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北京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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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北京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缓解交通拥堵相关重点领域工作职责分工,改善全市交通运行状况,提高交通效劳水平,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23)62号)要求,制定本清单。 一、市级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责任 市级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征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征地工作是指交通根底设施建设需占用集体土地的,应按照程序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指对交通根底设施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及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进行拆迁的工作。 (一)市交通委 1.负责市级

2、道路及配套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工作。 2.负责组织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相关建设方案要求,编制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 3.负责研究解决影响市级道路及配套交通根底设施工程建设的重点问题。 (二)市开展改革委 1.负责制定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投资政策。 1 2.负责按照权限做好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立项工作。 3.负责按照投资政策安排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市级资金。 (三)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研究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征地工作。 2.负责协调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耕地占补平衡问题。 3.负责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土地预审批复;对超出本市权限

3、的,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4.负责按照市政府关于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方案要求,批复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制定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房屋征收拆迁相关政策措施,并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五)市园林绿化局 依职责做好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涉及占用林地、伐移树木(林木)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对超出本市权限的,加强与国家林业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六)区政府 1.负责按照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方案,制定征地拆迁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

4、相关问 2 题,确保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负责在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环节以及征地拆迁环节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3.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对接,加快交通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办理。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二、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责任 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是指在核心区(XX县区、XX县区)范围内,由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实施的次干路、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建设工程。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北京城

5、市副中心)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市交通委 1.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方案,公布全市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程安排。 2.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推进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作;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检查。 (二)市开展改革委 3 1.负责配合市交通委下达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程年度方案,牵头组织进行资金评审,落实补助资金。 2.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任务方案的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打包纳入市级重点工程。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工程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开展改革委,并做好催促、

6、指导工作。 (三)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对区级次干路、支路道路设计方案及市政管线工程综合、市政管线设计综合等审查工作。 2.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程用地预审手续办理。 3.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区规划国土部门,并做好催促、指导工作。 (四)市环保局 负责将非跨区的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区环保局,并做好催促、指导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并做好催促、指导工作。 (六)市水务局 负责将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水影

7、响评价的审批权限下 4 放至区水务局(涉及市管河湖管理保护范围的除外),并做好催促、指导工作。 (七)市园林绿化局 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工程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手续办理。 (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工程建设中影响交通平安的占道施工审批工作。 (九)区政府 承担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次干路、支路建设工程储藏、相关手续办理、资金落实、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及验收接养等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次干路、支路建设;负责研究制定加快本区次干路、支路建设的相关意见;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次干路、支路建设任务要求,完成年度建设工作任务。 (十)

8、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协助、配合征地拆迁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是指以街道、乡镇区域或特定功能区为单位,结合用地类型和交通特征,开展次干路、支路建设,实施疏堵工程工程,加快完善交通设施,优化自行车步行环境和公交站点设置,加强停车标准管理,做好大型 5 活动交通组织、城市保障车辆作业时间管理、交通秩序整顿等工作,打造交通运行组织高效、交通节点畅通、空间资源有效配置的区域。 (一)市交通委 1.负责指导区政府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编制年度缓解交通拥堵行动方案,明确有关单位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 3.负责制定

9、区域交通综合治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程效果评估。 4.负责监督指导区管城市道路的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5.负责协调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区绩效考评体系。 (二)市城市管理委 1.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公共效劳设施标准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 3.负责指导、催促、检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单位落实相关作业规定。 (三)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审批道路绿化系统与停车、自行车、步行等系统的衔接方案。 (四)市城管执法局 6 1.负责指导、催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营运、未经许可占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交

10、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2.负责指导、催促各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以及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交通秩序的统筹协调。 2.负责指导各区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 3.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并指导各区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六)区政府 1.统筹区属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区域交通秩序管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制订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方案。 3.负责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沿街(巷)单位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特别是重点做好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旅游景点门前综合整 7 治工作,切实标准交通秩序。 四、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责任 停车设施建设工作,是指在规划配建停车场、社会独立建设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建设过程中,明确投资、规划用地保障、工程验收等职责分工,促进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积极推进停车设施建设。 (一)市交通委 1.负责组织制定本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建设工作进行综合

12、协调、检查指导和催促考核。 2.负责统筹停车设施年度建设任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3.参与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4.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建设标准、核算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 5.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二)市开展改革委 1.负责将新建轨道交通配套停车场建设方案纳入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批。 2.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停车设施工程建设资金。 (三)市财政局 负责配合市交通委研究停车设施建设有关资金支持政策。 8 (四)市规划国土委 1.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制订年度用地方案,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审批。 3.组织制定停车场

13、配建标准,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4.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其他公共效劳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市规划国土委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六)市民防局 负责推动将民防设施优先用于停车。 (七)市重大工程办 负责牵头推进轨道交通新线及在建线路配套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建设工作。 (八)区政府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2.负责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居住区不具备建设停车设施场地条件的,负责组织

14、 9 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4.对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5.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九)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后,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2.负责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并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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