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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管理细则:寄宿生困难生活补助申请表 *县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管理细则为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县教育局文件精神以及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成立*县实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初中各班班主任。 第二条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对象是:全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住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标准:2017年秋季期起,每人每月125元。 第三条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的条件。 *县民族中学义务段在校学生。 第四条评定时间。正常情况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秋季期10月10日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 按教育局下达的补助人数,各班结合学生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将补助学生人数、补助条件和申请补助程序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评审工作程序: 1、学生申请。根据教育局下达的补助名额,根据补助条件,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基础上,由学生自愿填写并提交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要经乡、村(社区)盖章。 2、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档案。学校对提交申请表的学生登记建档,并要求班主任对各班学生认真排查是否存在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有未申请或已申请
3、漏报情况,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真实情况。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小组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的评审条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对学生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根据上级下达给本校的补助指标数,初步拟定各班补助名额和对象。 4、公示初评名单。学校将拟定补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和校外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助学生总数及名单、家庭困难原因、举报投诉电话。公示内容要书面存档。 5、审核。学校在拟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贫困寄宿生补助汇总表,将享受生活补助学生申请报告、申请表和汇总表报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各级各班不得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和增减补助人数,也不得按在校生人数平均分配补助人数或轮流享受补助。 第七条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和管理。 财务室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生活费。不得用补助费抵销受助学生在校除伙食以外的其他开支。凭学生签字的花名册进行打卡。每学期的补助费按月发放。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县民族中学(实验中学)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