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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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能有机会和最高法院民二庭同志共同讨论司法上问题,对我来说是宝贵的机会,最高法院各个庭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专家型的法官,和大家交流我也会受益匪浅。今天下午重点和大家讨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

2、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

3、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

4、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

5、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第三种思维方式是道德思维。如果一个人选择用道德思维方式解决问题,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比如一个极端的例子,十月革命夺取政权后面临问题,世界大战打不打,列宁主张不

6、打,与德国签约。托若斯基是道德思维,不同意签字,认为列宁是卖国行为。列宁是政治思维。后来不签字,大战,俄国节节败退,最后签约,这是有名的布列斯特条约。列宁在这冒风险,十月革命一旦失败,他会被认为卖国贼。当然这个例子比较极端,列宁是政治家,把政治因素第一位。第四,是法律思维,如果一个人掌握公共权利,来处理公共问题时,采用法律思维,合法性成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法律思维就是合法性思考,以合法性为前提,在法治社会中才会真正体现,在人治社会不会体现。法院裁判案件完全按法律思维也不行。因为这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道德,政治等。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所谓基准性思维,就是以法律思维为前提

7、,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为何对于法律人员来说要把法律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呢,因为社会公众到法院来打官司,是把问题作为法律问题提出的。法律思维有六条基本规则,回答五种关系和一条线索。五种关系:第一种是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关系,合法性和客观性矛盾时要排序,看谁优先考虑。第二种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关系如何处理。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三,形式合理和实质合理的关系。第四,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关系,如果发生矛盾如何处理。第五,理由和结论的关系。一案有好多结论,如何选择最佳结论。还有一条线索,即法律思维应当以什么作为思考问题的线索。下面我们来逐条讨论。

8、第一条规则:合法性优先于客观性。什么叫合法性?从法律思维角度考虑合法性,指裁判的结论与法律的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结论按法律的逻辑能推导出才叫有合法性。裁判结论按法律的思维方式能推出来。客观性指裁判结论与案件的外在客观事实具有一致性。最理想是裁判结论既合法又客观,但很难在所有个案做到这点,因为合法性与客观性发生矛盾是必然的,不发生矛盾是偶然的。我的裁判结论合法又客观,能做到这点靠很多偶然性因素,如果遇到矛盾,牺牲客观性,不能让裁判结论与法律逻辑矛盾。多年我们强调实事求是原则,这是不对的。这是司法浪漫主义,其特点就是,目的良好,但把哲学道德原则简单搬到司法领域,居然提出法院让人民满意的错误口号,违

9、反司法规律。首先法院只为特定人民服务,人民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不能为他们服务。这是司法被动性特点。法院通过减损一部分人利益,来增进另一部分人利益。法院追求的目标不是人民满意,而是应该经得起人民的信任。人民不满意,但却信任法院,法院不是讨好老百姓。法院应被允许作出不被公众欢迎的判决。把实事求是绝对化,不好,天底下没有绝对的原则。在认知领域,实事求是一个有效的原则,一旦离开了认知领域,实事求是原则就不一定有效,必须反实事求是。如它的第一点要求是未查明真相,不能下结论。第二点要求是无条件尊重客观事实,只要查明真相,你下的结论就必须与真相一致。第三点,不能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第四点,真相未查明

10、,认识活动不能停止。但法庭上能否用呢?审判有四条与实事求是相反的规则:第一,无论真相是否查明,都要即时下结论。因为现代司法的目的是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有能力公平有效解决社会纠纷。这是司法目的。现代司法要求法院真相能查明,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未查明,也要公平有效解决纠纷。司法目的不是查明真相,而是公平有效解决纠纷。第二,有条件尊重客观事实。法庭是合法才有效,没按正当程序做出结论,可能得不到法庭承认。什么叫司法权,司法权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并作出终局结论的权利。注意,司法权的最大特点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而不是就事实认定事实。如果就事实认定事实,那任何能证明有罪的证据都应该承认啊,怎么能给予排除作无

11、罪判决呢?对此,美国的法官所给的解释是我们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不是像科学家那样就事实认定实事。法律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我站在合法性角度来审查一切,合法性是至高无上的上帝,任何人都必须匍匐在合法性面前。我站在合法性的高度来审查一切,审查时如果客观事实像登飞机没过安检门一样,过不去了,那我就不承认,现代司法实际上给法官一种特权,即可以不尊重客观事实的特权。什么情况下不尊重呢,当客观事实经不起合法性审查的时候。这显然违反实事求是,但这时候必须违反实事求是,那才叫公正。如果你迎合了实事求是,那就违反了法律的逻辑。而法官只有一个上帝必须服从,这个上帝就是合法性,合法性高于一切,其他的东西要不要服从是有条件

12、的,合法性要不要服从是无条件的。也就说其他的东西该不该服从得看合法性的脸色,合法性让法官服从就得服从,合法性告诉法官该实事求是了,你就实事求是。合法性告诉你,你别实事求是,客观事实你也别承认,那我们就不实事求是。这就是法律思维的特点。现代司法的第三条规则与实事求是的第三个基本要求又是具有很大的相反性。实事求是告诉我们不能以虚拟的事实来下结论,而现代司法的规则则是要求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甚至必须以虚拟的事实为依据。这是现代司法的特点。可以这样说,现代司法同古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古代司法高度的依赖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搞不清楚,它的司法机构就没有能力公平的有效的解决纠纷。当然,现代司法也不是

13、不重视客观事实,但是它已经发展出一套技术,这套技术就是能够在客观事实没搞清楚的时候也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甚至有时候干脆客观事实是什么都不搞了,不去调查。越古老的司法对客观事实的依赖程度越大。所以发展到今天,虚拟事实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技术,以至于现代社会的任何一个法院,任何一个合议庭,在审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或多或少的要使用一些虚拟事实的技术,来公平有效的解决纠纷。这种虚拟事实的技术,最主要的就是两种:第一种叫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实际上是一种虚拟事实技术。在这我要附带的说一句,有好多学者,经常把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什么概念呢,就是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有些文章和教科书在这两个概念之间搞得很混乱。什么

14、就事实推定啊?很简单,事实推定是从已知实事中推论出未知事实,事实推定是发现客观事实的一种技术。法律推定呢是虚拟事实的技术,两个完全不一样。事实推定,在司法过程中我们经常使用,但是它不是司法里面特有的,在生活的任何领域都有事实推定,连幼儿园三岁的小孩都会。比如一个小孩,他爸爸经常加班很晚才回家有一天她妈妈带他去看电影回来,他远远看见家里灯亮着,他会说:“爸爸会来了。”这就是事实推定,从灯亮这直接推定他爸爸回来了。那么法律推定呢,则是司法领域特有的一种虚拟事实的技术,不是发现客观事实的技术。什么是就法律推定?法律推定就是不问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律上至直接规定这客观事实已经存在的一种硬性规定。换句

15、话说不管这事有没有,不管小孩他爸爸回没回家,法律上直接就规定他爸爸回家了。转贴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续1)这种法律推定呢,又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可以证伪的法律推定,也叫允许反驳的法律推定,允许抗辩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不管事实在客观上有没有,我先假定他已经有或已经没有,同时允许一方权利人用客观事实来对抗,允许证伪,允许反驳。比如说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就是典型的允许证伪的法律推定。什么是无罪推定呢?无罪推定就是不管一个人(比如说被起诉为杀人犯)杀没杀人,犯没犯罪,在法院做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在法律上就视他为无罪,但这个硬性的规定允许证伪,要不允许证伪就坏了,谁也不能被判有罪了!检察官在法律

16、上履行的职责就是用客观事实证伪这个无罪推定,证伪这个虚拟的事实,因为这个虚拟的事实既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法院对他做出生效判决之前他就一定无罪吗,不一定,可能有罪也可能无罪。虚拟实事既可能真也可能假,检察官就是要用客观事实来证明它是假的,什么时候他把无罪推定证伪了,法院就毫不犹豫的根据客观事实做出一个有罪判决,但是假如证伪不了无罪推定,法官就不再根据客观事实下结论而是根据虚拟的事实下结论,甚至在人没出生没杀人之前早就虚拟了,他是无罪的。真无罪吗,不是,是法律的虚拟。如果你证伪不了这个法律的推定,法官就必须以虚拟的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作结论。这时候法官(法院)实际上就冒风险。什么风险呢?你作出了无罪判决实际上你放纵了罪犯。肖扬院长去年在人大做报告提到过去的五年我们做无罪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好像四万多个。比上一个五年翻了一番还多。这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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