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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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碳金融起源于国际法促进有效减排的经济手段的应用。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中独树一帜的发展模式。随着碳市场和碳信用的建立发展,国际法框架内外形成的碳交易都需要碳金融的支持和保障,而碳金融自身的发展也需要在国际法框架内获得公平和效率。因此,对碳金融概念的辨析及其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面临题目的评析,将能推动碳金融在国际法规制下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碳金融;国际法 一、碳金融溯源 “全球和地区各级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环境变化,并可能已达到临界点,而超过这一临界点就有可能出现迅速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变化。这种前所未有的变化,是由于人类在日益全球化、城市化和产业化的世界上从事活动,导致货物、服务、资本、职

2、员、技术、信息和劳动力的流通不断扩张造成的。”。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2008年发表的评估报告地球天气系统的引爆点(Tipping elements in the Earths climate system)对影响未来天气系统发生变化的、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关键临界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严重的未来天气变化挑战,提出一旦天气变化突破“引爆点”,就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引发更为严重的天气系统变化,并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科学已经证实了天气变化危机的严重形势,以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为核心的国际行动必须在国际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经济、金融等市场经济手段,才能应对天气变化危机的同时促进可持续性发展。

3、 (一)环境金融的产生 以金融市场为依托所进行的金融活动,除资金融通外,还包括非资金融通的活动,如规避风险的金融衍生交易,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保险活动等。联合国统计署有对金融及相关服务的统计,该项目大体上包括:金融中介服务;投资银行服务;非强制性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服务、再保险服务;房地产、租借、租赁等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规定,金融服务包括所有的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所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金融日益成为以国际贸易为核心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气力。同时,为使

4、日益严重的环境题目和各国经济发展的需求相协调,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指引的发展路径必然需要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寻求本钱效益的均衡点。当经济手段通过法律的确认而广泛应用于解决环境题目的时候,以资金融通为核心的金融因素顺其自然地与环境题目联系起来了。 按照1993年创立的美国环保局环境金融中心(Center for Environmental Finance,CEF)的理解,由于解决环境题目的本钱在迅速增大,国家应对环境题目的能力越来越脆弱,主要原因就是资金缺口巨大。因此,国家需要制定长期的环境筹资战略,以充分利用金融工具规制环境题目。CEF通过金融专业职员的工作,通过环境财务咨询委员会(EFAB),

5、以及环境金融中心依托的8所大学,寻求降低本钱,增加投资,并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开展能力建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私营部分协调解决环境题目对金融的需要。美国传统英语词典(AmericanHeritage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2000)将“环境金融”解释为:“旨在应对环境危机的诸多题目,以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保护环境。”Sonia Labatt和R,R,White在2002年出版的环境金融:环境风险评估及金融产品指南一书中以为,环境金融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将环境因素引进金融理论和实践中,开发“为转移环境风险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全球惟一

6、的环境金融杂志(Environmental Finance magazine)则将范围广泛的涉及金融的环境题目,概括为天气风险治理,可再生能源证书,排放市场和“绿色”投资等内容。Sonia Labatt和R,R,White更从金融产品的角度熟悉环境金融题目,以为环境金融研究所有为进步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设计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有:包括绿色抵押在内的银行产品;天气衍生产品;社会责任投资市场中的绿色基金;可交易的排放减少信用;巨灾债券;以及基于温室气体减排信用而开创的金融产品。 (二) 国际法框架下碳金融的发展 随着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市场经济模式一体化的完成,在联合国天气变化框

7、架公约(UNFCCC)之后,1997年签署,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有效应对天气变化设计了以市场为基础的3种灵活机制。使得市场化手段开始在全球范围内为进步“天气公共物品”的稀缺性资源配置的效率而发挥作用。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各产业化国家温室气体限排和减排义务的规定都是用CO2减排量来计算,所有其他5种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CO2的减排量(CO2当量)。因此,基于温室气体减排而产生的信用即可统称为碳排放减少信用。随着碳信用的产生,碳市场和碳交易开始发展。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交易规模明显增长,2007年达到640.35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的6

8、倍,碳市场发展成为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同时,与碳交易相关的贷款、保险、投资等金融题目相应产生。可以说,由京都议定书规制的碳排放减少信用而开发的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上述环境金融的组成内容,但具备了碳金融的独特内涵。碳金融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金融体系应对天气变化的重要环节。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天气变化、灾难治理三重环境目标提供了一个低本钱的有效途径。深进研究碳金融题目,需要从经济、金融、国际法的多个层面综合考量,为进一步研究其存在题目和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世界银行碳金融部分以为,碳金融提供了各种金融手段,利用新的私人和公共投资项目,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缓解天

9、气变化,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因此,碳金融可以理解为应对天气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碳金融发展必须依托全球碳市场,目前这个市场由京都机制下两个不同但又相关的交易系统组成:一种是以配额为基础的交易,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芝加哥天气交易所和英国等排放交易市场创造的碳排放许可权;另一种是以项目为基础的减排量交易,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国际金融公司(Intem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下设专门机构Sustainable Fi-nancial Markets Facility(SFMF)开展“可持续发展和减轻天气变化领域的金

10、融服务”。IFC 还专设碳金融机构,直接为合格的买家和卖家提供碳融资服务。该机构指导并支持私营部分参与不断变化的碳市场,通过碳融资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创建长期信贷风险的新兴市场。IFC开发的碳融资产品和服务包括:碳交付保险、销售碳信用额度现金流的货币安排、富碳产品与营业的债权和资产安排、与天气中介机构与政府合作以各种资本运营手段促进碳信用的实现。 二、碳金融的国际法基础 UNFCcc规定发达国家(附件二缔约方)。必须提供新的和附加的资金来源,以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履行(公约。为推动这一议题,公约建立了向发展中国家分配资金的融资机制。该机制由公约缔约方会议(COP)指导下的全球环境基金(GEF)运

11、营。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范融资机制之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国际法基础。 (一)uN Fccc和京都议定书 UNF CCC作为一个造法性条约,定义了“天气变化”、“天气系统”、“温室气体”、“库”、“汇”和“源”等法律概念,并原则性地规定了公约的目标、承诺、研究和系统观测、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科技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资金机制、信息交流、争真个解决以及公约的生效、保存等诸多题目。公约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列出了发达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国家的名单,明确规定了各附件所列国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承担具体承诺。1994年3月公约生效。1997

12、年COP3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议定书附件B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可以采用本钱效益最佳的方式来削减排放温室气体开创了灵活机制;答应产业化国家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本钱较低的活动来折抵部分温室气体的减排量;为解决发展中国家履约所需资金而设立资金机制;为确保缔约方履约,减少或杜尽不遵约的情况而设立遵约机制。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以1990年确立的排放量削减水平为基线,将于20082012年间把6种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减少5.2。参与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已同意到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的水平降低5。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13、。截至2009年3月31日,共有191个缔约方,其中附件B国家39个。 公约缔约方会议自1 995年至今已经举行了14次会议。2007年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谈判包括缓解和适应天气变化两方面内容,核心议题包括资金和投资方面的激励、技术开发和转让等。2008年底波兹南召开的联合国天气变化谈判(COP14),由于分歧巨大只启动一个帮助最贫穷国家适应天气变化的基金。各发达国家为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减排目标,都迫切需要在2009年年底之前达成替换协议。因此,2009年将是繁忙的碳外交谈判年。2009年3月29日,联合国天气变化谈判会议在德国波恩拉开帷幕。会议旨在为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

14、的联合国天气变化大会达成新的减排协议展平道路。与会代表希看能在波恩制定出新协议的第一个谈判草案文本,而协议草案应明确解析4点题目:首先,产业化国家的责任,及其如何通过各自设定的目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发展中国家该如何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第三,融资题目。发展中国家的首要顾虑在于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让它们参与减排却不提供资金支持是不公道的。第四是治理。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机构,治理用于适应和减缓天气变化的相关资源,给发展中国家同等的发言权,并确保它们自由地使用为其清洁发展所提供的资源。假如2009年底在哥本哈根没有达成一份包括所有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协议,就会对UNFCCC进程及其取得成果

15、的能力提出严重的挑战。 (二)“灵活机制”创立的碳信用市场 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包括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 Trading,ET)、第6条规定的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以及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统称为“灵活机制”。前者是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后两者是基于项目的交易机制。京都议定书建立的“灵活机制”又称为京都机制。 1京都机制的基本规则 排放贸易机制仅限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才可参与,由于议定书附件B国家被分配了“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的基准年或基准期百分比,

16、他们可于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进行“分配数目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公约附件一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以得到的碳排放配额(一个AAU即是1吨CO2当量)。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基于排放贸易机制的确立,一种以排放减少或消除量为形式的新的商品被创造出来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假如需要超过其被许可的排放量,可以从拥有富裕排放量的附件一国家以现货交易的方式购买AAUs。由于二氧化碳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此类交易被统称为“碳交易”。由于“碳”成了和其他商品一样受人们关注和交易的对象,“碳市场”就自然形成了。 儿和CDM被成为基于项目的交易,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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