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委领导爱心助孤项目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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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委领导爱心助孤项目指导意见各村、镇直各单位:为促进社会和谐,倡导扶弱助困,保障全镇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促进孤儿健康成长,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领导干部结对资助贫困孤儿活动,从孤儿的衣、食、住、行、教及心理成长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开展爱心助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营造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资助人员范围1、实行领导干部带头,镇三套班子领导、各村支部书记,镇直机关主要负责人每人助养1名孤儿;2、号召副股级以上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捐

2、款捐物或结对助养孤儿;3、积极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富有爱心的企业家和社会有识之士参加到此项活动中来,可以与镇民政办公室联系,自愿结对助养孤儿或捐款捐物;4、镇民政办设立专户接受捐赠,并负责统筹好捐助款物的使用、发放,确保“爱心助孤”工程实现全覆盖。三、资助对象及资助要求资助对象户口在本镇、年龄在18周岁以下、父母双亡、失踪或父母无法行使监护人职责的贫困孤儿。年龄超过16周岁且已走上社会的孤儿原则上不再救助范围。资助方式资助者以个人名义,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结对资助。民政部门层层建立健全“爱心助孤”工程活动档案,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记录入档,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实施。资助人的义务和责

3、任1对受助孤儿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2经常通过电话、通信等形式,了解受助孤儿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加深感情;3经常看望慰问受助孤儿,尤其在春节、中秋节、六一儿童节和孤儿生日期间要向孤儿表达关爱,使受助人感受亲情的温暖;4资助人对受助人主要是给予经济资助和亲情关怀,不承担受助孤儿的监护责任和由受助孤儿个人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资助期限资助人和受助孤儿一旦确立结对关系后,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镇民政办确认,可终止资助:1受助孤儿拒绝接受继续资助的;2受助人年满16周岁,不再继续学习,能够自食其力的;3另有其他资助人资助的;4资助人因突发情况失去资助能力的;5受助人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四、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爱心助孤”工程的领导,成立镇“爱心助孤”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活动中遇到的难题,确保孤儿救助工作扎扎实实的开展。“爱心助孤”工程是全社会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配合协作,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本单位对孤儿的优惠政策,确保“爱心助孤”工程达到预期效果。党委政府纪检监察室、民政办公室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将此项工作与单位目标考核和个人考核挂钩。镇委领导爱心助孤项目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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