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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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关于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文化厅(局)邮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扩大经营商品品种范围,更好地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连锁经营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大局出发,在专营商品经营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简化手续,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且经营管理比较规范的连锁店予以支持。二连锁店办理批

2、准手续(或许可证)后,可以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三对于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总部及其门店均需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具体可以由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予以办理;对于已经取得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店,其门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但需持有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衣办理相关的登记。四连锁店要从专营商品的合法渠道统一进货,并由总部对门店实行统一配送;连锁店的总部及其门店非经特别授权不具有专营商品的批发经营资格(总部对其门店的配送业务除外)。五连锁店经营专营商品和代办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门店在经营专营商品中出现的问题由总部负相关责任。六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连锁店比照上述精神,进行卷烟制品(包括进口卷烟)的经营试点。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另行制定。七各地经委贸(经委计经委)商业(贸易)厅(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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