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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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退休增发养老金的有关规定职工退休,按国家及省现行规定可享受增发养老金的条件及标准为:1、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获省劳动模范称号一次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全国、省劳动模范增发的养老金不重复享受。1996年1月1日及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按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2、予以奖励,退休时不再增发养老金。2、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3.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一、二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国防科技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三线艰苦地区三类区工作累计满二十年的国防科技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海拔350

3、0米以上地区工作、部队服役累计满15年以上的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甘孜、阿坝、梁山“三州”工作满1015年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在“三州”工作满15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在“三州”工作满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和职工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从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 在三线艰苦地区、少

4、数民族地区工作退休享受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规定应是在办理退休后继续留住在就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否则不予享受增发养老金待遇。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和持有独生子女证的退休增发养老金规定,系四川的地方性规定,故只适用于四川省。4.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和发明特等、一、二等奖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三、四等奖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获省科技成果特等、一、二等奖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的养老金,三、四奖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

5、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5.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时凭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的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8.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增发的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份。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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