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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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24号1997年7月15日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

2、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

3、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

4、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

5、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

6、,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第十二条

7、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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