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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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

5、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四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和市直单位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营及以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直单位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

6、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报相关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单位批准,待批复后组织实施。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和公示公告1、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2、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3、煤矿企业应当在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24小时内,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在矿区相关场所进行公告公示。4、

7、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或市直单位应及时将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公告公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第八条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单位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台帐、督促整改,对整改治理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重大隐患治理中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汇报整改情况。第九条煤矿企业在安全重大隐患整改期间应及时向督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告整改进度、监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第十条煤矿企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企业向相

8、应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摘牌。第十一条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拒不整改,无视政府监管,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及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1、煤矿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工作台帐,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作台帐日常管理。2、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论证、汇总,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并将分析论证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分析论证,研究治理措施,并将结果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计分析信息。4、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市直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向下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企业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和奖励1、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1)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10、的;(2)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3)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4)未在规定的期限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或报告不真实的;(5)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7)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8)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2、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1)未制定隐患

11、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2)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的;(3)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4)对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督促企业指定整改计划,未采取监控措施的;(5)隐患排查督察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措施不当酿成生产安全事故的。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等部门和单位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当事人或单位以相应奖励:(1)职工群众举报企业在排查中有未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经调查核实属实的;(2)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3)在重大隐患整改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整改难题,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晋城

12、市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安监总煤调2008162号“关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督促各级、各单位认真开展工作,向严格督查检查要安全,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要求,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和专项督查制度。一、督查组织形式重点和专项督查由市煤炭局牵头,按照市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和分包县(市、区)责任制要求,成立七个督查组,由局领导带队,带领业务科室执

13、法人员或抽调煤矿专业技术人员赴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煤矿企业进行督查,每年至少组织2次重点督查或专项督查。二、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内容: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跟班下井情况;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提取使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情况;煤矿违规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情况;企业与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2、安全基础管理情况。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安监总煤调200795号)的情况;开展“双基”建设年情况;推行安全工程帐户和实施ABC分类管理的情况;“两型三化”矿井建设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14、“五长”和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3、安全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情况;煤矿企业是否严把工人准入关,煤矿劳动用工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是否达到“四个100%”;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做到了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等。4、通风瓦斯管理情况。矿井具备完整可靠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定期维护校验,监控系统正常运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符合抽放条件的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达到抽放效果,保证抽、掘、采平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与科研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瓦斯突出矿井执行 “四位一

15、体”防突措施情况;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情况等。5、煤尘管理情况。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开展作业场所粉尘检测工作等情况。6、装备投入情况。是否按国家、省、市规定安装完善“三大系统”,并做到联网运行;是否安装完善了“三条线”,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是否安装了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高瓦斯矿井是否淘汰煤电钻,采用风煤钻。7、防治水管理情况。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探放水管理制度情况;落实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查清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情况等。8、火灾防治管理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建立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等情况。9、顶板管理情况。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等情况,执行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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