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载重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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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四篇 载重线第四篇 载重线第1章 通 则第1节 一般规定1.1.1 按本篇规定戡划载重线的船舶,其强度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认可的建造规范的各项规定,其完整稳性应符合本规则第六篇或第七篇的规定。如按本篇规定核定的干舷与船舶强度、完整稳性所决定的干舷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者。1.1.2 当核定的载重线不超过设计吃水的110%时,可不考虑对船舶强度的影响。1.1.3 具有新型特点的船舶,如执行本篇任一规定可能严重妨碍发展这些特点的研究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船舶应符合全面安全航行和将作业的海域或港口所在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1.1.4 运载散装液体货物

2、的船舶,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另行考虑。第2节 定 义1.2.1 船长(m):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艏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1.2.2 垂线:艏、艉垂线应取自船长()的前后两端。艏垂线应与在计算长度的水线上的艏柱前缘相重合。1.2.3 船中:系指船长()的中点。1.2.4 船宽(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宽()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他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1.2.5 型深(m):1) 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

3、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2) 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至甲板型线与舷侧外板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处理。3) 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跨越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较低部分甲板的延伸线。1.2.6 计算型深(m):1) 计算型深()系指船中处型深加该处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当露天干舷甲板设有敷料时,再加。式中: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本节1.2.10.4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

4、的总长。2) 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船宽()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面积。1.2.7 方形系数:方形系数()按下式计算: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轴包套;对其他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处的型吃水;最小型深的85%。1.2.8 干舷:核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1.2.9 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舷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

5、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延伸线取为干舷甲板。应船东要求并经验船部门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在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取为干舷甲板。当较低的一层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1.2.10 上层建筑:1.2.10.1 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的4%。后升高甲板

6、视为上层建筑。1.2.10.2 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1) 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2) 此项端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本篇2.3.3要求的门;3) 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桥楼或艉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在这些上层建筑内有供船员随时使用的其他方式,经通道前往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1.2.10.3 上层建筑的高度:系指在舷侧从干舷甲板横梁上缘量至上层建筑甲板横梁上缘的最小垂直距离。1.2.10.4 上层建筑的长度():系指上层建筑位于船长()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1.2.11 平甲板船:系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

7、舶。89第2章 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 适用范围2.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但不适用于:1) 长度小于24m的船舶;2) 150总吨以下的船舶。2.1.2 长度小于24m或150总吨以下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规定执行。2.1.3 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验船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不合理和不适用本章各项规定时,应另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来勘定干舷。第2节 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2.2.1 甲板线甲板线系长为300mm和宽为25mm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勘划在船中处的两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2.2.1所示

8、)。如按此勘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两舷某一适当位置,但应对干舷作相应校正,并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注明。图2.2.12.2.2 载重线标志2.2.2.1 渔业辅助船舶载重线标志系包括外径为300mm、线宽为25mm的一圆环,和与圆环相交的一条水平线段,该线段长为450mm,宽为25mm,其上边缘通过圆环的中心;圆环的中心位于船中,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在圆环两侧加绘表示核定干舷主管机关的简称字母ZY。字母高115mm,宽75mm。如图2.2.2.1所示。2.2.2.2 渔船载重线标志须在渔业辅助船舶载重线标志上,加画一条宽为25mm垂向线段,该线段中心与圆环圆心

9、重合,线段长度不超出圆环的范围。如图2.2.2.2所示。2.2.3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2.2.3.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勘划的载重线的各线段,为长230mm和宽25mm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540mm处宽为25mm的垂直线相垂直,并位于垂直线的前方。所用载重线表示如下(如图2.2.2.1和图2.2.2.2):1) 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圆圈中心且标有“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2) 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3) 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4) 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5) 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

10、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直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他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6) 热带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直线后方。图2.2.2.1图2.2.2.22.2.3.2 如船舶由于航行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免予勘划。2.2.3.3 如对船舶核定的干舷比按本章规定的最小干舷为大,并且载重线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按本篇规定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只需勘划淡水载重线。2.2.3.4 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冬季载重线与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相同时,则此载重线只需标出“W”。2.

11、2.3.5 本规则的其他规定或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垂直线后方,并与垂直线垂直。2.2.4 勘划标志的细节载重线标志应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对圆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2.2.5 标志的鉴定在验船部门或验船师根据本章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性地勘划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船舶载重线证书。第3节 核定干舷的条件2.3.1 供给船长的资料2.3.1.1 应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

12、计和类别的船舶,验船部门认为不必要时,此要求可以省略。2.3.1.2 应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有关稳性资料,以使他在不同营运条件下作为核查船舶稳性的依据,并将资料副本一份提交验船部门。2.3.2 上层建筑围壁封闭上层建筑的露天围壁应结构坚固,并应得到认可。2.3.3 封闭上层建筑的门2.3.3.1 封闭上层建筑围壁上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围壁上,并应用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围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他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围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围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2.

13、3.3.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围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mm。2.3.4 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位置本规则规定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1) “位置1”在露天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艏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2) “位置2”在位于从艏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后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2.3.5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他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本节2.3.6和2.3.7的要求。2.3.6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保证风雨密的舱口2.3.6.1 舱口围板

14、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在“位置1”时,为600mm;在“位置2”时,为450mm。对于渔船,在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舱口围板高度可降低至300mm。2.3.6.2 舱口盖1) 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mm。2) 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m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mm。渔船的木质舱口盖的厚度可按每100mm自由跨度4mm计算,但不小于40mm。3) 如舱口盖为钢质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当船长为24m时,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9.81kPa来计算;当船长为90m时,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6.19kPa来计算

15、。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口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7.36kPa和12.14kPa。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2.3.6.3 活动梁当支承舱口盖的活动梁为钢质时,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当船长为24m时,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9.81kPa来计算;当船长为90m时,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6.19kPa来计算。并且按此计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极限强度的最低值。梁的设计应使在该负荷下其挠度不大于跨距的0.0022倍。在“位置2”的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7.36kPa和12.14kPa。中间长度的船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2.3.6.4 箱形舱口盖1) 当采用代替活动梁和舱口盖的箱形舱口盖为钢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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