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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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强迫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的总称。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才能不能清偿到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才能而不还债等问题那么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根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程序性、罚

2、那么与复权三大部。(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亲的联络其正确施行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4金融机构施行破产法的由金融监机构向人民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加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二、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也称为破产原因。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按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据此破产界限的本质是不能清偿到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为:(1)债务人明显丧

3、失清偿才能不能以财产、信誉或才能等任何清偿债务;(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债权人提出归还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连续不能归还。(4)债务人负债(不到与否)数额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誉、才能等归还因素)。为解决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责任问题人民在其解释中规定:“债务人停顿支付到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债务。二破产申请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并且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时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

4、展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载以如下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根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和理由;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费用的缴纳情况。破产申请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提出。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恳求撤回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1立案。人民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审查。并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但对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

5、收到申请之日起内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之日起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满之日起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申请人。对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之日起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人民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律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2、债权人人民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

6、十内债权人并予以。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申报债权的限、地点和本卷须知;理人的名称或者及其处理事务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人民认为应当和的其他事项。3债务人的义务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以下义务:妥善保其占有和理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理人的要求进展工作并如实答复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答复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容许不得分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上述所称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

7、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也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理人员。三、理人一理人的指定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指定理人。理人由人民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债权人认为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更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人:1因成心犯罪受过刑事处分;2曾被撤消相关专业执业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认为不宜担任理人的其他情形。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容许。二理人的职责理人执行职务向人民工作列席债权

8、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职务执行情况答复询问;承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会的监视并详细履行以下职责:1接收债务人的财产、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3债务人的理事务;4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继续或者停顿债务人的营业;6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认为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理人员的报酬由人民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提出。四、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获得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

9、的以下行为理人有权恳求人民予以撤销和追回:一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财产发生以下行为的: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展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的债务提早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二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成认不的债务的;三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展清偿的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四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理人要求抵销。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

10、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获得别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生的原因此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对债务人获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此获得的债权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已采取冻结、拘留、查封、扣押措施的或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等情况都应中止。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其他一些行为由理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含义一破产

11、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含义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费用为破产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费用为共益债务:因理人或者债务人恳求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

12、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六、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限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限内向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最长不当超过三个月。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限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展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债权的申报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

13、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有关按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和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理人调查后列出并予以。(三)债权确实认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展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理工作人保存供有关人员查阅。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提起诉讼。七、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召开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并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破产事项进展的机构。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

14、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债权人会议是依靠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在债权申报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或者理人、债权人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并联提早15日由理人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主要有:1核

15、查债权;2申请人民更换理人审查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视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会成员;5继续或者停顿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方案;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作成会议记录。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会议的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会议的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债权人会议的约束。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违犯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提请人民裁定。三债权人会债权人会议可以设立债权人会。债权人会由债权人会议选项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会成员应当经人民书面认可。债权人会行使以下职权:1监视债务人财产的理和处分;2监视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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