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罚锾额度裁罚准则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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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鑑於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 布,其中為有效遏止業者排放廢水超標、任意繞流排放、非法稀釋、未 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以及未維持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正常操 作等違規行為,爰修正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之罰 鍰,將法定罰鍰最高額提高至新臺幣二千萬元,另對於其他可能導致實 質污染之違規行為等十三條罰則,其罰鍰上限均提升至十倍。為使主管機關裁處罰鍰額度符合比例原則,現行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有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以因應本法罰則之大幅 修正,爰依違規行為之案件類型、違規情節、承受水體特性、事業或污

2、水下水道系統規模等,分別訂定不同之處分點數,據以計算罰鍰額度, 爰擬具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修正草案,其要點如下:一、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二、管制對象適用之附表。(修正條文第二條)三、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依法定罰鍰額度最高者 裁處。(修正條文第四條)五、計算罰鍰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額上、下限時之裁處原則。(修正條文第五條)六、違反本法案件達情節重大者之裁處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七、改善期間排放廢 (污) 水違反本法規定時,依不惡化原則對當次違反 規定應按次裁罰。(修正條文第七條)八、本準則施行日。(修正條文

3、第八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一條本準則依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 定之。第一條本準則依水污染 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十六條之一規定訂 定之。本條未修正。第二條違反本法規定 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 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 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 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 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 處罰者之資力。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第二條違反本法規定 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 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 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 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 本

4、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 力。一、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 已增訂除裁處罰鍰 夕卜,得追繳其所得利 益法源依據,爰刪除 現行條文違規行為裁 處時應審酌違反本法 義務所得之利益之規 定。二、附表一至附表七明疋 適用對象,並彙整違 反本法各條文對應之 點數。三、附表八依違規情節程 度明定一般違規與嚴 重違規之處分基數。 但考量畜牧業資力, 及公共、社區、其他 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 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 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 廢(污)水特性危害性 低且非屬營利單位, 爰另訂其處分基數規 定。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適用附 表二。二、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適用附

5、表三。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五。六、違反本法第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谕期九十日仍未繳 納水污染防治費者 適用附表六。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 三條第二項規定, 有申報義務而不為 申報者,適用附表 七。八、違反本法各條款對應之處分基數,適 用附表八。第三條依前條附表一至 附表五所列情事之點數 計算罰鍰額度,其計算 公式如下:罰鍰額度=處分點數X處 分基數依前條附表六或附 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 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 金額裁處之。一、本條新增。二、罰鍰額度計算方式。三、畜牧業以外

6、之事業於 夜間繞流排放,屬附 表八所稱嚴重違規, 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 條之一規定,按本法 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 裁處,額度計算時即 依附表三計算處分點 數,處分基數依附表 八以罰鍰下限六萬元 計算之。又例如,畜 牧業放流口未設置告 示牌,屬一般違規, 應依違反本法第十八 條規定,按本法第四 十八條規疋裁處,額 度計算時即依附表一 計算處分點數,處分 基數依附表八以一千 六百六十七元計算 之。第四條 一行為違反本法 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 鍰額度最咼之規定裁處 之,於法定罰鍰額度最第三條一行為違反本法 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 鍰額最咼之規定及附表一、條次變更。二、明定一行為違反數個 本法義務規定而應處

7、 罰鍰者,參考行政罰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高額相同時,則以其法 定罰鍰額度最低額最高 者裁處之。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裁處之。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應依法定罰鍰額度上 限最高者裁處之,如 罰鍰額度上限相同 時,則以其罰鍰額度 下限最高者裁處之, 而其裁處罰鍰額度則 依本準則附表之裁處 點數乘以處分基數之 公式計算之。例如,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同 時違反本法第七條及 第十八條規定時,因 法定罰鍰額度第四十 條高於第四十六條, 故應依違反本法第七 條規定,按本法第四 十條規疋裁處,額度 計算時即依附表三計 算處分點數,處分基 數依附表八違規情節 認定後計算之。又例 女口,畜牧業繞流排放 而同時違反本法第七 條

8、及第十八條之一規 疋時,因法疋罰鍰額 度第四十六條之一高 於第四十條第二項, 故應依違反本法第十 八條之一規定,按本 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 定裁處,額度計算時 即依附表一計算處分 點數,處分基數依附 表八違規情節認定後 計算之。又例如,畜 牧業以外之事業同時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確疋違規仃為據以裁處之條文後,再擇第二條規定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一項及第十八條規定 時,因法定罰鍰額度 上限相同,法定罰鍰 額度下限第四十五條 第二項高於第四十六 條,故應依違反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按本法第四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額度計算時即依附表 二計算處分點數,處 分基數依附表八違規 情節認定後計算之。第四

9、條一行為違反本法 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 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 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 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 度最高者裁處之。一、本條刪除。二、依本次修正規定,係 綜合考量各項違反本 法行為之態樣,合併 計算點數後乘以罰鍰 基數作為罰鍰額度, 已於修正條文第四條 另為規範,爰刪除本 條。第五條主管機關審酌罰 鍰額度時,於違反本法 義務所得之利益,未超 過法疋罰鍰最高額時, 應依第二條附表計算罰 鍰,併加計違反本法義 務所得之利益裁處,惟 最高不得超過法疋罰鍰 最高額。前項所得之利益超 過法疋罰鍰最高額時, 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於所得利 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疋罰鍰最高額之 限制

10、。一、本條刪除。二、配合本法第六十六條 之二增訂,除裁處罰 鍰外,得追繳其所得 利益法源,爰刪除本 條得於所得利益範圍 內加重裁處,不受法 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之 規定。第五條依本準則計算之 罰鍰逾該法定罰鍰額上 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 上限裁處之,不足該法 定罰鍰額下限者,以該 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 之。社區、其他指定地 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 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自本次違反之日 起,往前回溯一年內無 違反相同條款者,以該 法定罰鍰額下限裁處 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 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有規避、 妨礙或拒絕查證時,罰 鍰上限以新臺幣三十萬 元為限。一、本條新增。二、考量依本準則計算

11、罰 鍰額度時,若違規點 數較少或較咼時,裁 處之罰鍰額度會有低 於罰鍰下限過高於上 限的情形,爰於第一 項明定裁處上、下限。三、考量社區、其他指疋 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 污水處理設施之廢 (污)水特性危害性低 且非屬營利單位,爰 於第二項明定一年內 第一次違犯規定者, 處分罰鍰下限。第三 項明定規避、妨礙或 拒絕查證之罰鍰上 限。第六條屬本法第七十三 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 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 取咼罰鍰額度裁處之。第六條屬本法第七十三 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 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 取咼罰鍰額度裁處之。本條未修正。第七條(刪除)配合本次修正,一併調整 條次。第七條事業、污水下水

12、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排 放之廢(污)水超過原據 以處罰之排放濃度或更 形惡化者,應依本準則 按次處罰。第八條事業、污水下水 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於改善期間,未 進行污染改善及控管, 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違規 行為仍持續或更形惡化 者,按其違規行為,依 本準則按次處罰。一、條次變更。二、參考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 疋據以明疋對改善期 間排放之廢(污)水超 過原據以處罰之排放 濃度或更形惡化者之 裁處,以期促使違反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 設施應於改善期間逐步改善。第條本準則自發布日 施行。第九條本準則自發布日 施行。條次變更。附表修正對照表修止

13、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刪除)項 次違反條款處罰條款及罰鍰污染源規模或類型(A)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排 放或其他污染行為(B)違規紀錄(C)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D)其他(E)罰鍰計算一、本附表刪除。二、由於大幅修正罰鍰額度計 算方式,已無本附表之適 用,爰予以刪除。第七條第一項(事業、污水下水道 系統或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 水標準)一、依第四十條 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之罰鍰為: 新臺幣六禺兀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畜牧業之罰鍰為: 立匚書*甭& 、 Tr、1一、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一)屬應設置環 境保護專責單 位者,十一禺 元三A三九萬 元(二)屬

14、應設置甲 級專責人員者,九萬元 A 三六萬(三)屬應設置乙 級專責人員者,六萬元A 三三萬元(四)屬未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 合法登記、許 可或核准者, 九萬兀A三 六萬兀(五)非屬上述各 種類型者,三 萬兀A三一 萬兀一、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一)排放之廢(污)水中任一 污染物(不含 大腸桿菌群) 最高濃度為放 流水標準限值 倍數1. 六倍以上者,三十八禺 元三B1 =十二 禺兀2. 四倍以上未 達六倍者,十 一禺兀B1 = 九萬兀3. 二倍以上未 達四倍者,九 萬兀B1三六 禺兀4. 未達二倍者,六萬兀 B1三三萬兀(二)排放之廢(污)水中氫離 子濃度指數、 水溫、大腸桿

15、菌群或真色色 度不符合放流 水標準者1. 氫離子濃度指 數小於等於I. 0或大於等 於13.0,二十 四萬元三B2三 十一禺兀2. 氫離子濃度指 數大於1.0且 小於等於3.0 或大於等於II. 0且小於 13.0,十二萬 元B2三六萬 元3. 非屬上述情形 者,六萬兀 B2-二禺兀(三)B=B1+B2一、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 c=自本次違反 之日起,往前回 溯六個月內違反 相同條款次數 (N) X六萬兀 (N係指未經撤銷 之裁罰次數)、(-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 之承受水體屬 地面水體分類 甲類水體水 系,八萬元三D一、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 繞流排放廢(污)水,三十六 禺兀三E三十二二 禺兀一、事業(不含畜牧 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六十禺兀三 A +B + C + D+匡六 禺兀-一一新臺幣八千兀以 上十二萬元以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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