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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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2.3.4.1.2.3.4.5.关于绿化率的规定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公园类型陆地面 积 (hm2)综 合 性 公 园儿里公园动物园专 类 动 物 园植 物 园专类甫物园二禹生盆景园风景名胜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居 住 区 公 园居住小区游园带 状 公 园街 旁 游 园65一一一6565一一一7565652-65一65一7065一7075一65655-7065一65一7070一7575一70701027570一65一75一一80一一70一20-75一70一65一一一80一一70一三5080一75一85一一8585一一一一说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园路及铺装场地可适当增值 但不大于总面积

2、5%1. 平面长宽比值大于 32. 面积的一半以上地形坡度大于 50%3. 水体岸线总长大于面积的周边长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92小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总面积3% 大型公园绿地内建筑占地宜为总面积5% 除公园外 城市绿地内建筑占地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 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420-2007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40%红线宽度大于 50M 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大于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大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按规划成片改建 扩建的居

3、住区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5% 新建学校 医院 疗休养所 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5% 新建工业园区其附属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 新建地面主干道红线内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20%上海绿化条例 2007 1 171.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 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 和房前屋后 街坊道路两侧 以及规定 的建筑间距内的另星绿地面积2. 在居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得低于10% 每块集中绿地面积不得少于400 平米 且至少有 1/3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外3. 位于浦西内环线的建筑基地难以达到上述指标 可将每块面积大于100 平米的

4、屋面地栽绿化折算屋面与建筑基地的高差 M有效系数%1.1.5702.1.55.0503.5.012304.1204. 不在建筑基地内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和绿化隔离带 不得作集中绿地面积计算 但中心城 区由开发单位实施的沿城市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可按50%计入建筑基地面积计算但不大于三建 筑面积之 20%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7 版各区段内的绿地率(含水体面积)不得小于95%,其中:除特 殊需要外,水体面积在不低于现状水面率的前提下,原则控制在总用地的12%以内。各类建筑 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各区段总规划面积的1%。原则上生态休憩绿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平均不 超过其用地总面积的 2%,

5、其中生态休憩绿地中三个重要节点绿地的规划控制参数按图则要 求在详细规划中研究确定。 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等占地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用地的 4%以内。上海市生态专项建设工程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与控制性图则总体规划指标控制:居住绿地占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为 一般住宅35%,花园别墅50%,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 地总面积的10%。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小于400m2,且至少有l / 3的绿地面积 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绿化覆盖面积(绿化覆盖率) 50%。垂直绿化面积达到 总绿地面积的 20%。可供居民进入活动休息绿地面积30%总绿地面积。各种元素指标控制:合理控

6、制各项指标,其中道路地坪面积15%总绿地面积, 硬质景观小品面积5%总绿地面积,软底水体面积一半控制在绿地总面积的10% 20%,绿化种植面积70%总绿地面积。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第五条 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含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六类)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三城市总面积)X100%。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为保证城市绿地率指 标的实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二)城市道路均应根据

7、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倒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于 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 15。(三)城市内河、海、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 米。(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 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 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 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 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 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 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 所处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所在城市具体规定。(五)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六)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应参照GJ48-92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属于旧城 改造区的,可对本条(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5 个百分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第2.0.7条 绿地内生活、生产、服务及亭、廊、花架等建筑设施应和环境协调,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花架面积以花架最外边线范围l / 5计算。 绿地设计规程 198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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