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农民负担——农业税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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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概述农业税为例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我国解放后,从大的结构来划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初期阶段。解放以来,政府对农民采取的是轻徭薄赋的政策,农民负担并不重,农业税也很轻,这一阶段农民负担,实际上一方面是量很小,另一方面,也是隐形的,农民上交的税费都由集体统一交了,农民个人没有体会。第二个阶段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改革开放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收入逐步有所提高,也就在这个时候,一些地方也因此开始出现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农

2、民负担重的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侵犯农民利益,随意向农民伸手,以各种名目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乱摊派,引起了广大农民群众不满,影响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于是中央开始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下达文件,建立机构,这是第二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就是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的,从安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我们大体划分了这样三个阶段,纵观这项工作我们看到,农民负担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几个关系问题。国家、集体、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历来有之,只是不同时期表现的方式、方法的程度不同而已比如说,按农民与国家、集体、各部门的利益分配的关系,分为国家负担、集体负担,另外就是部门的负担,部门乱

3、收费。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是农民的心理负担。农民心理负担,农民的心理在前几年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干部注重从政形象,积极为农民办实事,来转变农民对干部的一些看法。 目前农民承担的主要税费项目。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在部分地方试点的基础上,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大家知道这就是中发2000年7号文件,第一个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文件,中央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市选择少数县市试点。2001年,江苏省及其他省份的部分县市也

4、开始了试点工作,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展开。大致在全国20个省份开展试点,当时试点地区人口是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3/4。2003年,在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国各地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这是税费改革的一个大致背景。下面我们讲一下农民应该承担的税费项目。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应该负担的税费项目,主要有,第一,依法交纳的农业税。第二,农业税附加和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第三,经中央和省一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特定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建房收费,外出务工人员收费,中小学杂费、结婚证书工本费等。第四,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缴纳的经营性收费,比如税费、电费、邮电资费

5、、农机服务费、合作医疗统筹费用等,这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下面我分别讲一下这四个方面的有关政策,也就是开始我们的第一讲,农业税政策。 一,农业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中央明确,试点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轮土地承包制度,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计税土地要发生增减变化了,农业税要进行相应的条件。说农业税增收机关在核定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对因自然灾害、合法征占减少的土地,应据实核减,对未经合法审批,因长期建设占地,农村兴

6、办工业事业占地等因素减少的计税土地,也应据实核减,不得将这部分面积计算到农业税负担,平摊到农民头上,也就是说,要据实核减。 二,新增试点地区核定常年产量,可依据改革前连续5年实际平均产量,并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这是对常年产量的核定,要得到农民认可。 三,农业税计税价格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区粮食市场价、保护价和农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这是第一点,讲农业税的具体政策,包括农业税税率及计税要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讲一下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工作,也就是农民税的征收工作。 因为按照中央税改政策,农业税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与正税同步征收,所以我们这里一起

7、讲一下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政策。 一个是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实物还是征收代金,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是对征收人员的规定,中央明确,试点地区要实行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征税,聘请协税员协税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农业税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也可以由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结算粮款时代扣代缴,这是征收的主体。再讲一下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是干什么的。 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应积极协助征税机关,做好农业税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但不得代行执法权,非农业水税征收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也就是说,征税人员是财政或者税务机关的人员,其他人员,包括乡镇政府和村里组织人

8、员都是协税人员,协税,护税人员,你不要越位,你没有权利去收税款,你不是征税主体,出了事就要查你。 第三,对征收地点,中央也明确,要逐步实现农业税征收方式,由上门征收,向定点常年征收转变。我们有的省,有计税大厅,或者乡镇粮政点,是农民去交税,而不是你直接去上门征收,要逐步转变征收地点。 第四,对清收各种税费违欠的规定,中央明确,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前发生的农村税费违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做处理。对税费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违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制定还款计划,依法逐步清收。也就是说,对农村税改前的农村税费违欠,包括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采取先挂账的办法,等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9、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做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贫困农户,要按政策规定,切实减免其税费违欠,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违欠,一律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清缴,这是对税改前的税费违欠规定。 对税改后新发生的农业税违欠,中央也明确,该减免的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这是在当地农村税费改革前要注意政策,这是讲的征收方式方面的政策。 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不规范。部分省区市仍存在乡村干部,尤其是村组干部上门催缴报收农业税的情况,征收主体错位,一些省份的乡镇的村干部,为完成任务,垫交农业税少数地方仍在突击清收改革前的农业税费违欠,有的收取教育集资,有的收取道路集资这些都是违反规定的,这是第二个大问题,农业税的有关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业税包括农业税附加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因为农业税附加是随农业税同步征收的,所以我们一块儿讲一下减免政策。有三方面的减免政策,优待减免、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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