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域廊院-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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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海市香洲区金域廊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条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自 年 月 日依照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之日起即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 本业主大会名称为:“珠海市香洲区金域廊院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名称为“珠海市香洲区金域廊院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基本情况:坐落位置:珠海香洲区兰埔路 156 号四 至:东至

2、中南大厦 南至 兰埔路 西至 钰海山庄小区 北至 钰海上峰小区 占地面积:34567.22 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 12133.09(35.1%) 平方米。建筑面积: 129375.67 平方米,其中:住 宅: 102641.44 平方米;商铺(含会所等): 3492.29 平方米;架空层: 3601.84 平方米;地下室: 18890.3 平方米;停车位:476个,其中:地下车位390个、地上车位86个。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构成,参见附件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待定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

3、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接受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业主大会第六条 业主大会代表及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四)制定、修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监督方案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审议决定业主委

4、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九)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根据情况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本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必须经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第十条 采用集中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

6、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采用以下方式计算:1、 根据业主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2、 按每一户作为一个投票权计算,一般情况下按此方法计算。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次方法计算。 第十二条 同一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按照业主所持投票权数计算。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准备工作。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业主大

7、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五)监督业主规约实施。(六)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民政、治安、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社区管理工作。(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7名,另选1-2名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委会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需,有权确定设置专职人员

8、1-2名。但是应当对人选、报酬、福利等进行公示,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设置专职人员的人选不得在业委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中选聘。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20%的差额选举方式。差额人数为9人。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不少于7日。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第十八条

9、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需的参与业委会工作的时间。第二十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存在违法违规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违规占用公共设施、设备、场地等行为。(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

10、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三)近三年内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报送属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

11、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属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七)存在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以倾向性

12、的意见引导业主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十日。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专职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管

13、理企业、属地街道办事处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四)业

14、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专用帐户管理经费。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及收支帐目,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业主、前山街道办事处和金钟居委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期公布,接受业主质询。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

15、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十日。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或根据需要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专门会议将候补委员增补其中,必要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六十日书面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第三十五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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