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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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 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贯彻落实 的具体方案报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确保完成“十一五”主 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需要制定具体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计划,这是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各省落实“十一 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具体体现,是实现2010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基础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厅)应充分重视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编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技 术指导,统一部署省内各地市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编制工作,将污 染

2、减排责任和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做好与发改、财政、建设等有 关部门以及中央企业减排计划的协调工作,科学论证,强化可操作 性和可实施性,统一编制本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环保总局。为加强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指导性、规范性,国家 环保总局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作为各地编制主 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综合方案、计划、年度计划的依据和参考。减排 计划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为:#一、总则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 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3、,突 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 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2、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 号)(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 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5)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7)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8)“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9) “十一五”主

4、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10)“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11) 2006 年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办法4(12)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13)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14)“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3、编制原则(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 政手段,从资源消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 管理等全过程角度提出综合性工作方案,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要充分做好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衔接,分析节能降耗工作对污染减排 工作的促进作用,重点提出各项节能降耗措施之后的现有污染源总 量减排针对性工程措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2)同

5、口径比较原则:以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005 年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计划编制范围,不在统计口径内的面源等不纳 入计划编制重点,对不削减 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工程措施不纳 入项目清单。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 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生活源三部分,现状分析和未来综 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径分类进行归纳。在基础数据逐步核准的基础上, 着重分析年际变化。(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污染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在于确定各项 工程措施,要以能形成连续稳定削减能力的硬件建设为主,将反映 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的工程因素作为核心、淘汰落后产能形 成的减排量为重点和加强监管作为配套措施。强化新

6、增量部分的预 测,不能按照GDP零增长测算静态的工程削减能力需求。各项措施的削减量要在最不利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工程富裕能力。(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应以实现从上到下的约束性指标为基 本要求,通过计划的编制,将污染减排的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 年度、部门、地区,将减排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企业。各年度计划 要有辅助性的监测和支持指标,明确工作重点和方向,便于自查和 核查。(5)可达性原则:减排计划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各地市的实际, 污染减排责任和任务落实要兼顾需求和实际可能。各项对策措施要 具有可操作和可实施性。在综合考虑新增量的基础上,做好增量、 存量、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减排目标和计划任务相互吻合,资

7、金 供给和需求相互平衡,强化可达性分析。4、口径和范围基准年:本计划编制的基准年为 2005 年,并分析 2006 年实施 进展。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一个五年规划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 和二氧化硫。各省 200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 布的统计数据确定, 2006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增减情况按照国 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正式核算数据确定。未纳入总量统计口径的污染 物排放量不作为减排计划编制重点(如面源、农村生活源) ,对二氧 化硫和COD动态变化不产生影响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 理厂)。计划编制强调属地原则,即

8、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论企业隶#属,均应包括在计划内,有关项目安排、治理计划需要做好与有关 主管部门的衔接。5、目标确定 减排目标的表达以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形式,减排目标必须考 虑新增量、工程实施进度等因素。其中,绝对量包括减排能力规模 和实际减排量,以及新增量、排放量和净减排量,相对量包括相对 2005 年的削减比例、相对于上年的削减比例,用于表示不同年份间 污染物排放量之间的变化率。(1)五年总目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污染减排总目标:国务院批复的各 省“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数。各地市五年污染减排总目标: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各 地市签订的责任书规定的数据。污染

9、物排放总量在省内区域之间分配、分解可以参照二氧化 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进行。(2)年度削减计划目标 各省级政府要按照五年总量控制目标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统筹考虑,做好年际削减目标的平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年度削减计划,应以五年期间每年计划的减排工程、措施、对 策实际形成各年度削减效果合理推算确定每年削减目标。2007、2008、2009、2010 年 4 年污染减排目标确定需要考虑本 省 2006 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统计数据实际情况后综合分析确 7 定。对于 2006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需要在后续 4 年通过综合措施 予以弥补,确保实现“十一五”期

10、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总目标。各省可以将 2007 年已经公布和报人大、政府批准的年际削减目 标作为 2007 年计划目标。 2008、2009、2010 年减排年度目标的确定 应以综合论证并经总局同意后的减排计划年度目标为依据,报省政 府批准实施。(3)各地市总量削减目标及其年度目标 减排计划要将全省的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地市,各地市、各区县的 五年减排目标要求应按照各省与各地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等为准。各地市年度目标的确定,应以满足五年削减目标总任务的各单项 措施预期进度进行安排,并应符合全省当年总的削减计划目标要求。二、现状分析1、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体情况说明本辖区 2005 年和 2

11、006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006 年主 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减变化情况。在进行现状分析和减排措施分析时,特别注意应将污染源和污 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类分析。要将各地污染物排放总量分解到发表 调查单位、非发表调查单位和生活源三部分(其中二氧化硫重点调 查单位还要分解到火电行业) 。对于削减方案应按此进行分类,有条 件的地区,预测也应落实到这三类。2、各市(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将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省内各市(地) 。 8与此相对应,需要说明各市(地) 200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2006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增减变化情况。3、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说明本省

12、主要排污行业(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电力、钢铁、有 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造纸、纺织印染、食品酿造等行业) 2005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2006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增减变 化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照环境统计发表调查 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分别说明其排放情况。 火电行业要逐一列出全口径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煤炭消耗量 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数据要与辖区内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一致。本省总量削减任务已经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的,也要相应 说明重点排污单位 2005 年和 2006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 2006年 排放量变化情况。4、减排战略和重点分析

13、基于本省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现状,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行 业发展状况,结合“十一五”经济发展速度和产业结构变化形势预 测,评估总量减排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分别按照行业、地区和污 染源种类对总量削减可能及削减潜力进行分析,提出本省减排重点 方向和重点途径。三、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 在总量现状分析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污染物的9排放趋势和新增量做出科学分析和定量预测,这是减排计划编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从全国来看,在“十一五”年均经济增长速度10、节能降耗任务如期完成、新建项目环保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将分别增加二氧 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 370万吨、 430 万吨,总量削减的任务远高于 静态削

14、减量。各地应科学测算新增量,合理提出减排工程需求,避 免污染减排综合措施不充分、不到位。新增量的预测,以省为单位进行,按照确定的方法,确定 2010 年比 2005年和 2006 年的新增量。有条件的地区年度新增量可细化。新增量的预测采用产污系数法和排放强度法两种方式。其中城镇生活COD预测采用产污系数法,工业COD工艺产品二氧化硫预测 采用排放强度法,煤炭消费量法测算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硫也属于产 污系数法。1、社会经济发展情景预测(1)城镇人口预测可采用城镇常驻人口或者非农业人口进行测算,其口径应与 2005 年环境统计一致。总人口、城市化率等数据优先选用本省规划数据。应注意总人 口、城镇化率

15、各年有所差异,进行年度预测的,可以按照不同年份 相同比例进行处理。(2)经济发展预测主要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新增能源和煤炭消费总量等。国内生产总值预测:按本辖区规划纲要中确定的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和参考2005年、2006年实际GDP曾长速度,确定本辖区国 内生产总值预测值。对于 2005、2006年实际GDP发展速度高于规划 数据较多的,需要适度调高 GDP曾速预测数据。新增能源消费量预测包括新增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量和电 力煤炭消费量。根据基准年单位 GDP能耗、2010年GDP本省单位 GDP能耗降 低数据(以国家下达或签定的节能目标责任书数据为准)确定 2010 年能源消费总量,扣去基准年能源消费总量,即为 2010年同基准年 相比新增能源消费总量。辖区内有“十一五”能源规划数据的,可以直接采用。根据基准年煤炭在能源消费量的比例,确定201 0年煤炭消费量(原煤=标准煤炭X 1.4 ),扣去基准年煤炭消费总量,即为2010年同基准年相比新增煤炭消费总量。电力煤炭消费量根据电力生产弹性系数和火电在发电量的比例,确定2010年新增火力发电量,按 320克标煤/kwh,确定2010 年同基准年相比新增电力煤炭消费总量。2、COD新增排放量预测工业和城镇生活 COD排放合计为全部 COD排放量。面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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