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违纪员工企业常犯的三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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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违纪员工公司常犯的三大错 -0-17劳资协调劳资协调劳资协调微信号lazietio功能简介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劳动关系协调信息、劳动关系协调案例、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辅导由于5年前的违纪行为,施先生被公司开除了。公司年后“迟来”的开除究竟与否合理?近日,杨浦法院判决该公司以施先生在至期间严重违纪为由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局限性,应当支付施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4万余元。,施先生应聘至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也获升迁。7月,领导与施先生谈话,并制作了谈话记录:施先生承认至间,工作中的“账外账”没有通报,在工作移送过程中也没向继任同事移送账目。随后,公司以施先生存

2、在重大违纪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杨浦法院觉得,施先生违纪行为发生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予以解决,此后多次与施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故可以视为该公司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对施先生的违纪行为放弃了主张,遂作出判决。 国内曾经有过这样的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明职工出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她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虽然因条例的整体失效,该条款已不再合用,但对于劳动者违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是应及时作出解决。除理解决不及时外,公司解决违纪员工尚有哪些常犯的错呢? 错误一:采集违纪证据不合法 【案例回放】王女士是一家航空公司的乘务长

3、。公司以王女士在工作中失职,导致其在航空运送服务质量工作会议中遭到投诉为由,让王女士暂停原工作岗位,每天到办公室进行检讨。公司还表达,只有认真检讨才干重返原岗位。 王女士为了早日重返岗位,多次进行了书面检讨,但公司每次都说她的检讨不够深刻。王女士称,其后她在公司规定下违心地在对方准备好的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并按公司规定的方式写了检讨。但公司并没有兑现让王女士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反而以她严重违背规章制度为由下达告知解除了和她的劳动关系。 于是,王女士将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办理有关手续。【说法】劳动合同法将员工严重违纪设定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步规定,因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规定,用人单位在解决违纪员工时要有证据,涉及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等,当事人的事件阐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所有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限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到调解合同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波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因此说一般状况下,王女士的检讨书是可以作为严重违纪的证据的,但还需其她证据

5、如她人投诉等形成证据链。此外,如果王女士可以证明公司在规定她写检讨书时,曾有让她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公司不能以王女士的检讨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需指出的是,诸多员工走上司法程序后,之因此败诉,就在于有不利证据落在单位手中。 因此,员工在落笔之前应当尽量弄清晰老板请你写保证书或签字的意图,不要为求检讨可以过关而不顾事实乱写一通。 错误二:同一件事惩罚了两次 【案例回放】张先生到嘉善一家电磁兼容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张先生在生产车间与生产主管发生争执、扭打,但未导致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当年月13日,公司以张先生在生产车间辱骂上级、态度极端、为打架参与者为由,予以她记大过处分。7月1日

6、,公司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同年月26日,张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规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755元。未获支持后,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祈求,二审维持原判。【说法】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此规定是“一事不二罚”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其目的是避免反复惩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固然,用人单位对于违纪员工进行处分,不同于行政惩罚。 但是,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惩罚,但是一旦用人单位做出了惩罚,也就意味着劳动者已经为其行为承当了相应的责任。因此,针对一次违纪行为一般只能惩罚一次,一

7、事不能两处(不是说一事不能并处),否则用人单位将拥有过度惩罚的权利。这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相应不同限度的违纪行为分别明确不同梯度的惩罚措施,而不能随意进行处分。 嘉善的这家电磁兼容有限公司觉得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张先生“严重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生产车间员工惩罚细则第七条的规定。而第七条的内容为“在车间内与班长、车间主管争执,吵闹者一次罚款100元,一月内合计2次者予以解雇;打架者予以开除、扣除当月工资并送公安局解决”。但因公司已在月1日对张先生作出了记大过处分,其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背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错误三

8、:解除合同未告知工会 【案例回放】张先生从5月起就在常州市一铸锻公司工作,担任炼钢炉水泵工。水泵房工作时间实行二班制。月9日,张先生上晚班,于次日上午7时下班。此时,接班人李先生尚未到岗。上午7时04分,该公司高配房变压器跳闸停电,水泵停止运转,后电源重新接通。因水泵房无人重新启动水泵,导致中频炉冷却水停供,致炼钢炉感应圈被击穿,炉内钢水报废。 本次事故导致了直接经济损失3万余元。公司对两人作出了开除出厂并分别罚款300元的解决。一种月后,张先生向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万余元。公司不服,于是向武进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觉得,按照有关规定,该公

9、司开除张先生前,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已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并获得工会的批准。据此,该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万余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常州市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规定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解决成果书面告知工会。 最高院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

10、,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告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祈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这条规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违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并强化了工会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中的作用。由于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违法亦属于违法。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告知工会,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从而在程序上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同步,法律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对的履行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解除权。只要用人单位通过合理方式补正了有关程序,及时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的,可不再承当补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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