健全, 消防责任制落实, 消防器材设施完好, 保管存放 符合消防规程要求并定期检验,风电机内应配备消防器材。第 5.18 条 当风电机组发生火灾时, 运行人员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 迅速采取灭火措施, 防止火势蔓延;当机组发生危及人员和设备安全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拉开该机 组机群线开关。第六章 风电机维护检修安全措施第 6.1

11、条 风电机检修人员应按照 风电机检修规程 要求,定期对风电机巡检。电气设备检修,风电机定期维护和重大特殊项目的检修要填写工作票。事故抢修工作不用工作票,但应通知当班值长,并记入事故抢修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规程做好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所有维护检修工作都要按照 风电机检修规程进行。第 6.2 条 维护检修必须实行监护制。现场检修人员对安全作业负有直接责任,检修负责人负有监督责任。第 6.3 条 严禁一个人在维护检修现场作业,转移工作位置时应经工作负责人许可。第 6.4 条 两个人不得在同一段塔筒内同时登塔。 工作人员登塔应使用安全带、 戴安全帽、穿安全鞋。零配件及工具应单独放在

12、工具袋内。工具袋应背在肩上或与安全绳 相联。工作结束之后,所有窗口应关闭。第 6.5 条 检修人员如身体不适、情绪不稳定,不得登塔作业。第 6.6 条塔上作业时风电机必须停止运行。 带有远程控制系统风电机, 登塔前应将远程控制系统锁定。第 6.7 条打开机舱前, 机舱内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安全带应挂在结实牢固构件上或安全带专用挂勾上。第 6.8 条检查机舱外风速仪、风向标、叶片、轮毂等,应使用加长安全带。第 6.9 条风速超过 12 米/ 秒不得打开机舱盖,风速超过 14 米/ 秒应关闭机舱盖。第 6.10 条 吊运零件、工具应绑扎牢固,且应加导向绳。第 6.11 条 进行风机维护检修工作时风

13、机零部件, 检修工具必须传递, 严禁空中抛接。 零 部件、工具必须摆放有序。检修结束后应进行清点,如有丢失应查明原因,并 采取相应措施。第 6.12 条 进行维护检修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核对安全措施。第 6.13 条 工作人员在塔上作业时, 应挂警示标牌, 并将控制箱上锁。 检修结束后应即恢 复。第 6.14 条 在电感、 电容性设备上作业前或进入其围栏内工作时, 应将设备充分接地放电 后方可进行。第 6.15 条 重要带电设备必须悬挂醒目警示牌。 箱变和塔筒必须有门锁, 门锁应至少有二 把钥匙。一把供值班人员使用。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箱变钥匙由值班人员负 责保管,按值移交。第 6.1

14、6 条 检修工作地点应有充足照明,升压站等重要场所应有事故照明。第 6.17 条进行风电机特殊维护检修时应使用专用工具。第 6.18 条 更换风电机零部件,应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第 6.19 条 添加油品时必须与原油品型号相一致。 更换油品时应通过试验, 满足风机技术 要求。第 6.20 条 雷雨天气严禁检修风电机。第 6.21 条 更换风电机叶片应保证足够起吊设备。 更换叶片应在风速小于安全风速时。 起 吊叶片应用专用工具,加护板,并用两根导向绳。工作现场应配备对讲机。第 6.22 条 拆装叶轮、 齿轮箱、 主轴等大的风电机部件时, 应制定安全措施, 设专人指挥。第 6.23 条 维护检修发电

15、机前必须停电并验明三相确无电压。第 6.24 条 维护检修后的偏航系统螺栓扭矩和功率消耗应符合标准值。第 6.25 条 拆除制动装置前应锁定风轮, 然后切断液压、 机械与电气联接。 安装制动装置 应最后联接液压、机械与电气联接。第 6.26 条 检修液压系统前,必须用手动泄压阀等对液压站压力泄压。第 6.27 条 每半年对塔筒内安全钢丝绳、爬梯、工作平台、门、止降器检查一次,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第 6.28 条 风电场电器设备应做绝缘试验。第 6.29 条 风电机避雷系统每年检测一次。 风电机接地电阻每年测试一次, 要考虑季节因 素影响,不大于规定的接地电阻值。第 6.30 条 风电机组加热和冷却装置每年检测一次。第 6.31 条 电气绝缘工具和登高安全工具应定期检验。第 6.32 条 风电机安全试验要挂醒目警示性标牌。第 6.33 条 风电机重要安全控制系统要按照 风力发电场检修规程 定期检测试验。 检测 试验只限于熟悉设备和操作的专责人员操作。第 6.34 条 新安装后的风电机组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以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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