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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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书敬:贵公司:北京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或“中税”)接受委托, 辅助贵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09 年至2013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税务自查, 在税务自查过程中,我们不仅对贵公司具体业务所涉及的税收处理进行审计,也 关注贵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将贵公司存在的 一些重大或普遍的问题进行了整理,以期能引起贵公司的重视,及早制定相应的 税务管理措施,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为提升贵公司税收管理提供支持。第一部分 税收自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涉税业务问题一、承包境外项目业务描述贵公司有完善的对外经营资质,在国际上也有良好的声誉,因而在境外承揽 E

2、PC 项目时,往往是以贵公司本部的名义与境外业主签订承包合同,但本部多为 管理型总部,对EPC项目的具体实施会分包给其他法人单位。境外业主与本部 结算合同款时,本部通过往来核算,不确认收入,由境外办事处或项目确认收入, 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直接与分包公司的结算,确认项目成本,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形成的利润并入本部,缴纳企业所得税。图示如下:理建议1.印花税1. 目前的这种方式,需要缴纳两次印花税。一次为本部与境外业主签订 EPC 合同,将合同带入境内使用时缴纳;一次为本部与境内分包单位签订 EPC 分包 合同时缴纳。建议:贵公司本部通过在国际上良好的声誉,对外将业务谈好后,通过授权 委托办事处或项

3、目部的方式,与境外业主签订合同(境外业主可能会由于办事处 或项目部资质的原因而不同意思签订,但一般情况还是可协调的。),境外办事处或项目部再与境内分包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由于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境外单位, 这样可避免在境内缴纳两道印花税。2.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公告【2013】106 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4、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对 常设机构的规定为:二、“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一)管理场所;(二)分支机构;(三)办事处;(四)工厂;(五)作业场所;(六)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二)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 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 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各国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规定都基本类似,也就是说贵公司在境外设立的 办事处或项目部,

5、可以认定为境外的常设机构,境外常设机构在境外提供的应税 服务,不需要在境内缴纳流转税,建议贵公司承接境外的 EPC 业务,由境外办 事处或项目部完成,避免在境内缴纳流转税。3. 办事处的设立国家贵公司与境外业主正式签订 EPC 合同前,一般先通过境外设立的办事处, 跟踪境外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会取得境外业主支付的费用。可能一个 境外办事处会对多个国家的 EPC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取得收入。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5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 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

6、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 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 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 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 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办事处的设立国家会影响本部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建议办事处设立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或预提所得税率低的国家(如毛 里求斯)。4. 合同的拆分贵公司与境外业主签订总个 EPC 总承包合同(一个合同包含了设计、采购 与施工),设计工作可能在中国境内完成,但因为包含在整个 EPC 合同里,该 设计工作所对应的收入可能需要在项目所在

7、国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另外境外建 筑业劳务(施工)和设计包含在单一合同中,存在劳务划分不清,不能将设计业 务申请离岸服务外包,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建议将 EPC 一个总包合同进行 拆分,使用国内完成并取得的设计收入,在境内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并且可 以避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总承包商采购材料和设备出口给境外业主,旦因为包含在整个EPC合同里, 该采购工作对应的利润可能需要计入合同的总金额,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如果项目所在国有亏损,还不能弥补境内盈利,造成境内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建 议将 EPC 一个总包合同进行拆分,使国内采购材料和设备出口取得的收入,避 免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8、二、境外项目所得业务描述和存在问题贵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境外分支机构项目所得与子公司 的投资收益,填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81081 号)的规定,主要表现在:1. 附表三,第 11 行,境外应税所得,贵公司填报数为境外分支机构的会计 利润按照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过纳税调整后的金额,这样会使境内应纳税 所得额不准确。例如:当年境内和境外合并的会计报表会计利润为3000 万元,其中香港办 事处会计利润-1000 万元,当年计提的准备金 100 万元,经过调整后应纳税所 得额为-900 万元,将该金额填入附表三的第 11 行第 4

9、 列,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900 万元,而香港办事处的会计利润计入合并会计报表的金额-1000 万元,显 然少调减了100 万元,导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不准确。2. 贵公司未将境外子公司的投资收益未填入附表六中的“间接抵免”项,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既不做调增,也不做调减。这样会使子公司分回的投资收益, 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贵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没有在境内充分抵免,导致在境内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 境外盈利只弥补了当年境内的亏损后,未再去弥补境内 5 年内的亏损,就 将剩余的所得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导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理建议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10、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1081 号)的规定填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 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贵公司若有存在 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年内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退还多缴的税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二部分 税务风险管理建议一、完善税务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

11、。配备专人专岗,负责税收政策、纳税申报、税务管理,政策分析、纳税评估等职责。统一监督、检查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税收执行情况。立清晰的税务管理责任体系税务管理涉及投资、筹资、采购、销售、资产及合同管理等多个岗位,在相 关岗位建立清晰的税务责任,是完善税务管理需要。我们建议:建立与各管理层 级相适应的税务管理责任体系,并在岗位责任、考核指标及其他监督体系中明确、 落实。三、重大经营决策应征求税务意见税务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重大投资、筹资、资本运作及对 外签订的大额交易合同会对税务处理产生深远影响,征求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意 见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税务风险。、聘请税务中介参与税收管理税务中介机构是专门的涉税服务机构。与各级税务机关有较丰富的人脉资源;对当前税收政策能准确、系统地把握;对会计与税收间的差异能准确地分析;对 税务筹划、税务风险管理有其独到的优势。可以参与到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 业务中来,帮助集团做好税务管理业务。中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建筑事业部201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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