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R.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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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设计及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企业的宝贵财富。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总结、评优、推广应用及兑现奖励,对激发我院公司员工创新热情、增强员工荣誉感、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我院公司科技工作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院公司科技成果的保护、新产品(技术、设备、工艺、材料)和、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内部使用和对外转让)和院优秀科技成果评选管理。第三条 院公司科技成果包括: 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成果; 优秀工程咨

2、询和工程设计成果; 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成果; 国外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消化、吸收、开发应用成果;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编制成果; 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成果;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成果; 优秀技术与管理专著和论文成果; 发明专利及优秀专利成果; 环保、节能、资源利用等社会公益性成果。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技术管理部为院公司科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院公司科技成果申报、以及科技成果保护及管理、成果推广应用管理,负责组织院优秀成果的评选。第五条 院公司各部门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实施部门。 国际、国内业务部是工程设计科技成果的推

3、介和转让的管理部门。 设计管理部是工程设计科技成果工程设计应用管理部门、,各专业室和各工程设计项目组是科技成果工程设计实施部门。各专业室是工程设计成果应用保证部门。 技术管理部是科技成果装备化管理部门,技术中心和振兴公司是成果装备化实施部门。第六条 院优秀成果的评选一般由技术管理部组织来自设计、科研、管理的915名专家组成公司技术委员会对公司科技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根据成果的实际情况,评审时可设专业评审组报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第七条 成果完成者是为优秀成果申报申请的文件的组织者和主要答辩者。第三章 科技成果保护第八条 执行院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院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

4、成的科技成果,属职务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归院公司所有。成果完成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和受益等权利。对于院公司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必须采用适当的形式标明该成果是院公司成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已有或变相占为已有。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仍要就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生产经营对外进行合作的,应签定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义务、承担的风险等,以确保院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十条 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参与者和其它接触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均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研究成果需要按技术秘密处理的,其项目组应制定技术

5、秘密保护方案,并报技术管理部批准。第十一条 所有科技成果都必须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归档。第四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进行推广与应用主要方式是内部使用(工程设计和装备制造)和对外转让(含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共同实施、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等)。第十四条 成果评级评审与发布:技术管理部定期(每年年底)和不定期(科研项目、业务建设结题等)组织公司技术委员会有

6、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审并形成科技成果应用建议,经院公司长总经理签批后,于次年初向全院公司发布内部强制和推荐使用应用科技成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议转让成果和限制使用成果。专家评审办法详见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内部使用: 工程设计:设计管理部按照公布的使用应用标准成果,督促和检查设计项目经理和专业室实施。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工程设计项目管理制度。 装备制造:技术管理部按照公布的应用成果使用标准,督促和检查工程技术中心和振兴公司实施。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装备制造管理制度(需新编制度)。第十六条 对外转让: 凡涉及院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的对外转让、许可使用、推广、

7、应用、出售、成果转化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院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并经院公司审批。 涉及院公司科技成果的对外技术合作合同,由国际、国内业务部拟定合同书,经相关部门汇签后,报主管经营院副总经理长批准实施。 在院公司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需对外征寻合作者、投资方或制造厂商时,应报技术管理部组织审议,由主管科研副总经理院长批准。必要时也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优秀科技成果、优秀设计/咨询评选奖励按照中铝公司“关于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铝业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对我公司科研、专利、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设计、咨询创优等工作做出如下奖励规定。科技成果获

8、奖奖励:国家级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功勋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标准如下: 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标准 单位:(元)奖级国 家 级获奖难度大,原奖励金额分别为5/3/3/2/0.5/0.3省 部 级等级一二一二三金额150,000100,00050,00030,00010,000说明:奖励如有政府/上级拨款的,按拨款数额全额下发,公司不再奖励;若无政府/上级拨款,则按上述标准由公司财务支出下发。重复获得多级政府/上级奖励时,按获奖的最高等级奖金额发放,不重复计发

9、。原则上课题负责人的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30原为50%,由于数额加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奖励:承担国家、中铝公司或公司自立的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取得的成果,在公司所属企业实施产业化应用,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到公司外企业,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转让单位的有功人员;科技成果应用于公司工程设计中,显著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成果应用完成后的1至5年,可根据该成果产生的税后利润分年度、按比例提取奖金,提取比例见下表。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奖励标准税后利润(万元)年 份 100500500100010050005000第1年5555第2年4444第3年333第4年22第5年1应用于工程设计的科

10、技成果,其价值有公司技术委员会评估,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承担政府/上级资金支持项目奖励:鼓励公司科研人员积极承担各级政府以及上级主管单位资金支持科技项目,对积极争取立项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司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支持资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取,比例见下表。政府/上级资金支持项目奖励标准资金数额(万元)资金来源 010010050050010001000各级政府54.543.5中铝公司43.532.5中铝国际3.532.82.5奖励按资金实际到账时间兑现,每次额度按实际按到账额度的70%核发。项目通过验收、项目资金全部到帐后,兑现全额奖励。优秀设计/优秀咨询奖励: 优秀设计奖励标准 单位:(元

11、)奖级国 家 级获奖难度大,原奖励金额分别为5/3/3/2/0.5/0.3省 部 级等级一二三一二三金额50,00030,00020,00030,00020,00010,000 优秀咨询奖励标准 单位:(元)奖级国 家 级获奖难度大,原奖励金额分别为5/3/3/2/0.5/0.3省 部 级等级一二三一二三金额40,00020,00010,00020,00015,0008,000申报专利获批准后的奖励:每项专利发给专利发明人奖金4,0005000减为4000,目的还是提高质量,在转让时予以补偿。元整,分两次发放。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给专利发明人奖金2,000元;发明专利证书后,发给专利发

12、明人奖金2,000元;每项专利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2,0003000减为2000元整,分两次发放。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1,000元;收到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发给专利设计人奖金1,000元;由我公司实施推广应用或进行技术转让的专利,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视同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的奖金不低于该专利应用奖励奖金的30%。奖级国 家 级获奖难度大,原奖励金额分别为5/3/3/2/0.5/0.3省 部 级第五章第十七条 院每两年举办一次优秀成果评选。并设立技术研发、工程咨询、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基础管

13、理、发明专利、成果推广应用等优秀成果奖。(各项评选标准见附件3)第十八条 凡经过院内结题验收、上级(业主)组织鉴定(审查)或已建成投产一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等成果均可申报对应院内成果奖项申请,院在已评选出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推荐参加上级优秀成果评选。第十九条 集体成果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咨询负责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并按附表要求填写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条 发明专利和论文成果由第一署名人向技术管理部提出,并按附表要求填写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 技术管理部整理并初审后,报主管院领导,经院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院内网上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争议期,逾期不予受理。无实质

14、性异议后,于院科技工作会上予以宣布、表彰。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予评审和缓评项目,技术部应及时将理由通知申报部门,待充分补充完善,符合申报条件后,可在下一次申报或复评。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持有异议,应在规定的争议期内书面实名技术部提出,并应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对实质性异议,由技术部负责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自行协调解决,但应技术部备案。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授奖单位和个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第二十五条 成果资料管理按院科技成果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评选原则:坚守诚信、公正、科学精神,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成果评价的规程规范,保守被评价对象的技术及商业秘密,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第二十七条 各奖项设立: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达到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条件的,院可临时决定设立特等奖第二十八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 各级获奖项目获奖人员按以下规定名额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特等奖: 不超过15人;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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