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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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身体安康,提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根据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安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安康水平的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开展规划。第四条市和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其日常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

2、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立基层爱国卫生组织,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并在本行政区爱卫会的指导下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章职责与管理第七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开展规划;(三)组织开展全民安康教育活动;(四)组织开展卫生创立活动;(五)制定和实施爱国卫生工作标准和检查方法;(六)指导、监视、检查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八)法律、法规、规章

3、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开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安康教育、卫生根底建立(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分期实施,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第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繁华地带,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固定的安康教育专栏。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安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展卫生常识教育。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设立安康教育固定栏目。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卫生、商务、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对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场所进展依法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

4、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制止在城市区内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燃烧杂物、丢弃废物;制止乱贴乱画和随地吐痰、便溺。建立、旅游、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做好城市街道、旅游景区(点)、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建立,并依法进展环境卫生保护和管理。第十二条制止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医疗卫生标准的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爱卫会工作要求,依法对消灭、防治病媒生物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进展管理。第十三条影剧院、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等公众聚集单位应当做好制止吸烟工作;个人不得在制止吸烟场所吸烟。卫生行政管理部

5、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展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进展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等根底卫生设施建立,并到达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城镇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和门内卫生达标。第十六条城市区制止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楼院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的要求,做好楼院卫生综合治理。第三章监督第十七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门监视与群众监视、舆-论监视相结合的社会监视制度。爱卫会通过监视检查活动,催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6、的监视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承受和配合爱卫会的监视检查。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视员。爱国卫生监视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执行爱国卫生监视检查任务。爱国卫生监视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有关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爱国卫生监视员依照本方法进展爱国卫生监视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视员开展工作。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本方法的行为。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对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7、。(一)对卫生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卫生先进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二)卫生先进单位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不是卫生先进单位的不能评为同级文明单位。第二十一条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二)卫生质量下降,已经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单位门内和住宅楼院卫生未到达合格标准的,由市和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前款所称的未到达合格标准,是指按照省爱卫会制定的有关卫生评分标准进展评定,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和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回绝、阻碍爱国卫生监视员依法进展监视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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