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教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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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院教案(2020级)202L/202学年第_L学期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律实务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单兀十直播电商法律实务授课班级授课教室授课课时4课时学情分析知识基础:学生己学过“电子商务实务”、“创业与创新课程”、“电商项目实战” 等课程,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实务基础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技能基础:学生己具备分组讨论、沟通、小组协作的能力,能从网络等渠道获取专 业信息。学习特点:学生有较好的学习内驱力,有较好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活动实施过程 中能够积极配合,有助于课程的推进。教学目标知识目标:1. 熟悉直播电商中的主体及各自责任;2. 熟悉网红带货中的法律关系及各主体权利和责任、义务;3.

2、认识短视频主和直播主播的法律角色及各主体权利和责任、义务:4. 熟悉直播电商行业监管及直播电商平台社会责任。能力目标:1. 能够分析网红带货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有效维护自身权益;2. 能够正确分析短视频主和直播主播的法律角色;3. 能够理解直播电商行业监管要求及分析直播电商平台社会责任。素质目标:1. 能够认识到电子商务领域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效防范风险;2. 能够有效识别电子商务犯罪,远离犯罪,加强自我保护。3、诚信经营责任直播电商,是以直播的形式开展电商活动,直播过程中的说明构成对受众的要约,而受众 观看过直播后的下单行为则构成承诺。商家应该对直播中的说明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实际销售 活动中

3、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直播说明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1-2中,夜雪公司在直播销售过程中描述商品材质为和田玉籽料并承诺假一赔 十,系关于商品质量及违约责任的要约,刘某购买商品,系承诺。双方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 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刘某已履行付款义务,夜雪公司应履行交付符合质量约定商 品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的权威鉴定机构检测,案涉商品并非和田玉籽料,夜雪公司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夜雪公司销售时描述商品材质为籽料而交付的商品并非籽料,刘某要求退 还货款及运费金额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假意指虚假描述,既包含以假充真, 也包含以次充好。案涉商品虽为和田玉,但不属于和田玉

4、中品质较高、价值较高的籽料,夜雪 公司着重描述、刻意渲染案涉商品为籽料,构成以次充好的虚假描述,应当按照假一赔十承诺 承担违约责任。四、举证贵任分配【案例11-3深圳市恒利兴饰品公司与广东鸿视传媒公司签订直播中国网红基地企业电商直播服 务合同约定后者为其提供电商直播服务,通过网络直播渠道增加产品销售、拓展销售渠 道,并约定了后者产品代销佣金、推广费用及相关义务,并分别于2018年5月20日、6月 15日支付94000元(合同总额的50%) , 56400元(开播前三天支付30%),合计150400 兀O 请分析:直播场数应由哪个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电商代运营服务合同中,接受服务方意在通过

5、网络直播渠道增加产品销售、拓展销售渠道 等,提供服务方则需要利用其专业优势和网络直播渠道辅助接受服务方实现这一目的。案例 11-3中,对于接受服务方而言,增加产品销售、拓展销售渠道等两项任务是有机的统一,鸿 视公司没有依约向恒利兴公司提供合同中约定的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商城版本等合同服务,导 致双方合同目的落空,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鸿视公司已为恒利兴公司申请、搭建了互联网 销售平台(即网店)并进行直播,综合考虑合同性质、合同已经履行情况及违约过错,可酌 情认定恒利兴公司承担一部分成本。根

6、据公平原则,对于直播场次、直播内容等,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在提供服务方,鸿视公 司应提供直播过程中涉及的涵盖直播方案、脚本、直播数据、与主播的沟通过程等准备工作的 相关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模块2网红带货法律实务一、MCN与K0L之间的法律关系【案例11-42017年4月,某文化传播公司(原告)与冉某(被告)签署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原 告作为经纪公司,负责对接业务并收取利润分成;被告作为演艺人员,参与原告安排的演艺 活动并收取利润分成;各方分成比例以虎牙直播平台规定为准(扣除平台运营费用后,原、 被告按3/7分成),并各自在平台提成,合同期限3年;原告享有独家代理权,被告未经原 告书面同

7、意不得接受第三方的演艺活动邀请,也不得自行开展演艺活动,否则被告须支付50 万元违约金及原告维权的律师费用。然而,自2018年7月27日起,原告发现被告已经没有 参与原告安排的演艺活动,并发现被告在斗鱼直播平台直播表演,且带走了原来的粉丝人 群,故诉请被告支付50万元违约金、承担原告维权的律师费用。请分析:1. 电子商务经纪合同中经纪人和演艺人员各有什么权利义务?2. 本案中演艺人员应否承担违约责任?KOL (Key Opinion Leader),直译为关键意见领袖,指拥有更多、更准确的产品信息, 且为相关群体所接受或信任,并对该群体的购买行为有较大影响力的人,通俗讲就是在各类社 交平台拥有

8、大量粉丝的内容创作者、流量主等,尤其是以网红大V为主的流量明星,如Papi 酱、李佳琦、薇娅等。主播获益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基本薪资+时薪。经纪公司每月会支付较少的金额作为主播 的基础收益,然后直播平台会根据主播每小时的直播人气支付薪水。二是基本薪资+礼物。在 基本薪资之外,主播根据在线观众花钱所赠送的礼物与经纪公司分成。三是衍生副业,如接广 告、在直播平台进行电商销售。(-)MCN机构与KOL之间的委托关系辨析从MCN机构与KOL的通常约定内容来看,与明星艺人和经纪公司签署的演艺经纪合同类 似,MCN机构作为KOL的孵化器,从KOL的挖掘、培养,到成名后的运营管理、资源对接,负 责KOL从诞生

9、到高光时刻的方方面面,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可能包括了委托、中介、劳动、劳 务等多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由此对诸如音视频作品等知识产 权归属和使用权限等各类问题的认定也会因双方的法律关系属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些MCN机构与KOL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会较为松散,在主播明确表示仅就特定事项的 代理委托授权予平台的情况下,主播和之间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下,KOL 拥有较大的解除该合同的自由,从而给MCN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依据民法 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二) MCN机构与KOL之间的劳动关系辨析如果MCN机构对KOL的

10、出勤、培训、薪酬等方面管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制度安排,MCN机 构已经构成了对KOL的劳动用工管理双方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与从属关系的,则MCN机构与KOL 之间也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三) 主播合同存在委托、中介等多种权利义务关系主播或者演艺经纪合同不仅涉及经纪公司代理艺人进行艺术培训、包装宣传;还涉及代理 艺人对外的所有商业活动的沟通安排,还存在着一定的内部管理及生活上的约束,具有较强的 行业特殊性,属于综合性合同。案例11-4中,被告辩称,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没有为被告的演艺工作提供什么帮助,更 没有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未提供保底佣金。被告已经为原告赚取了十多万元的收益。 实际合作一

11、年多来,原告仅安排了网络平台主播,对被告演艺提升没有任何计划和安排。而如 果仅仅从事网络平台主播工作,被告完全可以凭借一台电脑一个麦克风在自家卧室就能完成, 完全没有任何必要与原告签订经纪合同并支付给原告30%的收益分成,所以原告对被告构成欺 诈。尽管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MCN机构与KOL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具有综合性质的复 合型合同,不宜简单认定为构成委托合同或劳动合同,但在具体个案中,MCN机构与KOL之间 的协议关系性质仍然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无论对于MCN机 构还是对于KOL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更加关注合同内容而不是合同名称。在MCN与KOL双 方在拟定

12、合同条款时,必须要清楚每个条款的含义、模拟每个条款运行的现实场景,并且推测 己方需要在此场景下有哪些控制权、决定权。三、主播的履约义务【案例11-5 2018年4月24 0,唯爱公司(甲方,原告)与在校女大学生周女士(乙 方,被告)签署艺人经纪合同,乙方成为甲方签约主播,将其线上演出权独家授权甲方, 将甲方旗下虎牙直播平台等作为乙方唯一的网游直播及解说平台;合作期限为二年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保底薪资8,000元。请分析:1. 本案中,周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2. 周女士以其身体疾病、学业繁重为由,主张自己并未违约,能否成立?3. 周女士应否按照合同约定的“自签约日起乙方直播总流水收益的5倍作为

13、违约金”承 担违约责任?演艺类经纪合同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思,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则双方 均应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案例11-5中,周女士违反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原告同 意,擅自与第三方合作进行直播演艺活动,或发布短视频进行网络演艺活动,违反了合同条款 “被告将线上演出权独家授权予原告,被告的线上演出活动由甲方负责运作及“未经原告同 意,被告不得在本合同项下指定平台外的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及解说分享”; 此外,周女士自2019年3月开始,长期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违反了合同条款“被 告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每月在约定平台直播播出26天及以上,每日时长不得低于4

14、小时;被告 必须按质按量完成原告安排的任务,每个月完成400魅力值”,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对于周女士在斗鱼平台直播的时长及是否取得收益,并不影响其违约的事实;具有周 女士形象视频的对外公开发布,应视为对双方签署合同的违反;周女士签署合同时是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视为已经充分权衡过学业对自己履约的影响,所以构 不成对违约责任的抗辩理由。模块3短视频主和直播主播的法律角色一、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和责任“淘宝第一主播”薇娅和“口红一哥李佳琦在双十一预售当天,直播单场销售总额 超十三亿元,双十一当天两人直播间观看人次近八千万。叠加明星+主播的双重流量效应 加大

15、了电商直播的吸金力度,网红主播在直播间魔性的呐喊“所有人,买它! ”,成为 2019年电商营销的新标配。“领这个优惠券下单,简直相当于不要钱!所有女生,限时秒 杀马上开始! “太好看了吧,买它主播直播带货,在给消费者带来丰富消费体 验、促进商家产品销售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许多危害消费者购物安全的问题,如“虚假 宣传兜售三无产品“维权无门等。线上交易过程中各方主体该承担怎样的义务和 责任呢?【案例11-62014年,知名网红模特刘某,以靓丽的造型在直播间吸引了无数粉丝。刘某决定好好利 用网红效应的巨大能量,实现网红新的价值。于是便购买了搅拌釜、粉碎机等设备,利用 网上购买的百炎净、氯霉素等原料,

16、在居住的小区内自行制作、销售号称祛痘,美白有奇效的 “宝贝万能膏。销售金额近30万元。多名粉丝购买使用之后,面部出现不同程度的毁损。 得到举报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刑。基于消费者因使用刘某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引 发皮肤症状的损害事实,刘某又被消费者主张退还货款、十倍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分析:1. 如何理解刘某在网络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的法律主体身份?2. 本案中,刘某对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蔡某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对于短视频主和直播主播的法律身份问题一直是监管执法、平台、MCN机构、短视频主和 直播主播争论的核心问题。(一)直播带货中主播的法律地位“直播带货”是指主播自主或受品牌方的委托通过视频、音频、图文等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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