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销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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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营销公司管理制度营销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XX.1201.02.34.1-2016 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营销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XX.1201.02.34.1-2016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公司利益,确保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xxxx招投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2.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10 万元以上采购或其他采购类资金支出项目。2.2 如下情况不属于招标范围2.2.1 涉及公司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2.2 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

2、工艺有特殊要求的;2.2.3 供应商或者服务商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2.2.4 同类物资(服务)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期内的;2.2.5 特殊行业规定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根据北京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类、项目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执行。3 术语和定义3.1 招标: 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定交易对象的过程。一般采用法定招标和内部比选两种采购方式;3.2 招标人: 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特指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3.3 投标人: 指响应招标文件,参加

3、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4 公开招标:指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3.5 邀请招标:指北京xx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3.6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招标项目避免遭受投标人的单方行为而蒙受损失。投标保证金条款需在招标文件中体现。4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北京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类、项目

4、类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北京xx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5 招标投标原则5.1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5.2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3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纪委及其他负有监督职责部门的全过程监督。6 职能职责6.1 评标委员会6.1.1 负责公司 10 万元以上招标项目的评标,并提出评标、定标意见;6.1.2 参与项目评审及验收6.2 申请部门:6.2.1 负责提出招标申请并明确预算;6.2.2 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提供招标所需的相关资料;6.2.3 配合营销支持部参与资质审查;6.2.4

5、负责签订项目的技术协议书;6.2.5 如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不进行招标的,负责提交单一供应商申请单;6.2.6 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6.3 营销支持部6.3.1 组织编制并审核项目招标文件;6.3.2 负责供应商资质及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核;6.3.3 负责组织项目开标工作;6.3.4 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定标,并确定定标结果;6.3.5 负责公开招标的全过程管理;6.3.6 营销支持部党群工作科负责对招标审批程序和开标、评标过程程序进行规范性监督,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招标中违规、违纪的处理意见。6.4 营销财务部6.4.1 负责招标活动有关资金、银

6、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的审核。7 招标7.1 招标范围10 万元及以上采购或其他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均执行招标程序。7.2 招标方式7.2.1 公开招标资金预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属于强制性公开招标的项目或公司决定使用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招标代理进行的公开招标,自挂网公告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止,共需 35 个日历日。7.2.2 邀请招标资金预算在十万至五十万元(不含)的项目使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自发出邀请招标信息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之日止,共需 15 个日历日。7.3 招标前期准备7.3.1 立项:在营销权限范围内采购项目,执行营销公司采购立项程序;授权以外的采购项

7、目,执行股份公司采购立项审批程序。7.3.2 招标需求计划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及内容、数量或工作量,计划资金,资金来源及构成、结算要求、实施地点、招标方式、开标时间、完成期限等。7.3.3 制定技术标准要遵循科学合理、全面反映实用需求的原则,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性能或精度,避免带来功能浪费和不必要的资金支出。7.3.4 技术标准不得含有歧视性条款,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方或服务方,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其中招标物资规格型号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填制。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标准, 但不得使用厂家专用代号或型号。7.3.5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向资格预审或实地考

8、察合格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投标邀请函可比照招标公告内容。7.3.6 对大型或复杂项目,在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可组织项目技术组专家、招标人等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的资格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报告。7.4 招标程序7.4.1 确定招标方式:根据采购项目资金预算,确定招标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营销支持部负责协调、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活动。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的编制招标文件。7.4.2 编制招标文件:各部门根据招标形式编制招标文件,包含:1) 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对投标

9、人资格的要求; 交货期或服务期要求;结算方式、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要求;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收取标准;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要求;投标文件修改、澄清的方法及要求;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的图纸、格式附录等投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要求;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和考虑废标的主要原因;开标的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修改、澄清与撤回等;2) 招标物资详细技术标准、参数及要求;3) 合同主要条款;4) 投标文件格式;5) 评标方法及确定中标原则:遵循公平、公证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坚持实行科学评估、

10、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的原则,同时,要综合考虑结算、设备供应、售后服务,储备成本、使用年限和运行维护成本等因素;要有针对性、具体化的要求;涉及到安全生产服务的,对必备证件不全、证件无效或不能满足供货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7.4.3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7.4.4 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如有必要时,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招标答疑;7.4.5 接受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参考本办法条款 8;7.4.6 组织确定评标专家:根据采购内容组织确定招标委员会构成成员;委员会由申请部门代表和技术、商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

11、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7.4.7 组织开标会议,进行开标、评标,具体内容参考本办法条款 9;7.4.8 编制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制完整的评标报告,并按流程权限审批、签字;7.4.9 根据评标结果,向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7.4.10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7.5 招标单位的权利7.5.1 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7.5.2 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7.5.3 根据定标原则拟定评标标准、方法;7.5.4 确定中标单位。7.6 招标单位的义务7.6.1 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7.6.2 编制招标文件;7.6.3 组织现场勘探、进行招标文件答疑;7.6.4 与中标单位签订合

12、同;7.6.5 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8 投标8.1 投标单位应具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质要求;8.2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密封送达规定地点。在投标截止时间内,投标单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的更改和补充,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8.3 投标单位的权利8.3.1 申请参加投标;8.3.2 自主确定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8.3.3 要求招标单位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必须的资料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答;8.3.4 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8.4 投标单位的义务8.4.1 接受招标小组的监督;8.4.2 提供本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及技

13、术力量、业绩等基本情况;8.4.3 交纳投标保证金;8.4.4 中标后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8.4.5 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9 开标、评标、定标9.1 招标负责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9.2 邀请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标准、方法及标定原则, 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招标单位应将开标的整个过程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9.3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负责人和公司专家库中技术、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一般为 5-7 人。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符合招标文件

14、要求的中标候选单位;9.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9.5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单位可以重新组织招标;9.6 无效的投标书9.6.1 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的;9.6.2 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9.6.3 未按招标文件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9.6.4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以电讯形式进行投标的;9.6.5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9.6.6 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9.6.7 其它不符合招标规定的

15、情形。9.6.8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9.6.9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10 监督与责罚10.1 招标全过程须在纪检监察、法律、审计等部门监督下进行;10.2 公司招标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和干扰。入发现有违纪、违规现象,有关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10.3 招标小组或评标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宣布招标无效,同时给予责任部门相应的经济处罚。10.3.1 招标期间,评标小组人员接受投标单位宴请的;10.3.2 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向投标单位私自通风报信的;10.3.3 评标、定标过程中有失公平的;10.3.4 泄露标底、行贿受贿、收取回扣好处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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