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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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竞赛与版权保护版权或称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一个分支。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对保护的范围作了规定,也列出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体育领域中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可以成为着作权保护的客体,有些则不能。这个问题解决得如何体现了我国体育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认为体育竞赛项目以及体育竞赛中技战术不适合着作权法的保护,着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即作品,不保护其内容。1 着作权的法律特征着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着作权法规定版权与着作权系同一语。因此,在我国,着作权与版权含义基本相同。着作权包括人生

2、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具有知识产权的3个主要特征,即无形性、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此定义,可知一件受到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符合3个要件:(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2)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3)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2 体育竞赛项目的性质体育竞赛项目是否是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作品是问题争论的焦点。如果是,受着作权法的保护无可非议。但是体育竞赛项目到底是不是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品?下面分析体育竞赛项目的性质。2.1 不是文学艺术领域里

3、的作品体育竞赛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许多运动项目如田径、球类、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跳水、水上芭蕾等等,进入奥运会比赛项目的现已有28个大项,300个小项。这些体育项目有的是从游戏演变而来的,有的是个人发明的,如足球项目是从我国古代的蹴鞠游戏而来;篮球项目是美国人奈.史密斯博士发明的;还有我国的太极拳等。这些体育竞赛项目的确是人类智力成果的结晶,但这些智力成果是文学、艺术领域里的作品吗?首先,体育竞赛的目的是竞争。比赛中,竞争的双方在体育竞赛规则许可下运用一切手段来战胜对方,竞赛规则就是法律,在竞赛中不违反竞赛规则的一切技术、战术活动都是合法的,这就是费厄泼赖的公平竞争原则。竞赛

4、中我具有的,你也可以具备,我能使用的,你也可以使用。在这个公平竞赛的原则下竞赛者比的是身体运动能力,是掌握技术、战术的水平,而不是技术、战术的本身。它体现的是竞技性。其次,体育竞赛不具有思想的表达形式.不是通过一定形式、借助某种载体表现思想;不通过一定形式,借助某种载体表现思想感情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换句话说,舞蹈动作是人的审美意识集中化了的物态表现形式,而体育动作是人的本质力量在体育实践中的感性显现。比如,通过舞蹈某些动作的表演,观众可以感觉到是在大草原上策马奔驰;随故事情节的发展还可以体会到主人公的喜怒哀乐。而体育竞赛的动作则体现的是力量、速度、耐力、对抗的激烈程度。在舞蹈中无论加入了多少

5、体操式的或者体操化动作,舞蹈也绝不会变为体操,一旦它违背了抒情的原则,便会因缺乏艺术形式而失去生命力,不成其为舞蹈。戏曲中、电影中的武打不是体育性质的武术套路,亦是同理。再次,体育竞赛与文学艺术作品评判的标准不同。体育竞赛注重的是运动员完成动作质量的好坏和比赛胜负结果。如一套艺术体操动作的完成,裁判评分的标准不是看运动员表情有多么丰富,感情表现力有多么强烈,而是看运动员完成动作质量程度有多高,当然艺术表现力占一定的分值,但不是主要评判部分。文艺表演则注重演员艺术表现力和思想感情表现力水平的高低。2.2 体育竞赛不可复制音像作品的复制和体育竞赛场景的复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可能有人会提出

6、质疑,将体育竞赛的场景摄像录制不是将体育竞赛、体育动作复制了吗?其实不然,将体育竞赛的场景进行摄影录制只是将当时的体育竞赛的动作和场景记录下来,而不是复制。笔者认为,体育竞赛是不能复制的,如果把创造世界记录时动作重复一遍还能创造世界记录吗?体育竞赛的不可复制性,决定了体育比赛的新颖性、精彩性、观赏性,体育比赛的场景转瞬即逝,如世界杯足球比赛中,一脚技惊四座的精彩射门,可能是前无史例,后无来者;跳水、体操比赛中的一串精彩绝伦的高难度动作,可能成为举世一绝;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灌篮;一项惊天动地的世界记录的诞生,非但当时难以再现,往往今后也成绝唱。有人认为将摄影录制好了的体育竞赛进行重播不是再现了体

7、育竞赛的场景和动作?其实,这是智力成果表现形式的转化,将体育竞赛场景进行摄影录制,制作好了的音像制品这时就已经转化成为了作品。因为摄影录制的作品中融入作者的思想感情和创造性,摄影录制者在工作时要考虑摄影录制的角度,光线的亮度,镜头的焦距等等,尽管这一创造性是微不足道的,但这一微不足道的创造性不影响其成为作品。因此,体育竞赛的音像制品即作品是可以复制的,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的关键是,体育竞赛一结束,体育竞赛的场景和动作也就结束了,摄影录制随之结束,要想复制结束了的体育竞赛场景和动作是不可能的,而摄影录制好了的音像制品也就成为作品。2.3 体育项目无艺术独创性任何体育竞赛项目都是在竞赛规则的规定下进行,如果违反规则就要判罚。例如,篮球比赛是在长28 m,宽15 m的场地内进行,超出了这个范围就是违例,要判罚。谁想进行独创,超出比赛场地,谁就要输掉比赛。再如,艺术体操比赛有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如果不是按规则规定的动作进行比赛,运动员按自己的想象进行比赛,恐怕连1分都得不到。可能有人会提出质问,艺术体操的动作不是很有艺术美吗?笔者引用专家的一句话来应答:体育是艺术创作的 生活源泉 和取材领域,同样,体育也要借助艺术来丰富和发展自己,在体育走向现代化的今天,体育与各艺术门类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了。切不可因为这种紧密关系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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