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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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 监察稽核制度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之九 监察稽核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 规范公司特定客户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的投资管理行为, 防范投资管理风险, 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内控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C基金”), 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稽

2、核监察的对象为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员工, 工作范围包括客户开发和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客户资产投资决策、资产投资实施、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报告、客户服务、资讯管制与防火墙制度等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监察稽核工作纳入公司整体业务稽核监察工作。第二章 监察稽核工作职责第四条 公司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中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在特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 全权负责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的监察稽核工作; 2. 对特定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3. 定期独立出具稽核监察报告, 及时揭示监察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

3、意见和建议; 根据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董事长;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董事长和客户报告。第五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的稽核监察工作。第六条 监察稽核是在各相关部门自我监督控制基础上的再监督。监察稽核部依照规定的职责、权限、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工作, 与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在特定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 向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法规的咨询; 2.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督促、检查公司所有业务流程、制度规定的合规性和完善性; 3. 对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流程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层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4、; 4. 对法律、法规、制度和流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持续的跟踪并建议公司采取整改措施; 5. 向督察长报告所有违反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的行为, 并由督察长将公司或员工的重大违规行为向董事长和监管当局报告; 6. 定期和不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控制和合规培训; 7. 保持与监管机关、交易所等机构的良好沟通和联系; 8.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有关事项。第八条 监察稽核部人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和法制观念,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廉洁奉公, 公正无私; 同时还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 通晓财经、金融、证券、法律、财务等业务。第九条 监察稽核部实施岗位责任制, 明确职责, 落实责任。监察稽核工作须依法开

5、展, 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遵守公司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的条款。监察稽核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秘密, 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监察稽核部是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以外的监督部门, 对总经理负责, 不受行政、业务部门的限制, 对在稽核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只提出稽核监察意见, 不承担执行性工作。第三章 稽核监察工作目标、原则与权限第十一条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工作的目标: (一) 维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有效性; (二) 监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投资运作的合规性, 防范发生重大合规风险; (三) 通过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流程的执行情况及各项风险控

6、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保障公司旗下各类资产管理的公平性, 严防各种利益输送行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第十二条 监察稽核工作的原则(一) 全面性原则: 公司监察稽核应覆盖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业务环节。(二) 独立性原则: 监察稽核部应独立开展工作, 不受其它部门的限制和干涉。(三) 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监察稽核工作以维护基金持有人和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为先, 保障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公平交易, 防止利益输送。(四) 非执行原则: 除非公司认定有可能危及公司、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安全的特殊情况, 监察稽核部门只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

7、进建议, 不担任执行性工作, 具体的改进工作由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执行。(五) 不干预原则: 监察稽核人员应遵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从事监察稽核工作, 不得干预公司的正常运作。第十三条 监察稽核部在特定资产管理稽核监察中的工作权限包括: 1. 监察稽核部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文件和材料; 被稽查部门及员工应予配合, 不得无故阻挠和刁难。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向被核查部门索取部门内部制定的工作规则、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2) 监察稽核部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时有权要求被查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3) 公司在下达或上报文件时, 应向监察稽

8、核部发送一份, 各部门对外发布的重要文件应抄送监察稽核部。2. 监察稽核部在开展工作时, 有权查阅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 有权检查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业务的交易记录资料, 相关部门须给予积极的配合。3. 监察稽核部在执行监察稽核事项时, 有权穿越公司为控制风险和实施保密制度而设立的有形区隔和无形区隔(即通称的防火墙)。4. 监察稽核部有权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提供报表、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资料。5. 监察稽核部检查员工遵守职业操守、保密制度的情况时, 有权要求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6. 监察稽核部对被稽核部门或个

9、人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提请被调查对象注意, 在报公司领导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7. 监察稽核部发现问题后, 有权对导致问题发生的责任人以及拒绝提供证据、隐瞒或毁灭证据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意见, 必要时有权向公司领导提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第四章 稽核监察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特定资产管理稽核监察工作主要包括合规监察和内审工作, 是通过对执行特定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价, 对特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出改进建议, 从而确保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 特定资产管理内控体系健全有效, 防范和控制风险, 维护客

10、户的合法利益, 确保公司规范稳健运作。第十五条 特定资产管理稽核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做好与监管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 及时将特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传达给公司有关部门并敦促落实。2. 审查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 并监督有关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各项制度的定期更新情况; 如因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发生调整的, 稽核监察人员应提示相关部门对涉及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制度的部分进行及时更新、调整。3. 为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开展持续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性培训, 提高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4. 检查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主要包括:

11、(1) 投资范围方面的规定; (2) 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3) 费率收取方面的规定; (4) 信息披露与报告方面的规定; (5) 公平交易和防范利益输送方面的规定; (6) 客户开发和风险揭示方面的规定; (7) 资产管理合同中的所有约定等。5. 检查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和报告内容的合规性, 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等; 6. 检查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反洗钱合规情况, 包括对涉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反洗钱合规审查, 检查相关部门是否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的记录和保存等工作, 配合

12、监管机关的反洗钱调查。7. 检查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人员行为规范和职业操守的遵守情况, 重点检查员工在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利益输送、内幕交易、资讯管制、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制度执行情况; 8. 检查特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是否完整, 是否得到遵循, 以及其实际执行效果, 在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估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主要业务环节包括: (1) 投资决策的稽核监察。主要包括是特定资产管理的投资决策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投资决策会议是否定期召开, 程序是否合规, 投资决策

13、是否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决策是否有书面记录, 记录是否妥善保管, 是否对客户资产组合进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 是否进行投资管理业绩评价等; (2) 投资执行的稽核监察。主要是客户资产组合下达投资指令是否符合程序, 交易程序是否合规, 是否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组合投资指令是否进行合规性审核, 是否执行了公平交易规则, 交易行为是否正常, 是否有泄密情况发生, 是否保存了完整的交易记录, 是否建立了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 (3) 研究工作的稽核监察。主要是研究工作是否保持独立、客观, 是否建立了特定资产组合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并定期维护, 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是否通畅, 研究成果是否有效转化为投资

14、成果等; (4) 会计核算的稽核监察。主要是特定资产与公司资产之间、特定资产与公募基金之间、不同的客户资产之间是否保持独立, 是否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是否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是否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帐务处理是否与托管人保持一致, 是否及时有效地完成与托管人的对帐核算, 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是否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文件等; (5) 客户开发和服务的稽核监察。主要是客户开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推介中使用的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是否存在误导、虚假陈述或欺骗等行为; 是否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使资产委托人

15、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是否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 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 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客户信息是否规范管理, 投资管理合同的签订是否合规并经规定程序; 客户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履行了严格的客户资料保密程序等。(6) 信息披露和报告的稽核监察。主要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 信息披露和报告是否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等; (7) 公平对待和关联交易方面的稽核监察。主要是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否独立运作, 是否得到公平对待; 是否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经理与其他公募基金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是否严格分离, 是否存在相互兼任情况; 是否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不公平对待所管理的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为了公司或者员工个人利益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情况; 执行公平的投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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