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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常识借条(2篇) 书目 第1篇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 第2篇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范文 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 始终在给大家普法,可还是有人因借条写的不对而受损失!借条不是简洁写几行字就行了,借条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爱护当事者的利益;那么,如何书写一张正确的借条?如何让借条更有法律效力?下面我整理了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供你参考。 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 案例:王某父子向挚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有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留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
2、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见,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留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示: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示:借条书写现场完
3、成、不得离开视线。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说明为“尚欠”。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见,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爱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xx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明,张某
4、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有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示: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借款缘由,“收”“借”分明。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示:写明借款用途,
5、事由列清。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xx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xx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xx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示: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议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
6、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恳求。 提示: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范文 打借条需留意的法律常识案例 案例:王某父子向挚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有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留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
7、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见,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留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提示: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提示: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
8、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说明为尚欠。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见,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爱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23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有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
9、,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提示: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借款缘由,收借分明。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示: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
10、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提示: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议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恳求。 提示: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