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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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学习解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义)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规定的修订背景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统筹立改废释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有关规章制度,是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202

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新增了首违不罚制度,明确了案件办理期限,确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公示等制度。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于2001年,对通信领域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修订和实施后,需要对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立案、证据、法制审核等方面的制度进行调整,也需要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回应。同时,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仅适用于通信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除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之外的其他工业领域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规章,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也缺乏行政处罚方面的细化规定

3、。修订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适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监管新形势、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研究和座谈。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总结实践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听取各方面意见。书面征求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以及国防科工局、烟草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研讨会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法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修订草案)。2023年4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

4、定(修订草案)。第二部分:规定的修订内容规定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一)扩大适用范围。现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适用于通信领域,规定根据当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并更名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考虑到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的特殊性,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二)增加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性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增加了行政处罚原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人员资格要求、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并调整和细化了有关回避的规定。(三)完善管辖制度。规定针对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难以确定的情况,规

5、定了住所地、网络接入地等违法行为发生地,便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确定管辖。对于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了“最先立案”管辖原则,细化了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同时,调整了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四)调整、细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条件、时限等规定。在调查方面,优化了调查取证程序,明确了执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调查等规定。在听证方面,调整了听证适用情形、听证人员等规定。在决定方面,增加了重大违法行为应当集体讨论的规定,调整了案件办案期限。在送达方面,明确了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有关要求。(五)完善执行、结案程序。调整和细化了延期和分期缴纳罚款程序,修改完善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6、政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补充完善了可以结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归档要求。第三部分:规定的全文学习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本规定所称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包括工业和

7、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管

8、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实际经营地、网络接入地、取得电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备案)所在地。第八条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

9、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管辖。两个以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7日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立案的案件应当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

10、一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于5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

11、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五条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第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12、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作必要的处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3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十八条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执法人

13、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报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

14、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三)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四)属于本部门管辖。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立案的,经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立案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案件调查通知书,告知案件调查的依据、内容、时

15、间、要求等事项。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分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收集、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经证据持有人或者执法人员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节录本或者能够证明该书证、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收集的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是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声音资料应当附有文字记录。第二十七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鉴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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