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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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已成为公司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合同虽然是公司从事经济活动获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步也是产生纠纷的本源。在平常的经济交往中,某些公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备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合同签订技巧局限性,这样就也许导致公司合同浮现法律风险,引起合同争议。然而公司解决这些争议纠纷时,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有时还要承当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为了“防患于未然”,为了加强对合同法律风险的防备意识和公司的自我保护意识,笔者结合近年的法律实践,与人们解析某些常用的合同法律风险,并为人们提供某些解决风险的建议与措施。 一种合同从签订

2、、生效、履行到终结,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公司一不小心就有也许陷入到法律风险当中,引起法律纠纷。那么,我们先看一下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主体的常用问题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人。 这里所说的“人”是广义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她组织。自然人就不用解释了;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应的一种法律概念,其重要特性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这是与自然人的区别之处);2、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可以独立承当有限财产

3、责任。这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主线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国内的法人重要涉及: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公司法人和社团法人四种。其她组织则重要是法人组织以外的其她组织。国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她组织涉及:(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公司、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公司;()依法登记领取国内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外资公司;(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队登记证的社会团队;()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

4、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公司;(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她组织,一般是指合伙、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以上三种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都是不同样的,不同的合同对三种合同主体的规定也是不同样的。这就规定我们在签订不同的合同步,要严格审查合同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在这里,我们一方面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合同主体与签约主体。 合同主体是实际承当合同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她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当者;而签约主体是实际签订合同的人,她只是签订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签约主体一般可分为代理人与代表人。当签约主体为代理人、代表人时,就也许会现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分别作

5、一分析:(一)签约主体的法律风险; 1.签约主体为代理人时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签约主体浮现如下状况时合同主体也许就不会承当相应的合同义务。 ()签约主体无权代理 经济交往最常用的代理权限产生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签约主体没有通过合同主体的授权,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主体不对签约主体的行为进行追认,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则不能规定合同主体承当责任,而大部分状况下签约主体往往没有能力承当责任,这样就会给公司导致不必要的损失。(2)签约主体超越代理权限 诸多公司在签订合同步不仔细审查签约主体的被授权范畴

6、,只关注其授权的真实性,看看有无合同主体的公章,看看有无授权,但对授权的具体内容、具体权限却往往视而不见。如果签约主体超越了代理权限,同样面临着合同不被合同主体承认而归于无效的风险。2.签约主体为代表人时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意思表达最后必须通过特定的自然人来行使。而在实践中,代表人分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代表人。有些公司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更有甚者觉得“谁签合同,谁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浅显结识。在未弄清签约主体与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状况下,就稀里糊涂的签订了合同,成果合同风险四伏。 (1)签约主体为法定代表人时国内法律规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为签约主体代表公司对

7、外签订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畴进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容许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章程属于公众可以获得并知悉的内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违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对外签约时,其效力将受到质疑,所签订合同就会有不被合同主体承认的风险。这种法律风险较为隐蔽,公司需要更加注意。这种法律风险防备成本较高,但在重大交易活动中应当予以考虑。()签约主体为员人代表时 员工代表人是指除去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公司的业务员为多。员工代表人对外签约,必须有所在公司的授权书。实务中常常有已辞职的员工为了私利仍作为原公司代表签约,而对方因长时间合伙也不再对其授权进行审查,从而导致所签合同也许

8、无效,给公司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1合同主体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法律风险 当公司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步,一定要要审查她的个人身份状况。如果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她的行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或进追认。如果公司对自然不作审查,很有也许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不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从而导致合同不生效的成果。如某公司在寻找公司形象代言人时,决定找某年少的世界冠军,而该人刚满6周岁,本人批准了公司的邀请,遂签订了合同。后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合同无效,导致公司前期投入拍摄的广告及其她宣传都无法使用,给公司导致了较大损失。 .合同主体为无权处分人或无完全处分权人时的法律风险 当合同

9、的主体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时,作为相对人的公司与之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归于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她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签订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若公司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不承认,合同就会归于无效。当合同主体为共有人之一时,其处分权是不完全的,公司与之签订合同,同样面临着不被追认而致所签订合同无效的风险。 3.合同主体不适格时的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定的资格。 在某些技术性规定很强的行业,从事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可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例如建筑、医药等行业。如果公司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对人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

10、,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这些行业一般所涉数额巨大,如果风险浮现,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损失将难以估算。 (2)合同主体违背法律严禁性规定。 法律严禁某些主体从事特定交易活动,例如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如果公司在与在于以上主体签订担保合同步,就会由于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公司则不会得到任何实际性的保证,从而给公司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签约主体、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备 为避免合同主体带来的法律风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审查是维护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公司最容易忽视的一种环节。大多

11、数公司在审查合同步,只注意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却常常忽视了对签约主体、合同主体资格、资信的审查,这样不利于合同最大利益的保护。 作为公司,在签订合同步应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审查:一、审查签约主体如果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公司应规定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对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如为员工代表时,应规定员工提供公司的授权书,以及员工个人的身份证明,同进要仔细审查其授权范畴及代理期限等。 二、审查合同主体.审核对方当事人的状况 若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审查重要针对当事人与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涉及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等,需要审查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若对方当事人为

12、其她组织,如独资公司、合伙人、公司分支机构等,无独立法人资格,要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分支机构还需要审查其总公司的有关状况。2.调查合同主体履约能力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限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与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主线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故在签订合同步要对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商业信誉、历史履约状况进行理解。公司可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调查: (1)对方的概况重要涉及:公司的性质:分布在哪个行业,所处的经济时期。公司的产品处在市场的哪个阶段,产品是处在初期阶段、成熟阶段还是衰退阶段。公司所在的地区与否有交易方面的老式。公司的人员构成、营

13、业额,人员构成指人员的组织构造比例;营业额指成本与利润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理解公司的营销与管理能力。 (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注册资本、净资产是公司对外承当责任的财产基本。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实际的经济能力之间缺少必要的联系,诸多公司注册资本诸多,但实际资产却没有那么多,因此在调查时应以公司的净资产做为履能力的参照。 3.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合 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当事人其她方面的状况,而能为其她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并且一旦发生纠纷,法定地址也是送达法律文献的拟定原则。 .调查银行账户 公司在银行的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

14、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平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钞票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公司在审查合同步,如有条件可对其基本存款账户进行调查,基本账户是保障公司在发生纠纷时,拟定对方资产的最有效的途径。 任何一种合同的签订过程都涉及要约、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但愿和她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一般也叫发价、报价、发盘等。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接受要约的意思表达,一般也称接盘。承诺生效时合同即为成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风险 (一)要约风险 1.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是指但愿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

15、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示、招标公示、招股阐明书、商业广告等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她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签订合同的效果。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朴地合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状况,仔细析别要约与要约邀请。 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觉得是要约要邀请时有发生。合同法第1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畴及有关设施所作的阐明和允诺具体拟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拟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2.要约内容不拟定,意思表达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内容具体拟定;二、表白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达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拟定或不详实,让受要约人有空可钻,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 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 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告知必须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步达到,这就规定撤回要约的告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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