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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备品备件管理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以下简称继电保护设备)的运行管理,缩短现场消缺时间,提高继电保护投运率,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结合山东电网实际编制。1.3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网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设备。山东电网各并网电厂、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等有关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1.4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建立或完善相应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设备备品备件(以下简称继电保护备品备件)管理制度。1.5 本规定由山东
2、电力调度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备品备件库的建立2.1 各单位对所管辖的继电保护设备,均应配备相应的备品备件,以满足运行消缺的需要。2.2 基建工程项目中,应采购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须的继电保护备品备件。2.3 在每年的检修费用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继电保护备品备件费用。2.4 电网内归属同一发电公司的电厂,可由发电公司统一安排建立备品备件库。3. 备品备件的来源3.1 基建工程项目设备合同中订购的备品备件;3.2 根据运行需要续订的备品备件;3.3 损坏设备或退役设备中的可利用部分(含改造工程换下的可利用部分)。4. 备品备件的管理4.1 应设专人负责建立、完善备品备件台账,对不
3、同种类继电保护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备品备件的使用应履行必备的手续。4.2 根据备品备件的特性,保证相宜的环境条件,按期测试并做好记录,确保备品备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4.2.1保管继电保护备品备件的环境条件: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大气压力86kPa106kPa;保管室内无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以及雨、雪的侵害,并能够防止静电影响。4.3 每年应对继电保护备品备件库定期进行补充,对更换下来的备品备件,要及时安排返厂维修,确保所有备品备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4.4 备品备件必须保存到本单位最后一套同类型继电保护设备退出运行为止。对退出运行和无法修复的备品备件,应通过相应的手续
4、进行报废。4.5 每年12月,各单位应将省调管辖继电保护设备的备品备件情况书面上报山东电力研究院。5. 备品备件的配置原则5.1 对新投运的新型进口继电保护设备,宜配备整机备件。5.2 各类继电保护备品备件的配置原则5.2.1 对220kV及以上系统的线路保护设备(含收发信机、接口装置、远跳等辅助保护)的电源板、功放板、出口板等易损件,应按型号或类型配置一定数量的备件板。如果一种型号保护装置数量超过10套,宜配备整机备件。5.2.2 母线保护、变压器保护、发变组保护5.2.2.1 对220kV及以上系统微机型母线保护、变压器保护及发变组保护的电源板、功放板、出口板等易损件,应按型号或类型配置一定数量的备件板。5.2.2.2 对220kV及以上系统非微机型母线保护、变压器保护、发变组保护内部的重要插件(如电源、差动、出口)或继电器(如差动、出口)等,必须分别按型号或类型配置备件。其他元件酌情配备。5.2.2.3 对变压器保护的瓦斯继电器,应配备完整备件。5.2.3 对安全自动装置、电抗器保护的电源板、出口板等易损件,应按型号或类型配置一定数量的备件板。5.2.4 对故障录波器等其他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配置相应备品备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